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张树军
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文献张树军
【正文】
辩证法作为一种科学的逻辑方法,无疑可以成为一切科学认识的重要工具之一。从内容上看,早在中国先秦哲学中就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只是没有形式化,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辩证法逻辑方法。在西方思想史中,辩证法也是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它并不是西方文化主要的逻辑思维工具。本文之所以要专门探讨辩证法的局限性以及其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是为了阐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多种思维方法的关系,同时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任何一种思维方法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个限度内才是有效的,这也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本标志。没有绝对普适的方法和逻辑,辩证法也不例外。在不同的认识领域和不同的条件下,各种思维方法或者逻辑规则都有其独到的作用,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但不能完全相互取代。另外,人的认识过程是有阶段性的,科学的发展需要发现新的思维方法,辩证法也可以发展,所以辩证法才可以称为科学的方法。这也是科学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文化的本质区别,宗教需要继承,宗教精神是不朽的,科学却永远要发展。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认识的基本方法问题,以成为科学认识的有效工具。我们对一般辩证法思想进行了基本的批判。它认为辩证法不是普世的、绝对的思维方法,因为世界不是简单的矛盾世界,还存在非矛盾世界和无矛盾世界。这就是世界三分说的思想。辩证法也只能适用于矛盾世界;即使在矛盾世界,也没有绝对的三大客观规律,它们也只是有适用条件、范围的宏观物质世界的思维规律。这样,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哲学理论也必然需要以及可以进一步发展。
一 西方辩证法思想演化简介
辩证法思想在西方有着比较明显的发展脉络,从时间角度看,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表现出一种继承的连续性。但从内容上看,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思想是最完整的,黑格尔、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都没有超越他,而只是从不同的侧面丰富了辩证法思想理论。从科学角度看,后人的局限性更大,可以说都没有达到辩证法的精髓思想所在。
1、亚里士多德的潜能说
亚里士多德用现实和潜能这对范畴从总体上描述事物的运动变化。他认为在事物自身内部就包含运动变化的可能性,这是潜能;当事物的运动变化一经展开,就由潜能变为现实。他说潜能是一切动变之源。他还指出:一切自然事物都明显地在自身内在有一个运动和静止(有的是空间方面的,有的是量的增减方面的,有的是性质方面的)的根源。亚里士多德不仅从这里深入地把握着事物的内在矛盾,把握着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这种转化使动变表现为一个前进运动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对反概念:原因和结果、质料和形式、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等等。这些范畴都是成对出现,是作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而被把握的。它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思维的真正辩证性。亚里士多德在确认对立的多样时不仅只停留于现象的思考,而且深入事物的本质,把它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确认对立的普遍性。他说:实体(或本体)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当它保持着自己同一性的时候,却同时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统一性是建立在一种真实的同一性基础上之的。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实际上都有新的发展观,但都不是真正的潜能变为现实,而是外在的发展观,绝对运动的发展观。具体来说,亚里士多德的潜能说的发展方向,一是黑格尔是无限的客观必然性,二是马克思是无限的主观能动性。我们认为,潜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的基本范畴。潜能在马克思那里是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人定胜天、征服自然和一切敌人),在黑格尔那里是他人强行推动,靠外力作用(君主、上帝等无限力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折中道路,不走极端。但是两极的确认本身就是差别的,折中不一定就是适宜的,最多只是偶然的中庸的形式化,并不是形式与内容的真实同一性。
那么,实现矛盾转化的基本途径或内在依据是什么?是否定之否定还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前者是归纳的、形式的,后者是缺乏形式的、直观的,上帝观的方式实现统一的。所以,只有认识到对立双方的内在同一性,也就是潜能的存在,才使矛盾转化得到最内在的支持力量。
总之,我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思想是西方辩证法思想的精神的原种,只有它才是完整的,是人化的、世界的,是本体-认识整体论,超意识的精神之光。
2、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观
黑格尔在确立对立统一是事物前进运动的根源时,却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因此在黑格尔对立统一的学说中,否定之否定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逻辑学》所描述的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从纯有开始的,纯有就是纯粹的无规定和无内容的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潜藏着自身的否定,必然向它的对立面无转化。无虽然是没有内容的概念,但也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使无与有相互过渡、相互转化--这就是否定的否定。这后一次否定产生一个新概念即变易。因此,黑格尔特别重视否定性范畴,认为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就是这个否定的东西,它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这个否定的东西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
我们认为,黑格尔从主观性角度发展为精神辩证法,是绝对意识的。属于纯粹认识论。
3、马克思的主观能动的发展观
