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悔過書簽了不賠錢反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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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和陳女是一對結婚24年的夫妻,有天女兒發現父親李男擁有不少到超商購買保險套的發票,便直接將這些發票拿給母親陳女。陳女與李男已經多年沒有性生活,保險套肯定就是和外遇對象發生關係時用的。
雖然李男面對質問都沒說出小三的身分,但李女發現丈夫與自己同公司的朋友簡女私下有聯絡,簡女也承認自己就是小三。
李男為了挽回陳女,寫下悔過書表示不會再犯,並願意每個月給李女1.5萬元做為家用補貼。但李男只給了兩個月就不了了之,於是李女就拿著悔過書和發票到法院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法院判兩人需連帶賠償20萬,李男也應該支付積欠21個月的家用補貼。
如果乖乖照約定每個月都給1.5萬元,也不會後來要多付20萬。當初為了挽回妻子才簽了悔過書,如今自己違反悔過書的約定,雖然妻子提告是勝訴了,但想必兩人的關係又會因此更加惡化。
簽了外遇悔過書還能再提告?
以往的通姦罪有著「原諒就不能再告」的規定,但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責任,與會定「罪」的刑事責任有很大的差異。
打個比方,不小心摔破同事的玻璃杯,雖然同事口頭上說了沒關係並表示原諒。但還是要賠一個新的杯子或買杯子的錢。那個「賠錢」就是所謂的「民事責任」。摔壞杯子這件事本身並沒有犯罪,也不會被告;但如果不賠錢,受害者還是可以依法向民事庭法官提告要求民事賠償。
所以,就算已經表示過願意原諒配偶外遇行為,還是可以提告請求相對應的民事侵害配偶權精神補償。
悔過書的賠償金不算侵害配偶權的賠償?
這部分要看寫悔過書時是對於上面的金額是以什麼方式定義,如果是「外遇賠償」、「和解金」,就該視為已經對外遇這件事達成和解,不能再額外請求賠償。但如果是像這案件中的情況,每個月1.5萬元的「家用補貼」,就不會被包含在外遇賠償金,如果另外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是會被法律所允許的。不過法官可能會考慮到已經有每個月的家用補貼,降低賠償額度。
該如何保證外遇悔過書的法律效力?
其實,就算沒有白紙黑字,很多契約(如:租賃)只要沒有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寫下來通常只是防止其中一方耍賴。但對法律不熟悉的民眾可能還是會不小心寫出違反法規或不能出現在契約上的事項。最常見的就是「如果外遇就無條件離婚」,在婚姻關係終就預設離婚是不合法的,所以這樣的合約就算簽上名也是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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