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身份证”最大的问题是什么?(转)
01.最大的问题
《管理办法》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推行网络身份认证,而是授权唯一的平台统一签发“网号”“网证”。在唯一统一之下,所谓的自愿原则就非常容易变成被迫自愿,民众提出各种担忧也就在所难免了。
《管理办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四部法律涉及到“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网络身份认证”。但问题是,四部法律是否授权由一个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没有授权由一个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
因此,对上述规定的合理解释应该是,身份认证可以有不同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有不同的服务主体,至于哪种技术方案可行、哪些主体可以从事认证服务,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加以管理,但法律没有授权有关部门指定唯一的服务主体和唯一的技术方案。
有学者指出,在公安部内部,就有第一研究所的CTID(居民身份网络可信凭证)方案和第三研究所的eID(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方案。
02.少见的规章制定
《管理办法》将“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窄化为“CTID平台”战略,将“网络身份认证”窄化为“CTID平台”认证,这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专门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制定一部规章,这在规章制定的历史上是少见的。
如果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真的承担起“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那相应的互联网平台必然要接入“网络身份认证”,这时自然人可能就要“被迫”自愿申领“网号”“网证”了。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下,两部门是否有权力为国务院其他部门设定行政职责呢?这是需要讨论的一个法律问题。从法理上讲,两部门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无权通过自己制定的规章为其他部委设定职责。
03.如何落实“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第一,应该制定一部开放的规章,鼓励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案,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网络身份认证”,两部委只要提出标准并做好监管即可。
既然“网络身份认证”关涉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那么就将选择权交给个人,任由他们自己选择自己信任的“网络身份认证”服务平台,或者不选择任何认证服务,依然用个人身份信息直接注册登陆。
第二,如果真心贯彻“自愿”原则,《管理办法》不仅不应该要求其他部委“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而且应该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均不得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某一“网络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必须使用“网号”“网证”注册登陆。
第三,《管理办法》在“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的同时,还应规定,任何互联网平台都不得强迫用户必须使用“网号”“网证”注册登陆,并提供“网号”“网证”注册登陆之外的其他方式,不得歧视或不公正对待使用其他注册登陆方式的用户。
简单总结一下,《管理办法》中所列出的四部法律显然没有授权任何机构或任何平台“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希望起草者能提出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制定一份开放的《管理办法》,否则《管理办法》就属于“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如果设定了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增加了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要说通过合宪性审查了,可能连合法性审查都无法通过。
公共讨论不应该把公民的身份、权利、责任视作洪水猛兽,而是要揭示医疗恶势力保护伞(不限于院士,省部级以上干部等),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院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等人被某些执政者以获得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为饵诱而换取对中共体制认同,实际上有可能成为中共政权真正的掘墓人。要讨论如何调整监督制衡关系更能帮我们建成“由享有人权个体所组成的、民主自治的人类共同体”。欢迎通过你的方式转发这篇文章,让我们共同开启一个“拒绝遗忘,共同探索”的小实践。
武汉市第四医院党委书记:彭鹏 院长:夏平 王岚(目前升任武汉市第一医院院长)
武汉市第四医院消化内科丁祥武大肆收受药械回扣,数量不菲,由下面医生出面收钱,几个人私分,万元左右不等,吃喝娱乐,我们医药公司不停轮流摊派,苦不堪言。
武汉市第四医院有领导坚持损害一部分人利益,不顾事实,一味打压,很多人都知道,敢怒不敢言,都是和谐社会,为什么这里没有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