马克思认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的观点来说明事物发展,还是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来说明事物发展,他们的发展观都是不彻底的、半途而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潜能和现实的理论还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杂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企图用纯粹现实的终极因来说明一切事物发展,因而也就把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形而上学的割裂开来,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只是纯概念的自身发展、自身认识的思辩体系。纯概念是一种脱离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无身的理性。马克思指出这种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又没有可以和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这里面有多少主观随意性是可想而知的。一句话,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虚构的精神运动,没有客观物质性的支持,只是一种逻辑方法。
我们认为,马克思从客观性角度发展为物质辩证法,属于反意识的,是非纯粹认识论。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宣布,唯物辩证法是唯一科学的认识论,方法论,那么我们而况仪说辩证法理性就此结束了吗?是开辟全新的道路还是可以继续向前继承性发展?我们知道,胡塞尔从非意识角度,实现了辩证法的主体同一,是认识-本体论。老子从无意识角度实现了辩证法的客体同一,是本体-认识论。但是,他们都不够明确、清晰,也都缺乏必要的形式化的环节。另外,辩证法的一分为二的对立观是平面化的思维方式,这才我们应该注意的其最要害的地方。我们认为,胡塞尔和老子实际上都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超越了这种平面化的思维方式。有关论述可以参看拙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和《四维法学论纲》。下面我们就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辩证理性(因为黑格尔是辩证法的集大成者,所以,我们这里主要以他的精神辩证法思想做摹本予以集中考察和批判)再做一番基本的考察。
二 辩证运动的相对性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唯一科学的思维方法,与传统机械的形而上学相比辩证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辩证法的科学性是绝对的吗?这还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实际上几乎大多数学术型哲学家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或者理论观点是科学的,都认为自己的理论代表着一种真理。而且西方从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就认为真理是概念和实际的符合,并且他也同样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的真理。但是历史在肯定这些西方伟大先哲的方法和思想的同时,也不断发现着他们的学说的许多历史局限性和重大偏见。可是中国先哲似乎就没有这种困惑,因为在他们眼里真理从来不是不变的教条,他们只要求每个人自己去发现生活和自然的相对真理,只是在把他们的思维方法留给后人,就是中国古人所谓的授之以渔而已。所以,我们认为辩证法实际上也只是这样的一种科学思维方法罢了。在机械形而上学的视阈中,完全不能包容任何意义的无限精神,而辩证法就是要企图把握精神或者客观物质世界的无限性。事实上,这种意向并没有在辩证法中变成现实。一切无限和有限都是相对的,人不是万能的神,任何认识都离不开主体的有限能力的制约。即使在天人合一的境界里,人也只是短暂的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由,感觉那所谓的无限风光(神性)而已,也不可能抓住完全绝对的无限(就是把无限作为客体),因为所谓无限实质上也是有限的,或者无限就是“大无”本身。辩证法相对全面的认识方法,看到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向之维度,不局限于现在、当下之局部,这种方法和传统形而上学比较无疑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存在场的真质从来就是相对的(等于那无限的虚无,因为万有同一),首先,它是离不开主体的;其次,主体认识的差异不可消失;第三,存在场的发展是三维的,现在于过去和将来的制约之下,事物可以发展也可能倒退,不是只能前进(循环性是不可改变的)。另外,在空间维度上看,存在-存在者场在关系是整体性三维化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第一、第二性的关系,就是说精神与身体、万物、宇宙(天)的关系不是线形的决定关系。辩证法可以看到存在场的对立统一性,但这不同于事物的真质场。其实,可以认为事物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抽象本质等待我们去发现,假定的本质都是实践中创生的,是场在。这是现象学的观点,也是道学的思维结果。
我们知道,形而上学要认识绝对静止的、不变的事物,以求一劳永逸地发现绝对真理。辩证法反其道而行之,正如黑格尔说,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他认为精神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认为事物只有在绝对运动中存在,只有在无止息的历史的辨证运动中人才能把握无限,认识绝对理念。而实际上不仅静止具有相对性,运动也同样具有相对性。一般来说,我们找不到绝对静止或者绝对运动的客观存在,只能选择参照系之后才能谈运动或者静止。现象学选定主体之后,在主体的现象学还原法之下,可以达到一种本质的直观(本质就是现象)。道学要求主体忘我达到静极(不是绝对截止)生动(也是相对运动),看到世界的真质图象(现象就是真本质)。在这些方法中,都是先有存在(现象),后有本质,相信自然的第一性,本质是相对的,是虚无化。实际上,存在和本质都是相对的,只有存有场域(真质)是绝对的(也是一种假定,不过这种假定更加简约)。因此,人类精神的运动就没有绝对性,只是在主体的选择中才发生作用,不是在绝对运动中把握精神的绝对理念,恰是在相对静止中看到精神场在的绝对真质。
在黑格尔那里精神高于自然,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说,没有精神就没有自然。这曾经是西方思想史上一种最大胆的假设。中国先哲有过吾心即是宇宙,宇宙即是吾心的学说,但是只是将自然与精神等价。那么,黑格尔的这种假说依据何在?在我们看来,这是为其假定的绝对精神概念而奠定基础的,因为没有这种假设在先,就不可能产生绝对理念的思想。这种绝对精神不依赖与任何存在,自己创生自己,自然只有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才是合理的。自然没有自由性,不是自主的,所以精神本质上不同于自然。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自然是不自由的。精神可以在矛盾中保存自己,自然是无矛盾可言的,自然只是单纯性、有限性。这样,黑格尔将传统形而上学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思想彻底加以改造,认为由绝对精神中的绝对理念创造并主宰着我们的世界。我们认为,其实质仍然不过是为上帝的合理性、合法化在论说而已,这也是西方文化将基督教科学化的最初尝试。在现象学中,存在-存在者整体场没有本质与现象的真正区别,真正的现象就是本质,所以主体可以直观本质(真质),世界是单纯的、简单的、相对绝对的。在道学中,自然(不是机械自然而是大道自然,下同)是第一性的,是最高的存有场,所谓的本质的存有场就是现象的存有场,也就是大道,道法自然,自然有道,天人合一是最真实的无矛盾的和谐完美的思想境界。这样,精神与自然已无法区分,达到高度的、相对绝对的同一场态。因此,黑格尔的精神是第一性的思想假设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完全不具有所谓本质上的绝对性和真理性。
