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等於外僑居留證?瞭解中華民國居留證的類別
一般人聽到「居留證」,可能只會想到針對外國人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不過所謂居留證的持證人,其實不只是外國人而已。
居留證的正式名稱,叫做「中華民國居留證」,是針對在台居留人士核發的證件。核發對象以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為主。因此,居留證的持證人,未必是外國人。當然,法律上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屬於外國人,仍有爭議性,不過至少可以確定的是,無戶籍國民不是外國人。
中華民國居留證,根據持證人身分的不同,主要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以及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等類別。除此之外,也有就業金卡、梅花卡或專案居留等類別,不過這些都屬於特定身份者才能申請的居留證,因此這篇介紹的居留證,以一般身份可以取得的居留證為主。
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的持證人為不具備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國人。英文簡稱為「ARC」(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由於現行法規沒有限制具有本國國籍者,以外國人身份申請居留。因此,已遷出戶籍的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只要申請人兼具外國國籍,也能夠持外國護照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但如果外國人是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
外僑居留證正面註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期限、居留事由、居留地址、核發單位、核發日期、國籍、護照號碼等資訊。
其中姓名的部份,由於外國人申請居留時,中文姓名並不是必填的,因此樣本上,沒有註明中文姓名。而外僑居留證具備多次入出國許可,因此可以看到「MULTIPLE RE-ENTRY PERMIT」字樣。
背面則註明「持證人可多次入出國,請於本證屆滿前辦理延期」,以及「主管機關保留廢止本外僑居留證之權利」。
外僑永久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的持證人為具備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由於同時具備本國國籍的外國人(含雙重國籍的無戶籍國民)不得申請外僑永久居留,因此外僑永久居留證的持證人,以單一國籍的外國人為主。
外僑永久居留證顧名思義就是永久有效,沒有有效期限。但符合以下情形時,永久居留證將被撤銷。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永居者: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永居者:
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
外僑永久居留證正面的資訊,與外僑居留證大致相同,但由於永久有效,並沒有居留期限的欄位。
背面則註明「持證人進入中華民國免辦重入國許可」。另外,由於這張樣本是2024年1月1日前所核發的,因此仍能看到「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本證將註銷,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字樣,現已改為「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
臺灣地區居留證
臺灣地區居留證的持證人,主要以無戶籍國民及港澳居民為主。針對無戶籍國民和港澳居民,核發相同類別的居留證,大概是因為過去政府將港澳居民視為僑居國外國民(華僑),可藉由華僑身份證明取得無戶籍國民身份的緣故。雖然目前港澳居民已無法單憑華僑身份證明取得無戶籍國民身份,但移民署似乎仍然將港澳居民視為「準」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
移民署針對所有在台灣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由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本身沒有附帶出入境許可,以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時,同時核發與居留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因此在臺灣地區居留證上,以紅字註明「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以證明持證人具備入出境許可。
2024 年 1 月 1 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修正實施後,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於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因此,臺灣地區居留證不再同時具備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於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第 6 項)
至於有效期間,在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三年;在國內申請居留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年。
過去,無戶籍國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正面有「原居住地」欄,但現已取消該欄位,改為「核准日期」。另外,目前身分事由欄以「無戶籍國民 + 身分代碼(AF***)」的格式呈現,似乎不再註明「取得國籍」「依親」等居留原因。
而與外僑居留證不同的地方在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出生地的欄位,但沒有國籍欄位。
背面則註明「本證可配合中華民國護照持用多次入出國,持證人請於本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延期」。由此可見,無戶籍國民是唯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留證持證人。
港澳居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香港或澳門或其他海外地區申請居留者,或港澳居民取得停留許可並入境後,在台灣申請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由於港澳居民所持的臺灣地區居留證同樣不具有出入境許可,因此持臺灣地區居留證的港澳居民,在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應備入出境申請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
第 2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應備入出境申請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但持用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憑該證入出境。
港澳居民所持的臺灣地區居留證,原則上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一年至三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最長為五年。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規定許可工作,或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
港澳居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仍有保留「原居住地」的欄位。身分事由欄與無戶籍國民類似,以「港澳居民 + 身分代碼(HF***)」的格式呈現。另外,港澳居民的臺灣地區居留證,不會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字樣。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顧名思義就是臺灣地區居留證加了入出境證的功能。也就是說,類似於過去針對無戶籍國民核發,附帶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的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有出入境需求的港澳居民,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出入境無須額外取得許可。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的背面則註明「持證人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以及「在本證有效期限內,准予進入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有趣的是這邊特別加了「臺灣地區」字樣,以宣示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大陸地區的立場,但外僑永久居留證背面註明的卻是「持證人進入中華民國免辦重入國許可」,並沒有「臺灣地區」字樣。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
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的持證人,為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且居留未滿四年的大陸地區人民。
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有效期間屆滿時,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順便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的臺灣地區人民,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無戶籍國民排除在外。也就是說,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相關的事務。因此,大陸地區人民與台居留的無戶籍國民結婚,無從以無戶籍國民為依親對象,申請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
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主要以依親居留、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有傑出成就的大陸地區人民為主。其中依親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必須符合在台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方能申請長期居留。
至於有效期間,則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
參考資料
圖檔來源
移民署「公告本署各式晶片卡配合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修正版樣張(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