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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手媽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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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及改編他人的作品成為自己的可以嗎?

射手媽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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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智財權的知識,大家一起共同增進與學習。

本文其實是為了一些中國市民朋友們而寫的,由於日前有一篇文章被官方以違反著作權法的「改作權」而強制隱藏,引發一些中國市民朋友們的不滿情緒,質疑到底是用哪裡的法條?難道馬特市是使用台灣的法律嗎?

其實有這樣的疑問我完全可以理解,畢竟多數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知識都不太清楚,所以我想跟諸位中國市民朋友們用「中國」的著作權法跟您們說明一下,希望您們能有一點點耐心看看以下的內容,我會盡量簡短不要太冗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的發布的公告中有明確載明:


第10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大家有看到以上我畫粗體及標示的「修改權」「改編權」了嗎?還有最重要的是加粗的那兩段話,都清楚載明著作權人可以「許可」或「轉讓」權利並依約獲得報酬,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許可」及「轉讓」的話,是屬於違反著作權的。

所以我想告訴各位市民朋友們,確實不是只有台灣的著作權法有所謂的「改作權」,事實上在歐美各國甚至是中國關於未經原創者同意之下而進行修改及改編的作品都是屬於侵權範圍。


最後,我補充一下何謂台灣專利著作權法裡的「改作」的定義,同時提醒所有站上的朋友們注意。

以下是擷取自此網頁內容。

什麼叫做「改作」?簡單的說,就是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

「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因此,改作別人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掉了,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

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為英文後,另外有個日本人要將該英文小說翻譯成日文,這個時候,日本人除了要徵得英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還要徵得中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原則上改作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經合法的途徑,取得電腦程式的正版拷貝,如果這個電腦程式與我們所用的電腦不相容,而必須修改程式的話,可以不經程式著作人的同意,直接修改,不過修改過的程式只限於修改人自己用,不可以提供別人使用。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市民朋友們參考。


延伸閱讀:

二次創作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以谷阿莫二次創作影片為例




CC BY-NC-N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