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的存在就是无限性的,自然也是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精神可以从一切限制中走出来,达到一种绝对的无限性。传统形而上学无疑只能把握有限,这是黑格尔不能满意的。而唯心主义的主观无限性也是不够客观的,所以黑格尔也不同意。黑格尔认为,只有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绝对精神的无限性,才是真正的无限性。马克思却将这种无限性赋予了客观物质世界,假定了物质的绝对第一性和不可改变性。这是对辩证运动的一种不同的解释。同样没有绝对的真理性。因为物质或者精神都不过是辩证运动的不同载体,都是存在者或者存在现象,不是真质或者存在-存在者整体场。胡塞尔的现象学相信本质(真质)的存在场在,但本质(真质)是离不开主体的把握的,不是绝对客观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具有相对的现实性。中国道学思维则完全打破了主观限制,也打破了客观限制,无视人为划分的主、客观之间的区别,在相对绝对的同一中把握本质(真质),使精神与自然在本质(真质)上合一,达到知道的最高认识境界(意识-无意识-身体-天合一,精神完全自由了)。我们认为这种场在的自由才是最高的自由,这种自由精神才具有更高的和更加不朽的无限性,而它是只用辩证法思维的人无法理解的。
实际上,人的想象力也是有限的,即使上帝神仙也不是万能的,怎么能够假定绝对无限的事物?中国人(也许还有古希腊人)发现了万物有道,这是非逻辑的世界,这里是万物无殊。另外,西方的现象学使意识现象化,本质(真质)直观化,也是一种非逻辑思维。正是在此人类实现了对辩证理性的实质性突破,因为统一必须有同一性的支持,对立-同一才有统一,对立是表象,同一是本质(真质),二者不可偏废或趋于一个极端。辩证法的创始人从反对同一律创立了辩证法,但是同一性仍然是世界的真质。这是他们忘记了的问题,需要加以纠正,使辩证法得到发展。
三 辩证法的实质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人类思维的绝对的、普遍的规律。实质上,辩证法只是在处理矛盾的存在现象时才是有效的。这是作者的观点。三点基本理由如下:
1、辨证法是道的一种表达形式。
我们认为,一切存在场域都可以分阴、阳、中三态,用辩证法术语说也就是正、反、中三个方面。其中,中道是理性的,辩证法的统一性(合题)不是中道,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化的虚拟的整体的不同方面之间的相对协调关系,表达了对立双方的跳跃式的相互转化关系。而在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转化过程中,中道是具有独立性的状态,是存在场的单独一个维度。如理性与反理性是对立,还有中道的非理性场,非理性存有中的人性内容是人道的、真实的状态,我们绝不可忽视。也就是说,它不是理性,也不是反理性,却同样是真实的真正客观的(主、客体同一)存在-存在者整体之场态的表现。道学的中庸态,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存在场就是非理性直觉、是存在之大象。所以,在这里辨证法方法还是空洞的形式,而不是实质存在场在形式。这种实质场在是由个体不断发现、实践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存在主义的说法,存在先于本质;或者道学的说法,德是道的形式的观点来表达这种思想。
2、辩证法是一种形式逻辑。
黑格尔表达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的精神内在矛盾运动的逻辑规律。显然矛盾运动不单纯是精神运动的局部规律,也是所谓客观物质或者普遍的存存运动的有限规律。马克思发展了物质运动的辩证法,这个问题后面我们再讨论。黑格尔的这种辩证形式逻辑企图实现存在之本质与现象的强制统一,而实际上真正的本质就是现象,真正的现象也是本质,二者是同一的。它们也就是中国古代道学所谓的中德之象。在道学思维中,任何两极都不是存在,而是虚无化,存在的就是本质(不是通常所说的抽象的本质),就是中道,即真现实性。只有真现实性才能实现法关系的情理交融。所以,我们说辩证法是纯形式理性、表象理性,无人道、人性内容。而没有人道性,辩证法就丧失其最实质的意义,会成为任何主体的自我精神被强暴的帮凶。
3、矛盾现象不是人-世界整体存有场域的普遍现象。
有人认为,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个命题比其它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黑格尔从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把矛盾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思想是科学的逻辑方法而加以改造,并且提出了唯物辩证法学说。在这里,与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完全相反,辩证法绝对被限制在物质世界,绝对的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矛盾律成为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普遍的事物运动方式。我们认为,矛盾现象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存在的,不是人-世界的任何层次都存在的现象,不是精神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也不是物质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因为无论是自然科学的实践还是人类心灵的体验,都说明在人-世界领域还有非矛盾现象和无矛盾场态,在这些范围内矛盾律是不成立的,或者是无效的。
三 辩证法的局限性
真理永远属于少数人,这是不变的真理。所有辩证法思想家认为辩证法是表达精神真理的必然形式而放弃了真理的真实内容,使其成为纯粹逻辑方法,导致与真理整体本身无缘的结果。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辩证逻辑看问题,但这种方法也同样使每个人都丧失了亲历真理的能力或机会。最终大家都丧失了创新、以及自身独立发展的潜在素质。虽然人们可以都说同样的话语,都做同样的事情,但是智慧、真理却与大家无缘了。结果势必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就是一些或者某个国家统治者就可以真理的占有者自居,要求全体民众服从其倡导的主义,否则,国家就将以法律制裁反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者代表国家意志宣布的所谓普遍真理。在这种逻辑下的单一人格化的人治国家里,只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只需要一个真理掌握者、发布者,民众都是微不足道的可有可无的一分子,要服从国家机器这个整体的意志,实质就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
我们认为,辩证法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真理性。但我们的思维能力决不局限于此,还要继续前进。
我们不能满足辨证理性的机械性、强制性、非实存性和纯粹形式化。因为一切生活逻辑都是有实质内容的真理化表达,是赋有生命力的活的逻辑。辩证法思想企图在主、客观对立中实现精神的或者实践的统一,即认识绝对精神理念或者绝对客观真理,而道是天人合一,这种真正的绝对精神或者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才是自然的或者说人-世界的最高存有境界。即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仍然是人类的主观性,没有达到对同一世界的直接认识,在这里世界仍然是人与自然分裂中的世界,仍然是人的精神的绝对性空洞形式,缺乏存在者的支持,是相对的人类精神的绝对性,不是存在场的绝对(即主、客观同一不分的独立自由状态)。也就是说,即使是黑格尔辩证法产生的绝对精神也只是一种纯粹主观精神现象,决不是真正的客观本质现象的直观。在区别、对立中才能产生人的认识,这是一切辩证法思维的必要前提。比如黑格尔就这样认为,由主观到客观再到实践中产生的绝对理念就是真理。这是一种真理符合论,是经验、是归纳,不可能产生完全绝对的、不朽的真理。因为这种精神分裂化的认识没有真本质的自明性,不是认识主体自身的真正的感知,只有逻辑的一致性,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知识,往往产生许多谬误却认为是真理,可以说是一种精神自慰。而真正的真理是自明的、直觉的,是完全自我内在的确信,而且这种确信是每个悟道者、直觉者都可以实现的。