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 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罗翔
野兽按:2021年10月18日晚上看到中国数字时代的这篇报道,这篇微信公号文章当时我看到时已经十万+,还可以转发,于是就分享到朋友圈和十几个微信群,19日早上起来,发现已经被404了。
“为接种疫苗后死亡的12岁女儿维权的蒋艳红被刑事拘留了。这位母亲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蒋艳红家属提供的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内容显示,该局已于2021年10月16日,将蒋艳红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
这份《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10月15日。”
今天想起罗翔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质疑寻衅滋事罪,于是今天找来分享给大家。
罗翔:“寻衅滋事罪”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
2021-09-01 14: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文 | 罗翔,刑法学者
当前,寻衅滋事罪常被滥用,极大地侵蚀着刑法基本原则的根基,这个罪名是否继续应当存在,实有讨论的必要。
寻衅滋事罪的缘起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其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流氓罪的入罪标准模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化的情况,产生了“口袋”化的倾向,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导致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还有人把跳两步舞和淫乱活动混为一谈,称之为“两步流氓贴面舞”,几乎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看成流氓行为;也有不少地方对男女数人偶尔因故同宿,不问有无淫乱活动,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状定为流氓集团予以打击;等等。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表述,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成为了事实上的口袋罪。
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2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11月2日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以往流氓罪的缺陷,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来。
此罪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口袋罪。
三种立场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废除寻衅滋事罪,将其分解到其他犯罪中。如有论者指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废止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以下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以侮辱罪处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分别按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来处理。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也是学界的多数见解。有学者指出,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
在这两种观点之间,还有一种保留但限制的折衷立场。这种立场主要是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希望用流氓动机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认为构成此罪必须事出无因,出于“精神空虚、内心无聊、好恶斗勇”的动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这种立场在客观上部分限制了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没有弱化寻衅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在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得以胜出。
存在的问题
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它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有严重冲突。同时,此罪也因为体系性失衡而与罪刑相当原则不兼容。
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
正是因为此罪的标准太过模糊,所以折衷论认为成立此罪必须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如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流氓动机太过模糊,用一个模糊的标准不太可能真正限制一个模糊性罪名扩大化。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寻滋解释”)却部分改变了传统的无事生非动机论。
该解释虽然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同时却给出了许多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经常适用于上访案例。有学者根据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375个因上访而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分析,上访者已经成为了刑事治理的对象。2013年后的这一政策转型正是上访者以寻衅滋事入罪的关键。上访虽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鉴于其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所以自然也可以适用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成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这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滋解释”对此的说明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由于“严重混乱”这种结果并不容易认定,以致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在特殊地点上访,这种地点本身的特殊就可以推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立法者的结果入罪模式原本是为了让这个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而如果这种相对明确性都被忽视,那这个罪名几乎就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可以类比于美国的游荡法案。
上个世纪70年代初,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森维尔市有一条禁止游荡法规,限制在该市活动的人包括:流民和流浪者、四处乞讨的行为放荡之人、一般赌徒、一般酗酒者、一般夜行人、无合法目的或目标四处游荡之人、惯常游手好闲之人、有工作能力但惯常依赖妻子或未成年子女生活之人……
“游荡者”的定义太泛,几乎无所不包。一日,警方根据这条法规,将同车在该市活动的两名白人女子和两名黑人男子逮捕。四人不服,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游荡法规违宪为名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撤销判决的依据是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正当程序条款规定政府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依照法定正当程序。在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判例上,有一个“因意旨含混故属无效”的原则,该原则认为政府如果要限制人民的私人行为,所凭借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意旨明白、清晰无误的规则,否则政府等于可以毫无顾及地仰仗不受拘束的裁量权去为所欲为。
法官认为,一般人无从得知杰市有这样一种法规,而且即使知道也无法从定义过广的条款中清楚地辨明法规的意旨。再进一步说,这种游荡行为按现代标准根本当属无罪。
在这份由道格拉斯大法官主笔的判词里,他如此陈述:四处游荡是诗人惠特曼所讴歌的行为,……素来是怡情的人生小品,如何能以此入罪?
