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强”作为价值观的伦理学辨析
中国教会如今要面对的一个议题是执政党多次提出的基督教中国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面向是,教会如何辨析和面对执政党提出的,作为意识形态基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是“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的”基础,指涉了国家、社会及个人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标准。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执政党在最近三十年以来的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延续和发展。正如文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后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的讲话精神,其中尤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梦”的实践。
三自教会官方对此的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包括了宗教界在内的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与圣经价值观之间“水乳交融”。[1]三自官方的这一表态意味着,在伦理规范的层面,有一个圣经之外的权威,可以指导同时作为公民的基督徒生活。真的如此吗?我们试从被当做“核心价值观之首”的“富强”来进行一点初步辨析。
按照现代哲学的看法,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和交互主体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需要、欲求与客体相应的需求是决定价值的关键因素。从主体需要的意义上来看待价值,可以归纳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2]因为人相对于其他事物,有独立的主体价值,并不能看做完全的客体,因而,在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之外,第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形态是人的价值。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互为主客体,是一种交互主体的关系。因此价值既意味着主体在客体那里得到了满足,也意味着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3]
按照以上分析,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方面基本都属于物质、精神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的价值三个范畴。富强作为核心价值观之首,主要描述的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物质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和过去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比,“富裕”变成了“富强”。富强最初的出处是战国时商鞅“故治国者,其专力也,以富国强兵也”,是秦国在战国时期兼并战争中的口号,在一般用法中简化成“富强”。“富强”和“富裕”的含义完全不同,绝不仅限于个人生活层面的“繁荣富裕”,也包括国家实力的强大,这其中还包括军事实力的强大。由此可以看出,“富强”价值观的主体,就不仅仅是个人,也包括国家。
“富强”被执政党列为核心价值观之首,有两个基本原因。首先是,基于民族国家的历史叙事,基本主线是,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积贫积弱、落后挨打,并使得生活其中的每一个个体带来极大的痛苦,这是共同的民族记忆。所以富强成为国家发展的首要目标,也被当做个体的首要价值目标,尽管个人和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并且后者究竟是前者的简单加总,还是最大公约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是在大共同体压倒小共同体的文化中,国家涵盖个人似乎成了不言而喻的事情。
第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史观的表现。即,只有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经济实力,人们才可能有时间和余力去发展和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这种观念不仅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排序,也是执政党构建社会初级阶段发展理论的根基。
“富强”被官方列为核心价值观,遇到了一些批评。原因在于,人们谈到价值观,一般所指为社会在精神道德和制度层面的基准,而富强作为价值观,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道德中立性,列入价值观当中是否合适?
伦理学家一般将伦理分为三个面向:实证、规范与分析。而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规范性的伦理学,也就是订立行为的标准,换言之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规范性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目的论的伦理学”。目的论的思考主要是在行动所带来的结果,行为主体的责任主要是带来最大益处、最少弊端,也就是能够产生最利大于弊的行为。把“富强”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体现出执政党的价值取较为符合这种目的论的伦理学:即将国家和社会的总体物质财富的丰裕作为根本目的,一切行为的衡量标准都以此为依据。“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发展是硬道理”、“舍小家为大家”等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政治动员口号,背后的伦理学根基都在于此。
这种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当把国家当做价值观的主体时,这种目的论的伦理学实际上是最大化整体的利益,是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体系。人本身具有主体性,国家和社会并不是人的简单加总与集合。个体与整体,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在效用目标上一定会存在差异,因此目的论的伦理取向在显示处境中一定会存在着巨大张力。这一点已经被中国改革的路径所证实。改革的起始阶段,中国社会处在一种“平均分配贫困”的状况,所以一部分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等等策略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效用。现在,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甚至存在着巨大的阻碍改革的既得利益阶层,找到各个主体目标的最大公约数已是巨大挑战。甚至有人悲观地认为,改革的共识已经难以找到。
