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十點,在線問答|三木:從「雙規」、「指居」到「國家監察法」——中國職務犯罪偵查與公民權利的博奕
2018年已經過了快一半,如果要讓你挑選今年到目前為止對世界歷史發展最關緊要的一個日子,你的答案會是什麼?兩韓峰會的4月27日?或是川金會的6月12日?兩者想必都是大熱門的選項,但我相信,應該還有很多人的答案,可能是3月11日。
就在這一天,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也就是所謂「習近平修(ㄔㄥ)憲(ㄉㄧˋ)」的日子。然而,除了取消國家正副主席的任期限制,這次修憲還有一個引起矚目的體制變動是「設立國家監察機關」。
一個星期以後,人大依憲法修正內容正式選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並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將原本的「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加以整併,並且與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同時承擔紀檢、監察兩項職責。
中國官方主張,此番改革將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達成監察全覆蓋,使職務犯罪防治工作更能有效執行,對於「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然而,仍有一些中國學界、民間的聲音,乃至於國際輿論,將這個新的監察體制與中國歷史上的明代「東廠」相比擬。
大部分人應該都知道,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政治體制是(共黨)黨與政府的雙軌並行制,在各環節都可能會出現黨務機關的權力實質上高於政府行政機關權力的狀況。這個特徵反應在首重權力制衡與獨立性的司法系統上,就顯得格外有張力。
在過去,中國的檢察官使用《刑法》辦案容易出現不當訊問、變相羈押的濫權爭議,後來到了1990年代中後期,雖然隨著修法阻斷了不少有問題的偵查手段,但就比較敏感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檢查機關則開始與黨的紀律檢查部門聯合辦案。
從此就產生許多人可能都曾聽聞的「雙規」問題。
所謂雙規,白話講就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這是中國共產黨紀委部門的內部調查工具,並沒有法律授權,但卻可以不經司法准許即限制被調查者的人身自由,尺度甚至可以超過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由於黨與政府基本上是雙面一體,被認為有問題的官員通常都會先被黨以雙規方式調查,然後再直接移交政府的司法系統起訴、定罪。
在愈來愈強調「法治」的年代,這變成了中國處理公職人員貪腐、瀆職問題時非常好用的一道巧門。比方說,前幾年陸續定罪判刑的「新四人幫」前黨政高層(薄熙來、周永康、徐才厚、令計劃),就全部都經歷過「雙規」伺候。
然而,雙規的實質合法性畢竟有爭議,好用,但恐怕不是長久之計。2012年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新加入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機制,也就是「指居」,將職務犯罪偵查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重新納入了法律框架。然而,指居並沒有完全取代雙規,實際執行上也造成了一些「跟雙規沒兩樣」的批評。
追根究柢,真正的問題似乎仍在於中國的檢察系統在偵查時有多大的獨立性?能不能自我節制,在確保基本的人身自由與有效推進偵查進度之間,找到一個比較理想的平衡點?乃至於能不能在法所允許的範圍之內,更充分利用其他的職務犯罪偵查工具?
隨著國家監察法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誕生,中共當局會維持甚至加大反腐打貪的力道,再明顯不過了。然而,新的監察體制強調「全覆蓋」,而且又與黨的紀委部門合署辦公,卻也難免讓人會對這些工作將來如何進行產生了不少懸念。
今晚十點,我們就要來討論這個有點嚴肅、有點沉重的話題。為大家邀請到的主談人是在中國本身是法律從業者、長期關注刑事法制的@三木 ,歡迎大家(特別是香港、台灣兩地的法界朋友)一起來跟這位苦思改革方向的夥伴聊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