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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体制与市场经济:从学校网课直播屡遭封禁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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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希夷

今日,微信公众号“拿甲书店”的推送《学校网课直播屡遭封禁,我们的互联网有病》引起了我的关注。这篇文章向我们展示了一组令人啼笑皆非的荒诞笑话——“国家教育部钦定的教学内容,怎么在网上就成为了遭受屏蔽和封禁的对象?”

据该文报道,就科学技术类课程而言,多个人体器官成为敏感词——一位医学护理专业的老师在QQ讲课,因为“涉黄”,几秒钟就被封了,某中学高二的生物网课也因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封禁。同时,人文社科类的课程也无法幸免:政治老师上课因为“涉嫌政治话题”被封(政治课如果不讨论政治话题难道讲数学吗?),历史老师小心翼翼,甚至不敢讲近代史之后的内容,但也不免被封(如果按照互联网企业的审查标准,我们大学的“近代史纲要”课程就不要开了),语文老师连鲁迅都不敢讲了,但在QQ群中讲的其他内容,仍然消失了——更让人无言的是,某学校组织线上升旗仪式,照样被封。

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现行审查体制的荒诞,但对于这种荒诞,我们不必多说什么,因为稍微受过教化(gebildet)的心灵都有这种基本的体察能力:我们且不必说此次疫情开始之后,各大互联网平台推行的一连串令人道路以目的审查措施,也不必说此次疫情报道中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受到的一连串令人哭笑不得的限制措施,更不必说那些无辜炸掉的账户和群聊——单单一粧发生在1月23日的黑色幽默,就让人无所适从了:人民日报旗下的智库平台“人民智库”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题为《关键时刻,需要您的参与!关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的公众问卷调查》,号召网民填写关于新冠疫情的调查问卷——

结果,问卷发布平台以“有敏感词”为由,无故把问卷下架了。

自作多情的问卷星和受了委屈的人民日报

因此,面对上述荒谬的窘境,我们必须对现行审查体制进行分析和批判,并给出可能的改进建议——当然,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会就后者骂我是青年黑格尔派附体,我接受这种唾骂。但我也真的只能做这么多了。(请各位注意本文第四章)


一、论批判的方法,以及给予抽象学理角度的几点预先回应

对于现行审查体制,我相信,正直的人都会达成基本的共识,即:我们必须批判它,而且一定要改造它。因为现行审查体制不仅在抽象的意义上是“绝对不法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而且它在现实中会造成无穷无尽的可笑、可鄙、可怜、可悲的荒唐后果——这些荒唐后果,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列举了不少,但其实远远不止于此——但也不必说太多。我们只用说两个名字:李志和娄烨;我们也只用说两部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和《盲山》。

既然我们都知道要批判现行审查体制,那么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批判它?一般的知识阶层,特别是深受自由主义观念影响的老一代知识分子,往往会从意识形态或者法律权利的角度来指责审查体制,认为审查体制违背了天赋人权,侵犯了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等等——我们不能说这些批判毫无价值,这些批判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就启迪民智、唤起参与而言,曾经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这种自由主义批判的水平,因为这种批判归根结底是一种道德批判,是一种诉诸“应当”,想要用“应当”来直接命令现实世界的天真行为,因而是一种无力的批判。黑格尔曾言:“但惯于运用理智的人特别喜欢把理念与现实分离开,他们把理智的抽象作用所产生的梦想当成真实可靠,以命令式的‘应当’自夸,而且尤其喜欢在政治领域中去规定应当。”(黑格尔《哲学全书》第6节)显然,这种命令式的、甚至隐含着自夸的批判和言说方式,并非我们所需要的。毕竟,“谁没有一些聪明去发现在他们周围的事物中,有许多东西事实上没有达到应该如此的地步呢?”(黑格尔《哲学全书》第6节)

那么,什么样的批判是更有意义的——或者说,什么样的批判是更能切中问题本身,因而更有力的?我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面对“事情本身”(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序言)——也就是说,去分析现行审查体制的运作方式和形成机制,并借此揭示它造成实际上的恶劣后果的原因——是更有意义和力量的批判方式。毕竟,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那样:“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K.Marx,1846)