第二,这种目的论的伦理抉择,前设是唯物主义的,假定人们对于物质发展的偏好要高于精神的、文化的和社会的。这个前设也是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前设,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是这并不是不证自明的。
如果回顾三十年以来的意识形态宣传,我们发现常常提到的观念是“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却很少提到“共同善”,而这是伦理学一个非常重要的思考起点。
和规范伦理学相比,分析伦理学的探讨要更深入一层,它关切的是:道德判断的基础是什么?何处是伦理学论述的终审法庭。[4] 在分析伦理学的进路中,最常见的是自然主义的标准,就是假定道德判断与事物实然性有一定关联。也就是以事物的本来状态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包括按照“事实”、“实际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意味着伦理学概念可以以非伦理的语汇加以定义。道德判断因此可以转换为非伦理陈述,也就是以事实陈述来代替伦理命题。[5] 富强价值观的取向也比较符合这种进路。当执政党对“国情”、“社会发展阶段”作了所谓“政治论断”,即中国社会的现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那么寻求富强的行动变成了首要选择。
自然主义伦理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即,是否可以对事物的“是”的陈述来推断出其“应该是”?一个在经济上仍然需要发展,军事实力还不是最强大的国家,它的首要行为选项就必然是“富强”?值得一提的是,几乎所有的民族国家,无论“自然”状态如何,几乎都将“富强”当做价值目标,自由主义者假设国家是价值中立的,显然并不符合现实。
为了解决自然主义伦理学的这种致命缺陷,出现了一种“形上论的自然主义”,即不以自然的状态为基础,而诉诸以超自然的基础,因此伦理学论述转为形上论论述和神学论述。[6]这样,一件对的事情的判断基础变成为“神的心意”。这种思路在今天的中国教会当中不乏支持者。在借“一带一路”发展宣教事工的热潮中,常常听到“上帝祝福中国”这样的神学判断,而中国的“富强”因此具有神谕的基础,仿佛上帝关心中国的富强更甚于公义。这个神谕要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解释它的圣经根基,毕竟以色列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强盛和衰落,都与背后的申命记神学(守约得祝福,背约受咒诅)有关,今天恐怕难以将这样的逻辑硬搬到任何一个民族国家之上。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耶罗波安二世在以色列国作王四十一年,是以色列列王当中作王最久,最有勇力,国家也最富强的时期。然而先知阿摩司恰在此时被上帝兴起,他指出了以色列人背弃圣约,在宗教上不洁,同时揭露以色列社会当中的不公义:“吞吃穷乏人,使困苦人衰败”(摩8:4)。先知称这个富强的国家为“有罪的国”,“必将这国从地上灭绝净尽”,只存留依然忠于上帝的“雅各家”(摩9:8)。如果将圣经的神谕生硬套用在当下,那么这个“富强”的中国面临的命运究竟是上帝的祝福还是“灭绝净尽”呢?
圣经对伦理学最重要的范畴“共同善”有明确的定义,就是“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6:8)包含着个人德性、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等多重维度。其中首重的价值观就是“公义”。与今天更重道德性的含义不同,圣经中的公义是一个关系的用词:人借着信守圣约的责任,维持立约的关系,和上帝之间有一种合宜的关系,而上帝则要借着律法,让人们靠着祂的恩典蒙福。对于基督徒来说,公义是圣经的伦理要求的首要基础和核心,这种“公义”既是上帝的属性,也是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神学家、伦理学家侯活士提醒我们,我们理应去做什么,与我们身为一个具体的道德践行者想要成为什么,两者乃是带有密切关系的。[7]所以基督耶稣在宣告祂是真葡萄树的时候,告诉我们,离了祂,我们“不能做什么”,而重要的是我们在祂里面,处于以基督耶稣为头的生命共同体之中。正是类似这样的历史叙事塑造了我们的身份,也决定了我们可以做什么,也就是说、救恩历史是我们的伦理学基础。
今天,我们同时作为公民和基督徒,该如何面对其中的张力和挑战。我们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伦理规范,也试图塑造我们每一个人。这种身份塑造,基础也是一种历史叙事:即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近代历史,这段历史被诠释为:苦难史、寻求史,并总结出“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论断。“富强”作为核心价值观之首,其根基就来自于此。如果我们完全认同这种历史诠释,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认同这种价值观。
所以,对于“富强”价值观的辨析,可能无法简单地停留在认同和不认同。尽管当代的伦理学都集中在道德决疑之上,但是侯活士说,唯有根据那些告诉我们自己是谁的信念来思考,对这些疑难的求问才是有意义的。[8]因此我们将面对两段历史诠释的张力,我们作为基督徒的救恩历史,以及作为民族国家的成员所继承的国家历史。以救恩历史的眼光去重新诠释后者,这也许是中国教会和基督徒真正在本土文化中扎下根基的必需。
[1] 《天风》杂志,2014年第5期,4。
[2] 龚群等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大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5。
[3] 龚群等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大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1。
[4] 史丹利.葛伦斯(Stanley J. Grenz ),《基督教伦理学与伦理使命》,(台湾:华神出版社,2004),42。
[5] 史丹利.葛伦斯(Stanley J. Grenz ),《基督教伦理学与伦理使命》,(台湾:华神出版社,2004),43。
[6]史丹利.葛伦斯(Stanley J. Grenz ),《基督教伦理学与伦理使命》,(台湾:华神出版社,2004),46。
[7] 侯活士,《和平的国度 基督教伦理学献议》,(香港:基道出版社,2010),40。
[8] 侯活士,《和平的国度 基督教伦理学献议》,(香港:基道出版社,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