初看起来,辩证法似乎可以有许多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支持,而道识或者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思维却似乎有些独断、神秘,似乎不科学,因为它很难实证化,需要精神的内在证实。而实际上真正的科学就是讲真理、讲不朽的存有的,讲真正绝对的知识的学问。这种绝对知识意识是内在自明的,是自我证实的,所以才具有更加坚实的认识力度和确信力,才是更加可靠的,才能更加有力地作用于自我。它比外在的证实,即比所谓的科学实证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理性,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在辩证法里,即使绝对精神也只有在世界历史里显现,它是一个集体的、逐渐的、永恒的过程,不具有此在的现实性,只是理念的真实,是虚拟精神世界的绝对运动,是绝对的无限,同时是不可现实化把握的无限,所以,个体在历史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只有人类才有意义,这是对人类自由思想的施加的绝对暴力和强奸行为。它可望而不可即,而本质直观将精神此在化,时间空间化,现实化;道学则达到了实践的高度,身心合一、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是更高的科学思维方式。一句话,矛盾不是绝对普遍的现象,在非矛盾世界与无矛盾世界辩证法无效。
我们提出的道学象思维就是处理无矛盾世界的方法。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思维方法就是处理非矛盾世界的方法。所以,辩证法思维不具有绝对的、实在的普遍性。
(一)外在局限性
下面我们还可以从外在方面概括一下辩证法的一些普遍的局限性。
1、把世界主、客二分,人-世界整体关系完全矛盾化。认识永远达不到存有的本然,与与存有无法彻底融通,人生是悲剧,无现实意义。认识相对化,形式化、表象化。无绝对真理,无本体支持。
2、人处于无心状态。人只有意识和意志,缺乏非理性情感,无博爱精神,更不能与万物平等,主张人类中心主义。
3、社会斗争关系绝对化。人类缺乏和谐与顺应自然的精神,人与人之间以及一切法治主体之间乏诚信,不合大道德。
4、人与人不平等。政治集权,君主或者变相君主制度权力集中化,国家绝对化或者无政府,导致暴政或者社会动乱,政治不法化,推行人治主义政治。
5、上帝或者君主是国家或社会秩序的支撑。信仰政治化、国家化、法律化、强制化、单一化。
6、社会制度理想化。无论是绝对自我精神自由王国或者公有制天堂都是永不可即。
7、民主形式化。真理在上,少数人占有,精神思想专制,民主是虚假的,无自由。
8、法律工具化。法律完全成为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
9、普遍的社会公德风尚不能形成。社会人心涣散,或者集体无意识盲从。
(二)内在局限性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内在方面概括一下辩证法的基本局限性。
1、辩证法的认识论局限性
辩证法思维表达的是一种非场在的抽象的存在的运动形式,无绝对的真质内容。尤其在个体的内心世界和无我的精神世界完全可以是无效的,不成立的,因为在这里所谓真质起作用,中德场在是人心的真理,大道场是精神的绝对真理显现。
1)时间的线性化。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逻辑结构缺乏本体性,因为在这种辩证结构中正题、反题都是存在,而合题不存在,合题没有同一性,只有表象的、粘和的、主观化的、形式化的统一。正题与反题何以相互转化?唯物主义者在物质实践和社会经验中去寻找答案,但它是反理性的、不确定的、暂时的,也可以说是缺乏科学性。因为虽然在表象上看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辩证的统一好像是真实的,具有逻辑必然性,但是它缺乏实在性,没有现实性和历史性,人总是在无限未来的黑暗中探索。绝对理性只有在上帝那里去寻找支持,否则就是纯粹的乌托邦。
2)统一的无限化。道学思维认为,真正的无,不在场,阴性未显的真无比在场的、显现的有更真实,真理总是场在,场在的特征就是无,就是不出场的、隐蔽的存有,是时间的空间化。现象学思维认为,存在者是存在的显示,人,只有成为此在,将存在者-存在一体化,才能通过存在者达于存在本身,即真理场,揭示出真理之光。总之,以上二者的思维共性就是让道出场显现,感悟真理之有和道的真实力量,和大美境界。与其相比,辩证法缺乏道性,缺乏人与万物合一的境遇,没有这种场在的真空下的统一只能是虚假的,形式化的,逻辑性的虚拟产物。所以它的统一只能是无限的,超场的,非时间化的,因此也就没有现实性。换句话说就是辩证结构中没有真实的时间性(缺乏空间化),永远没有在世的场在,而总是非我性的彼在。在无限中人将丧失自由和一切合理性。
3)反理性的实践。辩证思维中时间被绝对抽象化而与统一性失去现实的联系,它看到了空间三维性,却把它绝对化了,并且与时间完全无关,与主体的自我性(身心)无关,成为绝对的超越性,所以可以说它表达的是非意识的纯粹客观运动过程。我们认为,这种非时间的绝对运动是意识的幻觉,是不真实的;固然它很美好,很大气,但没有本体依据。最终再好的愿望都不可能变为现实。如果强行而为只能是违反自然、不道的,使所谓的理性思维变为反理性的社会实践,只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
2、辩证法的方法论局限性
1)扬弃方法的局限性。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使用扬弃方法达到对立双方的统一,即主观精神扬弃客观精神回归实践精神,最终达到绝对理念的知。这种弃异我存同我的过程是绝对形式的统一化运动,即逻辑的求同存异。它的主、客观的统一化运动是一种完全外化的联系,而非场在的真实同一。也就是说,辩证的统一化运动仅仅是形式,还缺乏实质的内容。而真正的绝对的精神是人的精神与天地精神的同一性,即纯粹意识与天地精神的往来共融。这是自我的绝对内在完善化过程:它不是扬弃外物,而是彻底忘我,忘万物达至直接与天道的合一,实现万有的真质同一,从而可以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使个人具有有一种超人感。如果说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已经有超越辩证法的倾向,有了精神的同一性的直觉性,达到了相对绝对的真理世界,洞见到智慧之光,那么道学的象思维就是直接进入大道世界,是完全绝对智慧的、自由的、纯粹精神-物质(含身体)合一的世界。在这个人-世界整体有中,因果律消失,矛盾律消失,精神可以自由孕育壮大,个人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而立于天地之间。这很类似于古希腊悲剧的酒神直观,在酒神精神中,人进入无意识的普遍性世界,这种颠峰状态与中国先哲的得到忘我的快乐可谓异曲同工。我们认为,道性谐和同一的在场不是物质的,也不是意识的,不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而是一种超在,即中道常在的场在。它的特征是:它是切中关系,即天地人精神的有机契合或者说是身心合一;它是不可言说不可外观的只可以感悟践行的大象;它是每一个凡人在忘我中都可以实践的智慧知觉,不是高不可攀的精神世界。可见,辩证法的所谓正、反题与不可见的中场在是存有场的真实三维。中场态的独立存有,使人与万物同一,使人达于不朽、感受不朽。存有的本质(真质)因此不是正反对立的统一而是中道同一。正是在这常性同一中,我们掌握了自然规律,懂得了社会伦理,创造着真正的法治文明的社会。
2)反自由方法的局限性。本质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本质。存在之外无本质。二者是一个东西的两种说法。自由不是虚无。自由不是对立,自由是同一。自由不在过去、不在将来、不在现在,自由不是线性时间性的,而是空间性的,是时间三维与空间一维的场在。自由不是虚无化的超越性,自由是同一性,是现实性。自由是存在。没有存在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存在。存在自由,自由存在。自由是自在的自为,是自在自为的同一。同一是存在,对立是自在-自为的冲突。这样看来,在辩证理性中就没有自由,自由不存在,自由只是主观能动性,只是纯粹的激情,只是没有依据的、无用的幻觉,只是人类精神的自慰。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都没有超出这个层次。而没有自由的理性是没有生命力的。