判决书中指出,游荡法的规定不能明确而公允地让人知道哪种行为属于违法,它使得警方和检察机关可以借此而任意对不受欢迎的人进行逮捕,违反了法治所保障的平等正义精神,应属违宪。
意旨含混故属无效。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派生,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还应尽可能地明确。法律规则的模糊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无从确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
其次,模糊性的法律难以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的权力。
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损伤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进而破坏社会稳定。
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性失衡,背离罪刑相当原则。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兜底罪名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与罪刑相当原则抵触。
比如,2018年十一期间,平文涛在西湖边圣塘景区刻有“杭州西湖”四个字石碑上刻字留念,公安机关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捕。公安机关适用条款应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对于这类毁损行为,刑法有三个相关的条款。
一是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刑法第324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之所以对平文涛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兜底罪,就是考虑到其所损毁财物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同时被毁损物既非文物,也非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因此,对平某既不能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也不能适用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从体系性的角度,既然毁损行为的价值较低,同时又非文物或名胜古迹等特定物,那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于上述三罪,但是如果以兜底罪寻衅滋事罪论处,其刑罚却可能要高于上述三罪。这显然与罪刑相当原则冲突。
结语
严格说来,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它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以至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同时,兜底罪的性质也导致它与其他具体罪名存在体系冲突,无法通过罪刑相当原则的审视。因此,本罪应当如流氓罪一样被继续分解,分解为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具体罪名。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具体罪名都可以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打击。如果认为这些罪名无力打击所有的犯罪行为,那么应该做的是扩张这些具体罪名的犯罪圈,而不是设一个兜底的口袋罪来制造新的麻烦。
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事实上,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因此,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这也就是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刑法的悖论性,“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
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
【404文库】陆火MEDIA|12岁女孩注射疫苗后死亡,母亲进京维权因涉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10/18/2021
@五盏茶:很抱歉,我没能帮到这位单亲失独妈妈!刚得知 @疫苗受害致失独单亲妈妈 被 @平安南乐 刑拘。她此前曾联系过我,但我也无能为力。你们为何以寻衅滋事刑拘她?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们为何如此铁石心肠?@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健康中国 @平安中原 @中原盾 她没女儿了,咱都是人,做点人事不好吗?
为接种疫苗后死亡的12岁女儿维权的蒋艳红被刑事拘留了。这位母亲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蒋艳红家属提供的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内容显示,该局已于2021年10月16日,将蒋艳红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
这份《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10月15日。
根据蒋艳红微博“@疫苗受害致失独单亲妈妈”微博内容,蒋艳红认为,她年仅12岁的女儿因注射疫苗,于8月28日在濮阳油田总医院抢救无效后离世。
蒋艳红称,女儿离世后,她开始维权。她曾到给孩子注射疫苗的单位南乐县城关镇卫生院,要求该卫生院提供疫苗相关资料,但是遭到拒绝。
其要求当地相关部门启动医疗事故调查、启动疫苗副作用调查的申请,亦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蒋艳红还称,她到南乐县卫健委讨要说法,结果被四五个男人摁在地上,进行了40多分钟的殴打。
无奈之下,蒋艳红前往北京,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查明真相。
蒋艳红称,“我可怜的女儿不能这样悲惨地离世。”
2021年9月29日,蒋艳红在微博中称,当日下午5:30分左右,南乐县城关镇相关领导到她家中慰问,并提醒她“再去北京上访,有可能拘留或是判刑”。
蒋艳红在该条微博中称,南乐县卫健委的领导们,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殴打疫苗受害儿童家长后爆红网络,非但不感到羞耻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每天让一波又一波人,来家中要挟“不能进京上访”。
