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先外遇我才跟著外遇,這樣我也有法律責任嗎?
就算是對方先出軌才跟著外遇,身為配偶的對方一樣能提告侵害配偶權來要求金錢賠償,就算自己一樣能告回去又有什意義呢?想打官司的話還不如在外遇前就先打離婚官司,等到自己外遇被對方告,當時提出的離婚訴訟早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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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外遇不願離婚?要怎麼讓對方乖乖簽字主動離開?
對於沒愛的人,要不是涉及什麼重大利益,一般人根本不會繼續勉強自己維持下去。我們之前處理過的案例也大多能歸咎於兩個原因,它們分別是「錢」與「孩子」。不喜歡配偶了,但對方有錢,基於配偶間的照顧義務可以繼續從對方身上撈到好處,甚至還能拿來花在外遇對方身上;對自己離婚後搶監護權沒信心,但又希望能繼續跟孩子一起生活,就委曲求全繼續與不愛的人維持婚姻關係。
既然知道根本原因了,便可從其下手。既然對方要錢,就給對方一筆錢來換得往後人生自由(不甘願給外遇配偶離婚財產或贍養費是另一個問題);對方不希望失去孩子就考慮將監護權交給對方(前提是對方有辦法照料孩子),不然就是在探視權行使上給對方多一點彈性。通常願意退一步,對方高機率會乖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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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就算對方有外遇又不肯離婚也不能出軌?明明是對方先錯!
外遇確實很不對,但可惜「以牙還牙」是西元前1754年漢摩拉比法典中的主張,拿到距離當時已快3000年的現代實在不太適用。雖然很多人還是會希望做壞事的人可以遭到同樣的「報應」來體會受害者的切身之痛,但台灣畢竟是很重視人權的國家,因為自己被捅一刀而跟著捅回去,只會害自己也被告傷害罪、心裡更氣憤,不會真正解決問題。
雖然提告求償看上去很沒殺傷力,但問過來人都知道,沒什麼比要求對方賠錢更實際的事。而且因為對方出軌在先也跟著外遇,就算看上去是替自己報仇了,但其實仔細想想,對方會外遇就意味著早就對自己沒愛,都已經不喜歡自己了,再想著用同樣的手段來傷害對方,並不會如預期那般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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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人都外遇可以互告嗎?先外遇的人會不會罰比較重?
雖然先外遇的人感覺上才是破壞婚姻關係的罪魁禍首,但很遺憾,有外遇就是不對的,而且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並非以誰先誰後來當判斷標準,只會看誰外遇程度比較嚴重、傷害更大。如果不想要從受害者變成被告,就還是一開始就把對方送進法院,等確定離婚後再找對象。為了爛人把自己搞到遍體鱗傷實在很划不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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