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讲“自由”的时候,我们在讲些什么
清末大翻译家严复把约翰密尔的《On Liberty》译做《群己权界论》。私以为比今译的《论自由》要高明的多。且不提“自由”一词在如今的中文语境中经常与“自私”和“不守规矩”联系起来,如“小姐”、“公知”一般,有被污名化的倾向。即便在正常中文语境下的“自由”一词,也往往不能区分英文中Freedom和Liberty的区别。简单来说Freedom译做自由,是指一个人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的自由,具有对个人而言的意义。而Liberty译做自由,更多的是强调个人权利不受权威机构的限制,更具有社会与政治学的意义。但是无论是Freedom还是Liberty,都有一个界限的问题。比如人有自由行动的权利,那么人有没有限制他人自由行动的权利?如果我们以最大化保障个人自由的权利的来考量自由的边界,很容易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个体的自由应该限制在不影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
再谈回《On Liberty》译做《群己权界论》。 “群”者,群体、社会公域也; “己”者,自己、个人私域也。《On Liberty》要探讨的正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拥有权利(rights)而国家机器拥有权力(power)。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集体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授予国家机器执法权。仍以上文为例,为了防止有人做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国家机器有权力强制限制犯罪人的自由——这一犯罪人可能是我们中的任一居民,甚至有可能是我们自己。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得以最大化的保障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不被侵犯,但在结果上造成了公共权力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限制个人权利的客观事实。
现实中的种种情况往往比上述案例要复杂的多,公共权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限制个人权利,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取得合法的民主授权,这都是群己权界要探讨的问题。例如疫情期间,各国政府的公共卫生政策不可避免的限制了部分个人权利,那么为了公共健康,政府限制个人权利的界限在哪里,做到哪一步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做到哪一步需要全民的特别授权,做到哪一步又是无论如何也不被允许的?
再者,如果民主授权赋予的公共权力具有无限的合法性的话,那我们讲民主就可以了,又为何要讲自由(Liberty)呢?那是因为个人权利的让渡是有底线的。有些个人权利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剥夺的,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结果。例如纳粹德国时期,因为犹太人是少数族裔,那么如果纳粹德国通过民主程序,立法消灭犹太人,犹太人是否就应该服从民主决议,让渡自己的生命权呢?由此可见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Liberty)是一道通往“多数人暴政”的防火墙。
所以,当我们今天讲“自由”的时候,我们讲的是“群己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