“他们对我这个失独家庭没有任何同情心,也没有制定任何帮扶救助方案。这么多天了一直这样扯皮、软硬兼施。他们在怕什么?”蒋艳红在微博中说。
自9月26日开始,蒋艳红每天都在微博上更新内容,其内容以“今天是爱女李某某注射新冠疫苗不幸离世的第XX天”开头。10月3日,蒋艳红更新了最后一条微博。此后再未更新。
在最后一条微博中,蒋艳红说,“我娘家村委会主任今天依然给我打电话要求‘不要上访,给你几十万拉倒吧……’,遭到了我的断然拒绝!他们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
蒋艳红家属介绍,蒋艳红的妹妹蒋艳超陪同姐姐前往北京上访,亦已被南乐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今天是蒋艳红女儿去世的第52天。
2020年9月8日上午,罗翔在微博上摘了一句读书笔记:“要珍惜德行,却不要成为荣誉的奴隶,因为前者是永恒的,后者却很快会消失。P157(自省中)”。而有的网民,就拿着这条再正常不过的微博来指责罗翔“阴阳怪气、自以为是”。他们的理由也很简单,罗翔发这条的微博时,国家抗击新冠疫情表彰大会正在举办,有人认为,“罗翔一定是在暗暗讽刺受表彰的抗疫英雄”。
罗翔(1977年-),中国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厚大法考刑法主讲教师。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在学校向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经济刑法、刑法研讨等多门课程。
1995年,罗翔进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习,并于1999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随后前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于2002年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
毕业后,罗翔回到中国政法大学执教,期间于2009年至2010年前往美国加州伯克利分校交流访问,2013年至2014年前往杜克大学访问。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
罗翔曾参与中国司法部题库设计和供题,拥有十余年司考培训资历。
2020年初,因其《罗翔讲刑法》系列视频中讲解法考知识点时的幽默风趣,形成网络爆红。同年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站,一天内站内粉丝数突破百万。2020年10月25日B站粉丝突破1千万,成为继老番茄后第二位粉丝破千万的up主。
著作
《圆圈正义》
《刑法学总论》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原则》
《中华刑罚发达史》
《刑法学讲义》
主要文章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自由·平等·博爱》读后及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2期
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以刑事司法中行政鉴定的乱象为切入,《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
论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之检讨,《暨南学报》2014年第8期
结果无价值论之检讨,《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暨南学报》2013年第7期
刑法第306条辨正,《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从法益到风俗——性刑法的惩罚边界,《暨南学报》2012年第1期
论对同意的认识错误——以性侵犯罪中的假想同意切入,《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论欺诈型强奸,《中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大陆与澳门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中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论法条竞合的兜底作用,《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死刑复核制度,《中国司法》2006年第7期
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的惩罚原则,《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
英国性犯罪视角中严格责任之考察,《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吸收犯之再认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犯罪构成理论的创造性转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法条竞合的另一种诠释,《刑法评论》第4卷
“疏忽强奸的一种论证:对男权主义强奸法的检讨性反思”,《刑事法评论》第15卷
“回溯与前瞻——女性性自治权的刑法保护”,《河北法学》2008年12期
【社论】一个人的26岁:罗翔反思罗翔
2021-06-09 18:26 来源:澎湃新闻
#26岁的罗翔#这个奇怪的话题标签火了。
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罗翔,在一档谈话节目里讲了这么一桩小事:2003年还是博士生的罗翔,偶遇一位衣衫褴褛的老太太,找不到附近的援助中心,罗翔见状提出打车送她,老人竟然一把跪下了,老人的一句话让他羞愧至今:“你就不用陪我上去了,别影响你的前途。”罗翔说:“我当时已经考过律师资格证了,但自始至终没说出身份,说白了我怕惹麻烦。”这件事也让他认识到,真正的知识要从法律走向现实。
事情不大,颇有鲁迅笔下《一件小事》的意蕴,也是一个知识分子的自我精神剖析:有一腔正义的热情,却在现实面前有各种患得患失。26岁的罗翔是“懦弱”的,没有施展一个法律人的本领去帮助一位处于社会边缘的老人,今天的罗翔也是勇敢的,勇敢地面对当年“懦弱”的自己。
在跟评里,有很多网友提到了电视剧《沉默的真相》里的检察官江阳“以身祭灯求夜明”的悲剧。其实,理想主义不必与悲剧画上等号,更不等同于稍一受挫之后自怨自艾的悲观。26岁的罗翔让这么多人触动,因为大家从中看见了自己的影子:有理想,更有无奈。
六月骄阳,万物生长,高考刚刚结束,大学等来了骊歌唱别的时节,年轻人又一次来到人生的十字路口,或是奔向社会,接受历练,或者是奔向新的学习平台。年轻人的丰满理想,也注定和世界的骨感、坚硬有一场较量。人,需要在历练中成熟,但是,成熟不同于圆滑、油腻。不必用虚无主义伪装高深,不必用犬儒精神自我欺骗,不必用精致利己主义置换最初的冲劲。
这个时代里,年轻人生活得不易,“打工人”“社畜”“躺平”一个个标签,被年轻人轮流贴在身上,自我解嘲。是六便士还是月亮?是口袋里的面包还是诗和远方?