3)客观化方法的局限性。辩证理性因为其纯粹客观化、规律化、逻辑化而成为一种科学方法的支持,但它同时也丧失了人性、天道,人与人,人与自然,也就是人-世界关系是不可彻底调和的矛盾关系,一切和解只能成为虚假的智力游戏和权宜之计。所以我们说辩证法不是人类智性的进化而是倒退,虽然从形式上看它比简单的同一律有灵活性,似乎丰富了人类的认识世界的手段,但根本上它是精神颓废的产物,是真正文明、科学、道德丧失的产物。
3、辨证法三大逻辑规律的局限性
如果我们用道学思维来考证辩证法,那么可以直接看到:
1)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局限性。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存在者的差异消失,没有相互斗争和相互否定,时间零维化,空间四维化,即时间转化为绝对空间,时间绝对静止,没有变化,没有我与万物的分别,人进入精神大同世界场域,这就是天人合一态。这时的世界图象是最真实的,达到无差别的最高阶段,只有肯定现象。在这里,否定之否定规律完全不起作用。
2﹚质量互变规律的局限性。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存在场没有时间性渐进式量变,只有跳跃的、量子式场域的变化,即从一种图象世界到另一种图象世界。在这里,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也不起作用了。
3﹚对立统一规律的局限性。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对立不仅是表象,还是假象,同一是真质,统一是外在性表象关系,不是真质存在场。存在-存在者整体之同一场,即道是绝对的、内在的、不变的。所以,科学探索本质上是求道的过程: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本质上它们都处于同一的人-世界整体域中,即宇宙有一道。也就是说,一切存在者的差别都是外在的表象,甚至是假象,真正的科学行为一定是追求万物之道,这是不死的科学精神的昭示。人与自然在道性人-世界整体关系域里达到绝对的同一。这种同一相对于人的主体性而产生,在人的精神面前,道是绝对的。在这里,对立统一规律同样也不起作用了。
四、辩证法基本范畴的局限性
1)无限是相对的。
在存在场的两极只有中态场在是现实的,所谓辨证的正题和反题作为存在场的限制,是具体存在(存在者)的“寿命”——生死有限,物质可灭,不是无始无终;大小有限,精神有数,不是无边无际。对人类个体而言,根本没有真实的无限世界,一切存在者都是有限的,一切真实的现象都是有限的。所以,无限不是绝对的或者恶的无限,而是相对的、具体的无限。也正因此,每个独立自由的人都渴望归于无限,实现从有到无的飞跃,这就是灵魂不死和上帝想念的根源:即有生于无又归于无。一切真善美都可以在“大无”中得到最终的肯定、满足,精神因此得以宁静。辩证法相信有的绝对,不知无的绝对;看到了对立之统一,不知真正能实践的是中态(中在)场在,不朽的正是存在-存在者场的这种相对绝对的同一性维度。这就是中国古代先哲认识到的中道自由,也就是意识的绝对自然化、中庸态。可以说,胡塞尔的本质直观和《周易》的象思维都认识到了意识的绝对此在性。从而人类认识史上最终全面完成了一种思维革命。但中国人(也许也有古希腊人)比西方(主要指思想欧洲化国家)人大约早了2500余年就基本完成了这个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后世的中国人的思维能力一直在退化着,完全不是在不断进化或者超越了自己的祖先。
2)联系不是普遍的。
量子物理学认为能量不是连续的,作为能量单位的自由的人类个体之间互不干涉、完全独立的存在场是同一性人-世界的真质现象。在忘我的存有中,没有存在者的绝对差别和存在者的普遍联系,只有纯粹的无差别、非联系的存在-存在者整体纯粹的同一性。
3)发展不是绝对的。
在同一性人-世界场域达到存在场在的极致,时间消失,没有发展;运动具有相对性,一个存在者与另一个存在者在真空中相对运动;没有无限的绝对的运动,运动是有限的、相对的,即存在场的运动速度是零,达到绝对静止。所以,速度不仅不是无限大的,也不是无限小的,而是以零为极限:大到光速跃为零,小到零以光速运动。
五 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如果说形而上学见到了存在场真实的局部,那么辩证法看到的是存在场表象的整体,现象学是对存在场的真质直观,道就是与存在场真质同一,也就是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感知。辩证法是外观,是水中月,而不是对道、对存在场(存有)本身的真实认识——从空间维度看。辩证法将想象的未来当作真实的必然,毫不怀疑与具体现象的逻辑上的对立的对方的存在真实性,对理想化未来不加分析而陷入盲从和迷信。实际上是一切理想都未必能变为现实,它与自我的关系完全是外在形式的,偶然的,并没有内在自我精神的实质支持。如果说形而上学可能看不到未来之维度,那么辩证法看到的是未来的幻象,现象学看到的是真实的此在场,道学则是将未来置于过去和现在的制约之下——从时间维度上看。
辩证法在特定、有限的范围内也有作用,可以化解存在者之间暂时的对立冲突,可以转化存在者的矛盾关系,减小矛盾力度,从而使它具有方法论上的现实性、科学性意义。可实际上,矛盾关系是宏观的、粗糙的、表象的客观世界的假设,还有人类相通相融的存有世界场,就是道性世界场域,这里没有对立性,属于无矛盾世界场,在这个层次的世界辩证法毫无意义。另外还有一种大美的非真理的艺术世界场域,是非矛盾世界存在域,在这里存有以纯无的形式出现,时间三维融合为一体,场在化为一维空间,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假一真”的人-世界整体域,这里虽然也有对立,但却没有同一性,没有出场者,是纯精神无化的人-世界关系域,是纯感受的形象存有场。在这种非矛盾场域中,真质为现象,人直接与真质相遇,人生就是美的生活,它很短暂,也是一种永恒,一种大超越,一种大肯定,一种绝对坚定的信仰,是一种不可改变的人心。
我们认为,辩证法只是处理矛盾世界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化逻辑工具。辩证法在矛盾中认识事物,道学在无矛盾中认识存在-存在者场在。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视域。一个是在对立中求得形式的统一,一个是在无差别中直达同一场本身。但是,矛盾并不是无条件普遍存在的现象,同一性却是矛盾的基础。在特定的时空中,人-世界整体是和谐的、完美的、无矛盾的。而在这种无矛盾人-世界域才能产生真善美的合一,它是人的(具体存在者)存有场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和一的至高境界。这是我们曾经提出过的四维逻辑真理的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所以,辩证法三大基本规律在心理的、非理性世界不适用;在微观、相对运动、非因果世界不适用;在自由的和平世界不适用;在法治社会不适用;对独立的自我负责的自然人不适用;在非社会性、量子化、天人不分的世界不适用。
总之,辩证法适用范围有限,它是人类的局部思维规律,不是无条件的思维真理。
六、辩证法的发展
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一种表达辩证思维的方法,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使认识达到普通的外在的、宏观的沟通一致,并且能够指导社会实践。但是,正是这种方法也会使人们将理论与实践彻底分离或者脱节,似乎人人都懂可以掌握辩证法,似乎有了辩证的逻辑推论就达到了真理的世界。这种真理观本质上是不科学的,是强加于他人意志的方法。表面上好像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实质上是反科学精神的。它导致的是将实践扼杀在理论的魔力之下的普遍现象。所以,辩证法不能表达出任何实质的真理,不与真理同在,只能是关于知识传播性的一种逻辑工具,完全不是其自称的是表达真理内容的必然形式。
我们知道,在辩证法中正题、反题、合题是事物存在的三种不同形态。其中正-反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都没有达到与概念的同一,即都不是真理形态,都是不合于理性的,也不是现实的形态。因为正-反题都是暂时的、非普遍的意志,要么缺乏内容,要么缺乏形式,都不是自由精神的实存,所以,正-反题都是需要扬弃的对象,在扬弃的过程中最终达到现实的真理。比如,黑格尔认为国家伦理就是这种绝对真理的体现,但是这种绝对真理是只有在世界历史中,才能完成的理性化任务,也就是说只有合题才是理性的、才是真理的现实;这是黑格尔的一些基本观点,也是他的理论内在无法克服的逻辑矛盾。
1、现象学的超越
