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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與《禁蒙面法》港府上訴得直——法治已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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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我們的作者秦逸渢和林間於端傳媒刊登了一篇有關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就《緊急法》與《禁蒙面法》合憲審查裁決的評論文章,題為「《緊急法》與《禁蒙面法》港府上訴得直——法治已死嗎?」。早前高等法院原訟庭於11月頒下判詞時,兩位作者亦曾於端傳媒撰文 《緊急法違憲,法庭說了些什麼?會人大釋法嗎?》 分析。我們注意到在上訴庭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後,香港社會普遍對裁決感到失望,亦有不少人高呼「法治已死」。我們想藉著以直白的分析讓讀者了解法庭的裁決,並讓大家判斷香港的司法是否仍然獨立、公正。

以下為文章節錄,經端傳媒授權轉載。請瀏覽端傳媒網站閱讀全文: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0421-opinion-face-covering-regulation-update-law/


今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的合憲性上訴得直。判詞頒布後,有聲音批評上訴庭立場保守和偏向信任政府,不符合香港的政治現實。本文試圖釐清的是,究竟上訴庭在作出判決時,考慮了哪些與原訟庭不同的因素?《緊急法》合憲,是否意味著行政長官可在缺乏有效制衡下行使廣泛的立法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原訟庭和上訴庭又在公共秩序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取捨有何不同?

就《緊急法》部分而言,上訴庭認為《基本法》下的香港憲制大抵上是港英時期的延續,立法會仍然擁有一般立法的至上權力,除了自我廢黜外,有權授予行政或司法機關附屬立法權。《緊急法》雖然授予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廣泛權力,但後者只可以在危害公安或緊急情況下行使權力,故立法機關並沒有自我消除權力。再者,《基本法》條文顯示當年草擬者已預想了行政長官行使《緊急法》的權力的情況,《緊急法》是在一系列應對緊急情況的措施中不可或缺的。最後,即使《緊急法》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廣泛權力,但仍受司法和立法機關有效制衡。因此,法庭裁定《緊急法》合憲。

 至於《禁蒙面法》部分,上訴庭部分推翻了原訟庭判決,認為《禁蒙面法》第3條除了非法集結外,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下亦同樣合憲。上訴庭認為,在警方發出停止遊行及解散命令後,任何人若仍然拒絕離開,不論他是否有暴力行為,本身已是刑事罪行。原訟庭忽視了在《公安條例》下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既有刑罰。再者,在實際執法時,少部分人偏離遊行路線不會立即觸發《禁蒙面法》第3(1)(b)條,而現行法例下已經有足夠機制防止市民無辜獲罪,故裁定只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的集結中禁止使用蒙面物品,是為了維持公眾安全的合宜措施。

至於《禁蒙面法》第5條,上訴庭則同意原訟庭的判決,仍然違憲。

 有聲音對上訴庭推翻了原訟庭就《緊急法》和《禁蒙面法》的部分裁決表示失望,認為這再一次印證「法治已死」。誠然,「法治已死」是一個方便快捷的感性斷言,卻不是一個有助理解上訴庭判詞的標籤。我們固然沒有必要為表對法治的擁護而為判決的不足之處辯護——事實上,在普通法制度中,正義正是在往復的對抗辯證過程中彰顯的。然而,我們或許也沒有必要動輒奏著司法淪陷的哀號,要知道這哀號一吹響,民心便難以回頭。這次上訴庭的判詞在討論上訴理由前就開宗明義,明確地重申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擁有司法管轄權及憲制責任去檢視回歸後被予以保留的法律是否合憲,間接且有力地抵住了人大法工委的壓力。相較之下,以冗長而精密的判詞來回應部分港人對法治的質疑,似乎更為艱難。

 在香港的法治來到風口浪尖之時,我們應直呼「法治已死」,還是選擇繼續守護這個得來不易、尚算獨立的司法制度?


作者:秦逸渢、林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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