今年浙江高考作文题抛给考生一个话题:得与失是结果,还是过程?什么是“得”,什么是“失”?“得”不能被狭义地界定为高薪、名誉、职位、香车、豪宅等等,“得”还在于自我价值的实现,还在于自我确信的那份理想一丝一缕地照进现实,点点滴滴地改善世界的样子。
今天,河南大学程民生教授在毕业典礼上的金句火了:“纯真辟油腻,善良辟什么呢?善良辟邪!”“累了可以躺平歇会,可不敢一直躺平!”
从善从心,不忘自己年轻时的样子,不忘自己从事这份工作最初的感动所在,不把工作纯然矮化成谋生手段,能感受他人的苦难,也能明白自己手中的力量,相信明天会更好,有一分热就发一分光。
“网红”教授罗翔:我身上有太多不配有的光环
口述/罗翔 整理/周群峰
发于2021.2.8总第984期《中国新闻周刊》
我小时候并不是一个好孩子,偷喝酒、偷东西的事儿都干过。直到现在,我都感觉我是一个很普通的人,做过一些很普通的事情。
我内心深处也有些幽暗的成分,只是因为同时存在一些保守的成分,所以不至于酿成大祸。
高中时,有一次和同学喝酒,我一口气就把一大扎啤酒干了,居然都没喝死。当时我在六楼,楼下有个同学喊我,我喝醉了,要直接跳下去。要不是后面有个同学紧紧抱住了我,我可能那时就摔死了。
因为我知道自己从来不是一个好孩子,所以更加认为,人是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管教、也是需要道德和法律约束的。
我只是一名普通老师,
算不上什么“小王子”
高考时,父母给我填报了法律专业,我当时都不知道什么叫“法律”。1995年,我来北京读大学,这也是我第一次来京。很多人会说我有讲课天赋。其实,我小时候结巴,特别害怕在别人面前说话。刚来京时,我的普通话说得很不好,经常遭人嘲笑。有同学还故意经常逗我,一逗,我就更加结巴。所以,我那时还是有点小自卑的。
1999年,我还在读研究生期间,曾给自考生讲课。讲课的目的是为赚钱养活自己,这个目的一点也不伟大。从那时起,我基本上就不用父母给生活费了。那时,所有的法学门类,我几乎都讲过,甚至还跨专业讲过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班的学生,全是北京的孩子。他们说听不懂我的普通话,我心想怎么会呢?我感觉特标准啊。后来上课时,我就把每一句话、每一个案例,都写在黑板上,写成逐字稿,甚至连“下课了”三个字也写出来。就这样,我讲课时按照稿子念,就不紧张了。语言也是相互融合的,讲得多了,自然就熟悉了。我现在说话不结巴了,普通话也好了一些。
2005年,从北大法学院博士毕业后,我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师。三年后,我入选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这是我校学生层面评出的奖项,评选结果公布那天,恰好是我31岁生日,这个荣誉也成为学生们送给我最好的生日礼物。
同学们之所以愿意听我的课,也许是因为我把一些枯燥晦涩的法律条例,结合一些曲折离奇的案例和个性化的语言,讲得尽量通俗吧。法学,尤其是刑法学,是非常严肃的。如果通过趣味性引导的方式,能够让人感兴趣,那也未尝不可。
有人问我,为什么那么多人愿意学习刑法?是因为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吸引眼球吗?也许有这个因素,但这绝非关键性的原因。如果把人类的知识比作一棵大树,刑法不过是这棵大树中一根极小分杈中的枝条。但这根枝条依然有对普遍真理的追求,正是这种对真理的追求拨动了人们的心弦。
我现在带的研究生或本科生,很多都是 95后、98后甚至是00后。身为老师,回到学生中,我总感觉自己不会暮气沉沉。不知何时,学生们叫我“刑法小王子”。关于这个昵称的由来,我并不清楚,也许是讲课风格受到欢迎,也可能与我给同学们推荐过《小王子》这本书有关。我推荐此书,是想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去经营一份友谊、感情。我只是一名普通老师,算不上什么“小王子”。
我给学生们写留言时,喜欢写“希望你成为法治之光”。他们是中国法治未来的中坚力量,如果他们能够成为法治之光,就能够照亮周围的人,也照亮他们自己。这个留言,其实也是写给我的。
我对学生们也没有过多的要求,希望他们努力做到追求公平正义,不畏强者,怜悯弱者,当然,也希望他们不要过得过于清贫。
每个人内心都有幽暗面,
每个人心里都隐藏着一个“张三”