1)现象学不承认这种绝对的思辨方法的有效性,认为真理是主体自我的本质直观,离不开自我的绝对意识的确认,真理是相对绝对的,而不是完全绝对的外在的所谓客观真理。真理具有现实性和主体自我性。真正的真理是意识的绝对自明性。现象学不靠辩证法这样的形式逻辑认识存在本质,不靠解释(诠释)去发现客观真理,而是自我直接发现人道的真理的现象,从而达到对存在本质的直观,也就是直接认识真理。或者说,真正的认识就是绝对的本质直观的意识。显然,现象学企图建立一种新的科学方法——现象学方法。但是我们以为,现象学更是实践的艺术,因为它不需要任何现成的方法发现认识真理,真理只能是完全的意识的客观显现。
2)我们可以认为,现象学还原是要得到纯粹意向性意识,这是一种内在的意识自明和内在直观,它离不开自我的精神专注,它悬置了其他一切非自我意识和一切外在环境因素的干涉,从而在相对绝对的静观中达到一种独立、纯正、无偏见的意识自觉状态。在这种视域中,意识与无同一,意识成为不依赖于我的意志为转移的本质存在,它成为意识的绝对现象,它是一种内在的清晰的和谐的世界图像。世界的本质以无在意识中变有,有的本质即无,无的现象即有,这就是所谓的“无-有”相对的同一。这种不依赖于主观和客观现象,又离不开存在的意识就是现象学的绝对意识的根本特征。
3)我们知道,所谓现象学还原就是要达到对实质的现象化直观,从而达到消除实质与表象的隔膜,实现表象与实质的绝对同一,即表象就是实质,实质就是表象的意识状态。这样自我意识就达到了一种绝对性、自明性,而不需要任何的外部实证,也不受自我主观意志的左右,最终成为一种超越的真理。这种超越的真理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验性。这种本质的真理是创生的(与自我同在的),所以是现实的;是在任何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同一中产生的绝对现象,因此又是超验的,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朽的真理。这种真理就是最简单的、最素朴的、最自然的、最人道的真理。如每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理念。它好比宗教的顿悟真理,可以成为自我的意志内心确信,而这种确信是任何通过自我沉思性的现象学还原智慧者都可以体验的,它离不开自我,但却不以自我意志为转移,也不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是此时此刻的、超越空间的此在(此时之在,时在)真理。它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4)与精神辩证法不同的现象学的绝对意识论发现,在相对静止中达到意识的绝对直观,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意识的不变性、规律性。现象学的真理是现实的本质的直观,是非矛盾的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离不开自我的意识乃至无意识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存在者与一切存在有机整体中,真理得以现实化显现。因此,自我发现真理场在就成为科学哲学的基本职能。
5)在西方思维史中,思维方式是从形而上学、辩证法到现象学而显示出较明显的进化方向。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到了黑格尔时代结束了发展,胡塞尔时代开始结束辩证法思维方式。邓晓芒在《论先验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异》一文中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做了比较,他说道:
胡塞尔现象学把现实的经验世界及其历史全都放进“括号”里存而不论,试图通过“本质直观”去直接获得先验的永恒真理;黑格尔的现象学则把绝对真理本身看作一个历史地在经验世界中现身的过程,在其中,任何直观(包括“本质直观”或“理智直观”)都只是一个阶段或环节,真理只在于全体。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和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的关键性的区别正是在于:是否将能动的“努斯”精神当作现象学考察的主题。如果说,胡塞尔对自己的(外在的)反思还没有进行过反思的话,那么黑尔格则揭示了反思本身后面所鼓动着的那个能动的精神(努斯)动力,即自我否定的创造性的辩证法。这样,他就超出了正在进行的反思之外而对这个反思进行了反思;但也正因如此他的反思就不再只是主观选择的某种视角,而是(在主观“之外”的)客观本身的内在反思,它把主观外在的反思作为自己的内在环节包含在内。所以,对于主观的反思而言,它具有某种向外的超越性;对于客观精神(努斯)而言,这种超越仍然是内在的(内在超越),也就是客观精神的自我超越。黑格尔的本质和现象也是同一的,但不是像胡塞尔那样是直接同一的,不是在直观明证性上同一的,而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潜能和现实”的关系,是要在一个自我展开、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能动过程中才能实现为同一的。因此黑格尔的自我反思不是“先验的”反思(即追溯到某个先天条件就一劳永逸地止步了的反思),而是本体论上的圆圈式(螺旋式)的自我上升运动。【13】从上面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邓晓芒更倾向于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的价值意义。
2、道学思维的意义
作者曾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提出以《道德经》为主体的道学哲学本质上不是辩证思维,而是体现了一种天人合一的整体的像思维方式。虽然从形式上看,其中有许多辩证法的观点,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我们还可以从其中得出其他形式的逻辑结论。我们认为道学的“道思”,或者“象思维”实际上是指在人们运用这些方法之时需要耳无听,眼无视,不受一切非本质的感官以及外在的现象(历史、理想)的干扰,只使用自己的当下的大脑和身心进行纯粹的无意识-意识的思维、感知——通过非理性无意识达于理性意识的清晰直观;这其实也是和现象学的思维方式一致的。正如西方形而上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而发生了欧洲人的精神危机,中国道学的现代发展也十分需要各种形而上学逻辑、辩证逻辑等逻辑方法作为传播、解析的理论工具。道学的“象思维”与“逻辑抽象思维”具有互补性。实质上,人类思维本来没有这种绝对的差异和对立,只是中西方思维或者不同的科学思维方式各有偏重而已。作者认为使中西方思维方式契合的关键点就是“现象学”与“道学”的有机融合。在这里,可以产生完整的人类思维图像,从而彻底消弭中西方常规思维模式的根本差异,这样,我们将迎来一个人类思维的新时代,中西方文化的隔阂将最终在本质之处消失。【1】另外,中国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一文中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旧形而上学囿于“主体-客体”的模式,坚持有外在的对象,而外在的对象之存在与其出场-出现是有区别的,即是说,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出场、出现于经验中,而现象学则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现象学所讲的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可以说,出场的、 显现的东西以未出场的、隐蔽的东西为其根源或根底。这里的根源、根底不是旧形而上学所讲的抽象的本质,而仍然是现实的、具体的东西,是作为当前出场的东西的背景、作为隐蔽的东西的现实具体事物。哲学的最高任务不是仅仅停留于达到同一性或相同,而是要达到天地万物(包括在场的与不在场的,显现的与隐蔽的)之相通相融。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这就不能单靠思维,而要靠想象。【2】我认为,张先生也看到了辩证法的不足,只是如果这里的想象被看作“象思维”就更加准确了。想像具有综合功能,既可以分解整体,也可以将整体分离;既可以超越时间性,也可以超越空间性;既可以分裂时空,也可以统一时空。一句话,想像具有最强大的自由度,想像是彻底的虚无化过程。因此,想像既可以符合逻辑,也可以无逻辑。这样,我们发现想像与象思维完全不是一回事。象思维不是想像,它是活的理性,是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是情理交融的大理性,大智慧,是人的完整精神的表达、显现过程和在场,是人在身心合一,天人合一的境界中达到的知道、觉悟。