导师您好……

但在展开经济-历史批判之前,我仍然愿意在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向度回应几点可能的质疑,因为如果这些质疑都无法突破抽象学问的回应,那么它也就称不上真正有力和有价值的质疑了,而且,需要指出的是,我只会回应对于思想本身的批评,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对著者的一切批评,如果采取对事情本身进行科学讨论以外的其他方式,将被视为主观的题外之话和任意的专断,著者不得不一概置之不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

第一,可能会有一种观点说,现行的审查体制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的,因此它是合理的,不应该被批判。对于提出这种意见的人,我建议他们认真读一下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序言和导论,以及《哲学全书》的导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写道,“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句话往往被歪曲为“存在即合理”,进而成为了论证“我大清自有国情在此”的灵丹妙药——但黑格尔并不像历史法学派,以及小粉红那般,将所有的现存事物都等同于现实,黑格尔明确指出。“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有现实的美名。”因此,现存事物并不都具有现实性——但是,那曾经拥有现实性,曾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的事物,必然会由于历史的——实际上是历史的主体,即感性的现实的人和人类的——发展而变得不现实。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向我们揭示了黑格尔名言的真实含义:“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起来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的,因而按其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理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F.Engels,1886)或者说得明白一点,就是说现行的审查体制已经不适合当下的国情和新时代了,因此它应当被批判和纠正,也必然会被批判和纠正。

另一位导师您好……

第二,可能会有人说,审查体制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审查,那么很多极端的或者有危害性的言论,例如恐怖(主义)信息、色情毒品信息等等就会传播,并且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这类观点,我需要做两方面的澄清:一方面,“批判”并不是“批倒批臭”,而是指“对某种现象或某一事物做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另一方面,我们并没有否定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规制的必要性(换言之,就是审查的必要性),但必须指出的是,审查体制的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言论自由,而不是进行广泛、系统的社会压制——后者的恶果,最近我们见的还少吗?

第三,可能还会有不明事理或者不怀好意的人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包括互联网审查在内的审查体制和相关立法,比如美国有《通信内容端正法》,英国有《调查权法案》,法国有《信息社会法案》,德国有《多元媒体法》,等等——你为什么只批判我国,不批判他们?对此我做三点回应:首先,下文中的批判虽然主要以我们现行的审查体制为例,但是,我的批判并不只针对特定的某种审查体制,而是针对审查体制一般——特别是在批评资本为了盈利向政治权利屈服这一主要困境之时;其次,上述这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审查除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之外,同样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譬如,德国《基本法》明确指出,“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导自由应保障之。检查体制不得设置 。”(eder hat das Recht, seine Meinung in Wort, Schrift und Bild frei zu äußern und zu verbreiten und sich aus allgemein zugänglichen Quellen ungehindert zu unterrichten. Die Pressefreiheit und die Freiheit der Berichterstattung durch Rundfunk und Film werden gewährleistet. Eine Zensur findet nicht statt. )最后,比烂思维不可取,这种质疑本质上类似一个小学生犯了错,老师批评他的时候,他以“别的同学也这样做”作为自我辩护的理由——显然,在成年人看来,一个小孩子以他人的错误合理化自己的错误是不可取的,那么,为什么当主体从小孩子——一个自然人——变成某个法人或者某种体制之后,这种辩护方式看起来就合理了呢?

