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講義:心理密室篇
原文登載於我的博客。有些許刪改。
所謂「心理密室」,相對於物理密室而言,指的是別人以為已經上鎖的房間。換句話說,雖然房間本身很可能並沒有上鎖,但兇手使用了某種手法,使得目擊者們產生了錯覺,從而作出相反的認定。
這種目的上的根本差異,自然也就導致了側重點的不同。這次,兇手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騙過目擊者?
根據具體實施上的不同,我將此類密室分為三種類型:時間交叉型、行為偽裝型和地點置換型。下面,讓我們分別探討其實現。
一、時間交叉型
所謂「交叉」,是指犯人設法將案件的實際發生時間與推斷發生時間錯開。這樣,只要其在推斷發生時間內有不在場證明,就可以免於懷疑。而在案件實際發生的時間,房間的上鎖與否就不重要了。
1. 案件發生比推定早
這種情況下,犯人需要做的,是在殺死受害者後製造其還活著的假象。比方說,在被子里塞個抱枕,假裝對方還在睡覺什麼的...
...呃,剛剛說的不算。這種學生騙宿管一樣的詭計,我們聰明的犯人又怎麼會看得上呢?他當然得想出一些更高級的:
- 在房間里製造聲響(播放音樂,傾倒物件等),讓聽見的人以為受害者仍在活動;
- 利用死後的僵直,將受害者擺成特定的姿勢(例如背對窗戶在書桌前端坐),隨後誘導別人目擊;
- 令屍體降溫,延緩屍體特徵的出現,這樣,屍體的推定死亡時間就會比實際要晚;
- 打扮成受害者的模樣進行活動,並故意讓人目擊。
2. 案件發生比推定晚
相對地,這一次的目的是:在受害者還活著的時候,讓人認為其已經死亡。
首先,我們來個舉一反一:犯人可以令屍體升溫,加速屍體特徵的出現。
不過,就算尚未得到屍體,也照樣有文章可做:犯人潛入房間,下藥或者襲擊受害者使其昏迷,並擺出其已經死亡的樣子(比如說,整一點番茄汁啥的...)。隨後,誘導其他人觀察到受害者的樣貌,待他們大驚失色慾破門之時,犯人再帶頭衝進去,搶先一步殺死受害者;同時,如果犯人是醫生或者護士的角色,還可以借診斷之由,偷偷殺死受害者。
這麼一看,「保存現場」還是有其道理的。畢竟,怎麼知道某個「熱心羣衆」就一定不是兇手呢?
二、行為偽裝型
犯人通過某些具有迷惑性的行為,使得目擊者對於房間的狀態做出錯誤的判斷。
1. 通過語言、動作進行的暗示
兇案完成以後,犯人將門關上(但並不鎖上),這之後,假裝自己是第一發現者,呼喊其他人前來。隨後,犯人一邊說「這個門上鎖了」,一邊裝作努力旋轉門把、實際上卻控制著不讓門打開的動作。目擊者們由此相信門已經上鎖,並由犯人帶頭破門入內——當然,他們不會有什麼特別的發現。為了使人事後不再懷疑,犯人還可以在破門後偷偷將鎖舌伸出,從而增強說服力。
2. 犯人將門上鎖後躲在室內,隨後藉機逃跑
這種行為背後的邏輯是:目擊者發現房間上鎖後,會離開並尋找破門的工具,從而給犯人的逃跑留出機會。不過,這其中有非常大的風險:若是目擊者有多個,他們並沒有全體離開,而是留了一兩個人在房門口監視,那麼要脫逃就會相當困難。因此,從結論而言,這種手法的實現,不僅需要莫大的膽識,而且還得有好運氣;並且,這往往不是出於犯人的事先策劃,而是一種隨機應變。
(雖然房間確實已經上鎖,但此處之重點乃是藉由上鎖之事實所引發的「犯人已經逃跑」的錯覺,因此我將其歸為「心理密室」的一種。)
三、地點置換型
何為「地點置換」?就是說,案件實際發生的地點和目擊者認為的地點不同。這一次,密室的布置將不僅僅局限於某個房間,而是可能涉及到房屋級別的改造了。
1. 製造視覺錯覺
提到「視覺」,我們很容易就能想到一個關鍵道具——鏡子。讓我們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吧:設想有一個T形走廊,其兩個末端各有一個內部擺設完全相同的房間。犯人在兩條邊交匯處斜45°放置一面鏡子,目擊者們則是從另一末端觀看。如下圖所示:
這樣,犯人在房間2內進行犯罪,由於鏡子的反射,目擊者會認為案件發生在房間1內。由此,犯人只需在目擊者到來之前回收鏡子(圖中畫得很接近,實際上證人可能在相當遠的地方目擊兇案),就可以製造出屍體「消失」的假象。
2. 製造方位錯覺
這一回,證人們則是被犯人的布置所欺騙,從而迷失了方向,對自己所處的位置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比如,我們設想有這樣的一棟建築,構造十分非主流,帶有許多彎彎繞繞的樓梯、走廊。證人在屋外目擊到某個房間發生了兇案,趕過去以後,卻發現房間密閉,破門之後,裡面根本沒有屍體,怎麼回事?原來,證人在趕往房間的過程中,被樓梯、走廊搞得暈頭轉向,實際上來到了另一個房間(兩個房間的方位可能只有細微差別,例如差了一層,或者朝向略有偏斜),自然不會有任何發現。
不過,要想建這樣的建築...可能這個犯人還得是個土豪?
四、給偵探們的建議
1. 對受害者的目擊證言是否有模糊不清之處?證人是否僅僅只是聽到其聲音、看到其背影?是否有人在刻意引導證言?
2. 留意屍體的第一發現者!
3. 在發現屍體的過程中,是否有人的舉動十分異常?是否有人曾有機會單獨接觸屍體?
4. 在相信房間已經鎖上前,先自己試試。
5. 若是必須暫時離開房門,要留人監視(最好是比較能打的那種)。
6. 房屋內是否有布置完全相同的兩個場所?房屋的設計是否古怪而不合常理?
密室講義之「心理密室篇」就到此爲止了,各位覺得如何呢?
心理密室這一篇,同樣是我久思而難稱滿意的。比如說,「地點置換型」下的細分,到現在我仍覺得不太恰當:視覺錯覺和方位錯覺就能概括全部了嗎?舉的例子又是否恰當?這類疑問,總是困擾我許久。大概,這就是所有立志於作分類之人所必經的吧!讀者們若是有任何建議,歡迎在評論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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