象思维是一切认识的真正起源,真理的原种,是创生性的认识。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作者认为《周易》本质在思维方法的科学性,是科学哲学,也是重要的方法论。它的卦图本身属于源发性智慧,人们对它的阐释是智力、应用、技艺;卦象思维说明我们的祖先精神与天地弥合紧密,思维方式自然、简单、清晰,“象思维”能力发达,伟大的智者将可以常见的形象固定下来,并且与现实生活结合,然后分析指导人们的各种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通常人们认为卦象思维是形而上学的经验归纳思维方法,其实不会完全如是,其生成过程必然包括高度抽象的“象思维”过程,然后才逻辑化的确定了卦象序列和解析卦辞的逻辑性内容。而《周易》的所谓占卜,不过是认识的宗教化手段,只是借以说明认识的源始性,知识生于信,成与新;这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最伟大的宗教性智慧,即宗教自然化,是弘扬大道,天人合一的伟大方法;这是一种真正的源始性科学认识,完全不是神秘主义,不是人们以为神仙上帝学说,不是虚无性的宗教,更不是后世民间文化中产生的封建迷信垃圾。在作者看来,法治图象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图像,其中实在是有道性真理的支配。【3】
我们认为,“象思维”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一样是科学的思维方式之一,道学与现象学具有高度一致性,现象学可以成为存在主义哲学,或非理性主义生命哲学之父,也是一种超理性哲学,或者道学思维的最佳现代诠释哲学。我们是运用这种道学或者现象学思维方法来剖析黑格尔的思辨主观法思想的。通过这种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种真正的道德法景象。为了正确认识思辨主观道德法与道学道德法的关系,我们需要对二者仔细加以对比;这是作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因此,本文首先要再次申明的就是道学不是辩证法。虽然其中包含着辩证法逻辑,但它是一种局部视域的主观认识,是对道学的形式化诠释结果。这里却是要运用道学思维方式对黑格尔的主观法理论进行综合批判,并且在最后彻底化解辩证的主观法为弃物。
3、大真理观的发现
1)在对立中不能认识真理。如果说一切规律不是主观的,那么规律同样也不是客观的。辩证法中所谓的客观真理,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结论。没有不变的规律,日月星辰乃至宇宙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另外,一切真理都与认识主体有关,在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上与主体无法分割的——即在真质场上的同一性;一切规律都是具体的,离不开与之切合的主体的自明性,二者相互激发而显现、发生作用;一切规律都是人带来的,都是意识,而意识与无意识、物质(身体)是统一体的三维。这不是唯心主义或者唯物主义,也不是形而上学或者三维辩证法,而是四维世界的认识(高级辩证法或者道识)。真理就是四维世界的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真质之显现,这就是“大道德”,就是主体直观的真质场在。传统形而上学认识假设的本质是存在场的结构之一维,不是完整的现实的实存。所以我们说,真理不在对立中诞生,也不在虚无中诞生,真理是在人与世界同一场之中显现的。任何单一性(纯主观或纯客观)都不能产生真理。而对立统一只是道识的谬误表达,属于僵死的过去,是生命的代谢物,或者说是无生命的木乃伊。一切脱离主体和脱离客体一样都是分裂,在其中不会有真理,不会有自由,只能是意识的幻象和纯粹的主观化。
2)认识是分层次的。如果说辩证法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演绎思辨方法,那么一般形而上学类似于经验主义归纳思维方法。一般来说,人类思维史上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发展途径,即宗教-哲学-科学-艺术递进又循环的运动轨迹。相应地,认识论就存在着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道学科学这样的循环发展途径。在这里,道学是艺术化的科学,是辩证法之父,且又超越了辩证法。可以说,辩证法没有思维的艺术灵魂,是一种机械逻辑,是把人的理性的绝对化、美化、形式化的方法。事实上,人的行动不仅仅决定于辩证法之类的理性逻辑,还决定于不变的天道人心非理性的逻辑。人心是整体的,是理性、非理性和反理性意志的和谐系统,是与物质世界(万有)统一的整体,只有在这种整体场域中,才能确立真实的意志和行为的正确坐标。我们认为不同层次的认识都有相对的真理性,现象-本质-实质-真质四维存有结构实际上也体现了认识发展的不同层次。具体来说,此是此,彼是彼,形式同一律;亦此亦彼,初级辩证法法;非此是彼,中级辩证法;无此无彼,实质同一律,高级辩证法。下面我们简要概括四个层次的认识发展途径和使用范围。
3)四维思维是高级思维方式。首先,辩证逻辑是针对形式形而上学逻辑,即纯主观的、或者纯经验的逻辑而产生的。辩证法的真理是必然的、主-客观统一的,普遍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辩证法比形而上学又有了发展,但不是形而上学都是错误的。其次,事实上古代形而上学还包含着另一种本质直观的逻辑,没有被区分开。这就是古希腊的悲剧哲学,到苏格拉底时期结束,尼采得以重新发现。如果不经过形而上学阶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辩证法,辩证法也包含着形而上逻辑。辩证法将主观和客观建立起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使理念达到定在。但是这种逻辑也不是绝对普遍的。第三,在客观世界存在非矛盾、或无矛盾现象,在主观世界也存在非矛盾或无矛盾本质。如果说形而上学是一种宏观表象思维,那么辩证法只是宏观的本质思维。在超微观世界,在心灵世界,形而上逻辑或辩证逻辑都成为不逻辑的逻辑,失去逻辑效力。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已进入微观层次,对精神世界已走向无意识乃至反意识层次,看不见的世界对(各种信息)人的乃至身心都发生重大影响。简单的矛盾论完全已不能概括精神世界的规律了。实际上,这些问题几千年前存在,我们这里只是重新回到思维历史的早期阶段而已。在古中国和古希腊早就有辩证思维逻辑,它与形而上逻辑,与天人合一的“象思维”“逻辑”并存。那个时候,人们没有了统一的科学概念,随着人类知识的积累,各种思想传播者和途径不同,人们开始有了科学思想,以有效、普遍的传达先哲思想,创立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开始产生了思想的竞争,互相批判,一争高下,最终每一个思想家都认为自己的思想是真正科学的,对先辈和古人无情地遗弃。事实上,没有历史继承的思想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尊重先辈。但是继承中必有发展,这样的思想才是永远鲜活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思想。不能继承的思想不是思想,不能发展的思想也不是思想。作为辩证法的发展,一方面从内涵上说,主-客观二分法是不完善的,主观世界除了意识,还有无意识领域和纯净的心灵领域(非意识心态),主观一分为三;客观除了物质领域,还有真空和非物质场,也是一分为三。当主观思维凸显时,时间变为相对的,空间一维化、绝对化;当客观思维凸显时,空间三维是相对的,时间一维化、绝对化。这种四维世界在不断变换,生生不息。另一方面,从外延上说,在主-客观同一,或者非主-客观领域,辩证法就没有适用性了。在这样的哲学中,关于法的真理也必将发生重大发展。我们可以这样说,辩证法的一分为二是简单化、两极化,存在-存在者场域还有第三态,中态、常态,无意识态和非意识心态;这就是一分为三的思维场域,它是“象思维”,是同一性思维,是真理性思维,不是简单的逻辑思维。法律人需要这种思维,因为人就是这样自然的存在-存在者场在,法律不是简单的逻辑道理。人是存在-存在者场在,它毕竟是整体的,事实的,不是逻辑的。辩证法需要发展,只有道学或者现象学可以担当此任。这种伟大的发展历史上已经完成。我们现在只是在运用先人的成果而已。可是许多人竟然抱着所谓的抽象的辩证法来思考、解决一切问题,并且以此来反对他人,自认为是唯一的科学代言人。那这种科学还是科学么?一般来说,宏观世界是对立世界,形而上学可以适用。微观世界是矛盾世界,辩证法可以适用。超微观世界(能量不连续的量子世界)是非矛盾世界,现象学本质直观可以适用。天人合一的忘我精神-自然世界是无矛盾(统一场,大道)世界,道学象思维可以适用。有关问题我们以后继续讨论。