我经常反思我的不够勇敢、自恋和偏见,也反思“法律技术主义”。自我反思也成为我对学生的告诫。讲完案例后,我经常会提醒他们,学习法律时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法律永远不会超过社会常识的限制,法律人千万不能有傲慢之心,这种傲慢不过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持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技术主义的法学思维就可以为任何结论提供精致的论证,同时也以所谓的专业意见拒绝民众一切的意见与质疑。这正如我在《刑法学讲义》的扉页上写过的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很多人提到我的名字,会与法考联系在一起。我还在读博期间,就开始做法考培训老师。2014年曾想放弃,一是觉得太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术圈中有人认为,作为高校教师,从事法考培训有些不务正业。后来我之所以坚持下来,是因为有朋友说,觉得这个事情是有意义的,可以影响到更多的人。
2020年3月9日,一家视频网站邀请我入驻,并把我讲授刑法课时的一些视频“搬”上这家网站,没想到,两天之后就涨粉到百万,很快就有了上千万粉丝。此前,这家网站对我来说是陌生的,以前从未接触过。我不太懂得拒绝别人,也觉得这是一个普通的事情,也从来没想过要火。
这些视频中我讲的那些段子,有的来自于刑法学界常年累积起来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几乎在每一个法学院的课堂中都会被教授;有的是我从书中看来的;有的是我对一些案例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加工而成;还有的就是我在上课过程中,突然出现了一时的灵感,脑洞大开说出来的。
视频中的“张三”,是我为了方便讲述案情而虚构的反派人物,因作恶多端,而被粉丝称为“法外狂徒”。其实,每个人内心都有幽暗面,每个人心里都隐藏着一个“张三”。所以,日光之下,别无新事。
这些看似幽默的案例,其背后凸显的更多也是人性的幽暗,这些人性的幽暗会让我们能够审视自己的内心。其次,法律制度也在每个个案中不断地趋于完善,有些个案可能折射出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那么当我们能够体悟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时,便是朝向制度完善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最后,能认识到这个社会过去曾存在部分的乱象,才会让我们更多地渴望光明,也许这就是幽默的力量。幽默是让人能够探究其背后你想嘲讽和批判的那些东西,然后让它们变得更加美好。
真正的知识就是要打动普通人的心。在授课的过程中,我一直追求可以在严肃性和趣味性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太严肃会曲高和寡,太庸俗又是娱乐消遣知识,所以需要寻找一种合乎中道的分寸感。
我有时候也会刷自己的小视频,甚至也能刷一个小时。我有时觉得自己真无聊,怎么刷自己的视频还能刷这么久?课堂之外,我在生活中其实是一个“挺闷的”人,跟身边的人也不怎么讲段子。我平日没有什么别的爱好,也就是看看书、喝喝茶。
虚荣是有代价的
一夜爆红,让我感觉很神奇,甚至有种不真实感。
现在,我的一举一动可能会被放大。有些朋友提醒我要更加低调,有些师长也会提醒我该干吗干吗,他们主要是让我更加注意做好本分工作。
成为所谓的“网红”,也不是我所追求的。一个人成为网红,就像飘向空中的气球,飘得太高,会担心爆掉,所以我时刻提醒自己,要把自己拉回来。
去年9月8日,因发了一篇微博,我遭遇了网络暴力。那天我确实是很烦,就索性退出了微博,后来有人说我太玻璃心了,我想想也对。第二天出差途中,我居然在火车上碰到了一个久未谋面的好朋友。我向他倾诉自己的遭遇时,他问我,“之前别人对你那么多赞誉,你觉得合适吗?”我说,“那肯定愧不敢当。”他又问,“那你高兴吗?”我说,“还挺高兴的。”
他反问我:“别人对你的表扬名不副实,你就很开心。对你的批评名不副实,你就很沮丧。这不是典型的双标吗?本质上,过分的夸奖与过分的批评不都是误解吗?误解本来就是人生常态,不要只喜欢好听的误解,而厌恶不好听的误解。”他的这一段话,让我瞬间释然。人生中很多事情都事与愿违,我们太有限了,我们只能做我们认为对的事情,然后接受这种事与愿违。
人要影响别人,首先要改变自己。如果不想自我改变,却想影响别人,就会成为戴着面具的演员。人生本来就生活在各种误解中,自己先要接纳自己,凡事别把自己看得太重要,也别看得太卑微,这是最重要的。