至此,我们指出了三点:第一,现行的审查体制需要被批判;第二,对现行审查体制的批判不能仅仅停留在十年前公知的水平——即,仅仅做一种道德批判,而必须深入现行审查体制本身,对其运作机制和形成原因加以历史和经济地分析;第三,我们仍旧从抽象学理的角度,回应了几点可能的质疑——如果对本文有这几方面质疑,我不会再做任何回复。以下,我们会以互联网审查为例,简要分析现行审查体制的运作方式和形成机制。


二、现行互联网审查体制的基本运作机制和主要法律依据

严格地说,以下进行的批判并不能成为一种系统、严格因而足够有力的批判,因为,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的典范是《资本论》和《帝国主义论》——因为马克思和列宁不仅深谙辩证方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并且同时系统地掌握了包括大量原始数据在内的、丰富的材料,并在他们的论证中清晰而精妙地运用了这些材料。但本文接下来的批判,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批判的提纲——因为我现在只能看到公开的法律文件和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协议,我很难找到更确切的统计资料(比如,关于删文或封号封群的详细统计)、内部文件和自动审查程序的源代码。而且哪怕是前者,我对资料的掌握也是远远不够的。但我相信,本文哪怕作为一份提纲,也必定有其必要的价值,因为,它运用了正确的分析方法,并且,它能够回答公众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我明明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为什么就把我封禁了?”

同时,对某种审查体制的整体进行历史-经济维度的批判,显然是无法在一篇短文内展开的,而且有鉴于我们最近的共同经历,我们会主要以互联网审查为例。

对互联网审查,我想大多数人都深有体会——特别是最近可能更有体会,近来,不仅之前有所体会的人体会的更深了,之前没有体会的人也有所体会了。在我看来,这是件大好事,因为人首先是具体的感性的存在,大多数缺乏哲学社会科学训练的人其实缺乏很好的换位思考和抽象思辨的能力,因此实然需要共情——也只有共情,他们才能明白,他们的朋辈经历过什么和正在经历什么。当然,我们都希望,忘却的救主不要降临得太快了。不过,尽管我们都对互联网审查有直接的意识和共情,但我们未必能够理论地把握它,是以,为了能够理论地把握何谓互联网审查,我们需要对互联网审查给出一个定义,鉴于篇幅原因,我们省去现象学地推演出这个定义的过程:

所谓互联网审查,指的是,官方机构或非官方机构(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对在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以人工或非人工的途径和事前审查或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的审核、检查以及有可能的规制。

声明:我们拥护互联网审查(墙内首发,大家多担待~)

基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简要地描绘一下现行互联网审查体制的运作方式:不少人先前会有一种误解,认为互联网审查的主体只是官方,即,只有官方部门在进行审查和规制——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官方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因此,在互联网审查的实践中,大部分的审查压力转移到了网络运营商这里——这并不仅仅是出于实际情况的估计,同样,它也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第一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款)”

我们已经在文章第一部分承认了互联网审查体制的必要性,也指出了互联网审查体制是在当今世界的各个国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也无意彻底否定互联网审查体制。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对现行的互联网审查体制进行分析。如前所述,互联网审查的客体是信息,那么,我们可以看一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流传信息的要求:

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体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则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我们必须指出,这些规定都是合乎理性的(笑),也同样是为绝大多数互联网使用者所认同和接受的。也基于上述和其他的规定,互联网运营商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譬如,《腾讯服务协议》就规定,“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从事相关行为,也不得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从事相关行为提供便利”——之后,该协议直接引用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前八款,并增补了两款,“(9)违反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体制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的“七条底线”要求的。(10)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相关协议、规则等禁止的。”很明显,第九条是响应“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的号召,而第十条则是兜底条款。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第六条【信息内容规范】则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一些其他的,但是显然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规定,譬如“ 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但也增加了一些有口袋倾向的规定,譬如“发布、传送、传播谣言、虚假信息或其他含有不实信息的内容”——关于谣言的问题,我在先前被封禁的文章《论谣言与辟谣》中已经谈得很清楚了。