4、辩证法的发展趋势
辩证法思想家都认为辩证思维是表达绝对真理的唯一科学和正确的方法,是最高级的思维方式。这种乐观主义给我们带来什么?但是不服从辩证法的人们在各个科学和人文哲学领域都创造性地作出了巨大发展,辩证法家们却往往一事无成,在自然领域、社会领域都没有什么成就。这势必会窒息人们的思想自由,实质上具有反科学性。因为科学从不认为有什么绝对唯一的正确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最革命性的东西,是可以不断发展的,而且不同思维方法可以殊途同归,效率不同罢了。即使是辩证法。它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有限的,绝不是什么无条件的普适逻辑思维方法,只能作为具体科学活动和人类认识的一种工具。这是关于辩证法的最基本的观念。
我们认为,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没有超越实质辩证法,都是停留在形式辩证法发展阶段。所谓的辩证法哲学都在外在于人自身的绝对精神或者绝对物质世界中归于死寂和虚幻,让人类理性世界成为没有历史的绝对彼岸世界,人永远在追求中而不可能在现实中合法存在着,人不是生活在世界中,不是享受自己而是在苦修中结束自己的生命,人是无用的激情,人生终归于无意义,人的价值走向乌有之乡。黑格尔在国家中寻找理性寄托的家园使人生在国家中落脚,马克思在社会中寻找非理性的家园使人生在理想公有制社会中追求,总之,人没有走出自身,没有实现自我,总是在我之外寻找存在的理由,没有达到大有的世界,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对立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的世界是他们共同面对的世界,世界就是彻底矛盾化的世界。在这里,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因为法属于人-世界,不仅仅是绝对化的、简单一元化的人的精神产物或者是物质变化的反映,也不是外部强加于人的所谓理性的命令,不是纯粹的客观行为规则,不是自由的绝对定在,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统治者意志的强制表达,法是人的存在场性,是人道本身,法律就是这种人道的存有的形式化,就是真正的大公德。如果说黑格尔过于抬高了国家法律的地位,那么马克思则过于贬低了国家法律的地位。在辩证矛盾法中,实在法律处于手段、环节地位,属于国家体系,国家是社会运行的非正常机制,完全不是社会的固有本性的表达,法律最终是被扬弃的对象。一句话,矛盾法是暂时的,是需要转化、消除的,是没有什么独立价值的东西。
我们知道,主、客观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是对立统一运动规律,但是哲学认识史告诉人们:第一,事物的运动是相对的,一切绝对运动的思想都是彻底的抽象,是建立在无限性和真空观之上的理论假设,自然科学显示出没有绝对无限和真空,它们只是一种先验假设,或者说是非理性神话。传统哲学自认为是科学的,那么科学就不应该相信神话。第二,一切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都是相对的、具体的,不存在完全绝对的内在对立性,任何绝对对立关系都是不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但是,主、客观辩证法都认为对立是绝对的,斗争是绝对的、转化、静止和统一是相对的。这样,统一性就没有本体支持,没有实质的同一性场在支持,只能是主观能动性,只能是虚假的认识,只能是意志和激情的作用,在实践的成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暂时性,完全不具备科学的稳定性、普遍性、可重复性等基本特征。第三,一切事物存有的关系都离不开人的身体和精神整体的作用,没有人本身就没有任何真正的对立关系,但辩证法把事物之间的内在对立关系完全客观化,并且认为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粹外在客观的真理。我们以为,任何形式真理观都是相对的,一切实质性真理都属于人,哪怕是自然规律也不例外(因为自然规律也不断通过人发展)。这种把事物客观化的认识论属于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同样没有超出传统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范畴,只是从形式上、逻辑上丰富了这种思维的内容。第四,在对立关系之内还有实体媒介(中性场在,价值本身),存有一分为三,即正、反、中(不是合),中场是看不到却实有的场在(不出场),正因为有这种场在,对立关系才能达到同一,二者的转化才是真实的,内在的,有依据的、大地化的,生生不息的;实际上,在对立关系之外,还有非对立关系和无对立关系,它是潜在参照系,是场在,是本质直观,是真质内视,是相对绝对的现象,这是非矛盾和无矛盾世界的真理场域。
总之,对传统辩证法的立统一关系揭示出的是人-世界整体存有场域的一种假象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一种主观逻辑关系的假定,仍然属于主、客二分思维范畴。到此,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已经发展到了最高阶段,没有继续向前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了。辩证逻辑的力量、有效范围也同样是有限的、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所以,为了拓展人类认识的范围,人们自然还需要探索其他逻辑方法。
实际上这个过程在人类思维历史中曾经发生过,只是被历史人为地遮蔽了。大家都知道,历史上有主、客不分的两种思维方式,即中国天人合一思维、古希腊的酒神艺术思维或发源于欧洲的现象学思维,一个适用于无矛盾世界(相对绝对的同一性场在),一个适用于非矛盾世界(相对绝对的本质直观场在)。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却都是一种整体性、境遇式的、发生的、相对的、不出场的思维方式,属于四维思维的两种表现方式。前者我们如果称之为“三假一真”思维,后者则可称之为“三真一假”思维。其中,前者把“道”绝对化,真的存有只有道,万物皆表象;后者把“本质”绝对化,真的存有只有本质,万象皆虚幻。前者绝对无化(不在场为本真、道为真),后者绝对有化(现象为本质,本质是现象,直观本质为真),二者实质上可以相互转化,殊途而同归,共同表达出人生的普遍真理。这种整体性思维方式将辩证法的对立思维融于同一场中,让对立成为相对的现象,同一成为绝对的实质,统一性完成了形式化的任务,找到自己的真正源泉和生命所在,辩证法的生命活力得以发现,从形式逻辑走向实质的生活逻辑的现实性世界。
亚里士多德天才地感觉到在外在的对立双方之间还有内在的潜在同一性(表现为其理论中“潜能”这个基本范畴的使用),他反对简单的形式同一性,但并没有完全抛弃实质存有的同一性。实际上,正是这实质同一性才保证了并支持着外在对立运动的发生。另外,在辩证运动中,他把这种运动视为存在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单纯的精神运动规律,或者单纯的物质运动规律。辩证法的继承者却把这种辩证运动绝对化、彻底抽象化、完全形式化。无论这种辩证运动的承担者是人的精神还是所谓纯粹客观物质世界,这种假定都是危险的——人的自由不是被释放而是被彻底禁锢在牢不可破的辩证铁笼之中了,也就是说,辩证理性将蜕化为冷酷的、无人性的客观规律。人的双重属性或者多重属性——理性-非理性-反理性特征被抹杀了,不承认这种真实的基础,建立在虚假假定之上的辩证法理论才会在一定条件下彻底破产。
如果我们把传统辩证法称为形式辩证法,那么我们的四维辩证法就是实质辩证法。这样,形式辩证法可以向实质辩证法的发展,互相补充的整体,辩证法从此完成自身发展的任务,达到一个完整的阶段。
需要注意,本文(后面还有这种使用)我们多处用真质语词替换了本质语词,因为这个时候的本质是抽象的相对概念,属于认识的手段,并不存在客观的、绝对的本质。另外还要注意,文中的实质不同于本质。实质具有现实性,本质是不存在的虚无。实质是现时化的本质,真质是本质的虚无化,非时间化、永恒性。本质上一种先验假设,而实质是真实的、相对的、动态的的本质,本质不存在。实质的绝对性就是本质。本质与实质是相对立的,同一于真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