目前看来一切都没什么问题——但我想读者们必然都会有疑问:如果一切都没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这么多问题?但我们马上就会遭遇到问题:实际上,这些服务协议内都有兜底条款和免责条款,以《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风险及免责】中10.2.4、10.5以及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中12.2为例:“10.2 你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时,须自行承担如下腾讯不可掌控的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0.2.4 用户发布的内容被他人转发、分享,因此等传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10.5 你理解并同意,因业务发展需要,腾讯保留单方面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变更、暂停、限制、终止或撤销的权利,用户需承担此风险。12.2 你理解并同意,腾讯有权依合理判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用户应独自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外,《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免责声明”还规定:“公众号用户及运营者明确了解并同意,本运营规范是在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以及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打造绿色、健康、优质平台的更高目标而制定的,微信公众平台秉承该理念进行运营、管理和惩处规范,腾讯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的合理努力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做出判断,但是并不保证其判断完全与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的判断一致,为此产生的后果公众号用户及运营者已经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以及其他《服务协议》中类似的规定就为互联网运营者以不合乎理性的方式进行审查和规制提供了空间——

当然,以上的说法都是我个人讨厌的法学用语,我们必须反过来指出,恰恰是互联网运营者需要以不合乎理性的方式进行审查——即出于某种原因审查和规制合乎信息内容规范的信息——才有了这些兜底条款和免责条款。

那么现在,我们就很清楚互联网审查的运作机制了:一方面,官方直接进行审查(这一点不讨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有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的责任,因此网络运营者在其《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中对用户提出了信息内容规范——之后,运营者利用各种各样的兜底条款和免责条款,排除了对用户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严肃判断的责任,并根据某种更为严厉且不为人知的标准进行审查。在笔者看来,这就是现行互联网审查体制的基本运作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及现行互联网审查问题的现实原因

为了下文的论述,我们需要引入两个概念,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这两个概念不难理解——简而言之,事前审查就是在信息发布前进行审查,而事后审查就是在信息发布后进行审查。在传统的,或者说前互联网时代的审查体制中,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报纸、杂志、书籍的出版,广播、电视的播送以及电影的上映等。譬如,按照上海大学郑潇博士的博士论文《上海法租界传媒审查体制(1919-1943年)》:“法租界对传媒的管理根据媒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出版物主要采取的是事后审查,电影和戏剧是事前审查,广播起初是事后审查后来变成事前审查,警务处政治科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然后对问题传媒进行处理。”(郑潇,2015)

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主体发布信息的门槛大大降低,以及新媒体广泛兴起的社会现实,无论是事前审查抑或事后审查,运用传统的审查手段(即完全依赖部分审查者的人工审查)都已不再可能。因此,无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变化的主要之处在于,技术手段广泛参与进了审查之中:事前审查变成了程序的“自动审查”,事后审查则变成了依据举报的“被动审查”。

一方面,就互联网的事前审查,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信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运营者需要以技术手段进行事前审查,也很少有互联网运营商在其《服务协议》或《运营规范》中承认他们会对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但不少证据表明,依照敏感词过滤算法的事前审查是广泛存在的。

按照刘若谷的论文《以微信为例探讨新闻审查体制下民意监管和公民发声新变化》:“自动审查是中国互联网审查体制的一种,自动的审查过滤器会过滤掉那些包含敏感词汇的帖子,来防止他们发布‘不正当’内容。目前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关键词屏蔽和删帖。微信账号,只要所发送的信息中包含敏感词汇,系统便会提示‘信息无法发送’的字样。”(刘若谷,2019)同样,在日常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时,我们会遭遇到很多例如发送了信息但是朋友没有收到,发出了朋友圈但是其他人看不到,某个活跃群突然没人说话,自己说话显示已发送但是大家都不理你之类的悲惨经历——这充分证明了刘若谷的论文可能已经过时了,因为现在系统什么都不会提示你。

当然,虽然互联网运营商都不承认事前审查的存在,但面对上述悲惨经历,我们总会找到免责条款,例如,“7.2.4 你理解并同意腾讯将会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保障你在本软件及服务中的数据存储安全,但是,腾讯并不能就此提供完全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7.2.4.1 腾讯不对你在本软件及服务中相关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以及,“10.1 你理解并同意,本软件同大多数互联网软件一样,可能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原因、网络服务质量、社会环境等……”。(《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另一方面,就互联网的事后审查,即依据举报进行审查,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体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有鉴于此,网络运营商大都在其《服务协议》或《运营规范》中说明了依据举报进行处罚的机制,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三条第九款为例:“9.1 微信公众平台已启用用户举报处理机制,我们会根据用户的举报,视违规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规则的,公众号可能被终止使用,该等终止使用后注册所使用邮箱、身份证、微信号等信息将被取消注册状态并被冻结,将不能用于新公众号注册。9.2 对于涉嫌多次或经常编造、发布、转发、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或者涉嫌无正当理由频繁针对同一个或同一类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不实或夸大的攻击或侵害的,或者已存在多项微信公众平台处理记录的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有权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关注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短期或永久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理,并有权拒绝再向该运营主体提供服务。”

但很显然,这种根据举报进行审查的规定,明显有其缺陷,而且也完全有可能存在不合乎理性的方式:例如,当我们打开微信公众号的举报页面时,我们会发现,举报时只用简单地填写举报理由(一个字都可以),图片证据只是可选项,而且就一篇文章可以反复举报——但是,当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者发现自己的推送因为遭到举报而被删除之时,如果要申诉,则必须给出自己没有违反规定的图片证据——我们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报一张嘴,申诉跑断腿”的现实,实在让人哑口无言。

安全!安全!安全是很重要的!

以上,我们花费大量的篇幅,树立了现行互联网审查体制的运作机制(有关部门授权网络运营者依法审查,网络运营者利用免责条款等方式绕开并执行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模式(作为事前审查的“自动审查”以及作为事后审查的“举报审查”)那么问题来了,网络运营商为何要如此做呢?


(以下是本文最核心的内容)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甚至不需要任何高深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知识,只需要一点常识就可以了:网络运营商是市场主体,它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直接目的就是盈利,因此,运营商的任何措施,包括执行实际上比法律规定更严格且根本不合乎理性的互联网审查,都是利益导向的。或者用一句再通俗不过的话:谁愿意跟钱过不去呢?

但也许很多人会从两个方面提问:第一,为什么只有执行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审查标准才能赚钱?第二,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用户为什么不选择其他审查相对宽松的平台进行活动呢?这两个问题并不难回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必须指出,先前,很多互联网运营者的审核是相当宽松的,这样往往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无论是你懂的还是“你懂的”问题),网信办也经常由于这些问题约谈互联网运营者(比如字节跳动系、腾讯系的很多平台,还有知乎),甚至曾经要求某影响力较大的“知识精英社区”下架整改七天。在这种自上而下的高压之下,互联网运营者不得不将压力转嫁到用户身上,因为如果还想在国内挣钱,你就不得不遵守这一套游戏规则。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更简单了:市场经济确实存在自由竞争,但按照一般的政治经济学常识,自由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垄断——当年“百团大战”,最后只剩下美团和大众点评(而且他们竟然合并了!);当年网约车平台无数,但最后只剩下滴滴和优步中国(没错,他们又合并了!)——以及,微信势不可挡地崛起之后,谁还记得飞信和米聊?连马云都一直做不起来社交平台,就更没有市场主体可以撼动腾讯在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领域的统治地位了。什么,你说Facebook、Snapchat、Whatsapp和Line?醒醒,工头叫你搬砖了!

总而言之,在现行的互联网审查体制之下,互联网运营商为了盈利甚至是生存,不得不采取这种看似荒诞、非理性,但实际上出于工具理性不能不如此的审查方式。从这个角度出发,孩子们为什么在网上上不了生物课、政治课和历史课,就不难解释了。


四、对改革现存互联网审查体制的建议,以及本文参考文献

没有建议,提不出建议。


(正文完)


参考文献:

理论著作类:

1.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2.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3.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

4.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6.黑格尔《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简称《哲学全书》)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文件及合同类: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4.《出版管理条例》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6.《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7.《腾讯服务协议》

8.《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9.《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10.《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学术论文类:

1.王孔祥《互联网审查及其评价标准》

2.陈桃生《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3.刘若谷《以微信为例探讨新闻审查体制下民意监管和公民发声新变化》

4.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郑潇《上海法租界传媒审查体制(1919-1943年)》

CC BY-NC-ND 2.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