大象是客观存在的,它并非人类的假设,虽然我们只能摸着它的一部分,但无数摸象的人也许能够尽量拼凑出象的整体。因此,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专业人士也必须俯下身段,倾听民众朴素的智慧。
微博事件,对我也是一个很好的提醒,说明虚荣是有代价的。有句话就是写给我的——“荣誉是有限的,只有德行才是永恒”。人要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本性,无论是被人高看、接纳的时候,还是被人看不起的时候,我知道我其实都只是一个平凡的老师。人既不高看自己,也不低看自己,凡事尽好自己本分就好。
去年,大约是教师节之后的一个夜晚,我和几个朋友聚餐。饭后我陪一个朋友站在路边打车,有个学生认出我,便过来向我要签名,接着又有几个学生过来围住我,我给他们一一都签了。结束后,我朋友问我:“罗翔,你现在是不是很享受这种虚荣啊?”朋友的这个问题,让我有些羞愧,随后我觉得他问得有道理。所谓成名之后,我有时觉得自己变得言行不一,有时口口声声要抵制虚荣,却也会不自觉地沉浸其中。
有时候,走在大街上被人认出并被追逐,也不过是因为我讲授的知识,增强了大家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在无数个引发舆论热议的公共事件中,我们除了愤怒,更得坚信世上是存在正义的。所谓“正义”,如同一个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的,但客观存在的完美圆圈。
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人”,也类似这种圆圈,我们每个人在追求画得更圆的同时,也不能随意去批评别人画得不够圆,因为我们自己画得也不太圆。这种完美的圆圈难以画出,却客观存在。
人真正的卓越,
在于知道自己是个普通人
当一个人突然有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如何做到不让这种名气被滥用,不被内心那种蠢蠢欲动的幽暗所释放,也是我时刻需要去警惕的。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作为一名刑法学老师,我与其他专业朋友的交流中,时常会暴露自己的浅薄和愚蠢,以及虚伪与虚荣。
我本身就是一个很普通的人,普通人有的毛病我都会有。我现在在很多方面仍然不成熟,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人总是对明天有很多的期待和恐惧,而期待与恐惧叠加后,会导致忘记今天该做的事情。对我而言,不能把心思寄托在明天上,我只想做好每一天该做的事情,能够对抗自己的平庸,不会让自己碌碌无为。这样就可能会在平凡中,感受到一丝伟大。
当年,我也像今天的年轻人一样,面临着像阿克顿勋爵说的四大挑战:对极度权力的渴望,对贫富不均的憎恶,对人间天堂乌托邦的向往,以及将自由和放纵混为一谈。而在今天高度信息化的大环境中,我们获取知识的渠道比过去多太多了,人也因此变得越来越虚无。因此,我们就更需要有一种定见,在不确定性中,寻找出一种相对确定的东西。
2020年,对我是一个很意外、也很魔幻的年份,我没有想过会突然处于聚光灯下,这也让我诚惶诚恐。我要时常提醒自己,很多人看重我,并非因为我这个人,而只是看重我所传授的那些来自先贤大师们的智慧,赞誉属于他们,我不过是一个二道贩子。我所得到的一切荣光皆非我所配,很多荣光不过草船借箭,众人将本来不属于我的荣誉投射于我,我就阴差阳错地顶上了太多不配有的光环而已。
人真正的卓越,在于知道自己是个普通人。就像“榜样”二字,都有“木”字旁,而木头是会腐烂的,所以没有谁是真正意义上的伟大,没有谁永远会成为别人的榜样。
我所谓的“光环”,终有褪色之时,我会从容接受这种现实。我现在比以前要忙碌许多,所以在新的一年中,我希望要尽力做一些减法,把很多聚光灯下的事情减掉,拿出更多时间去教学、读书、思考。
我的外公也是一名教师,从小对后辈管教严格。在他身上,我看到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影子。他是一个有着朴素正义感的人,曾差点被打成右派。临终前,他在病榻上留下一纸遗书,开始的一句话就是“后辈子孙当自卑视己,切勿狂妄自大”。
外公已去,其言犹存,我终生难忘。
(受访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2021-06-26 20:03
罗翔退回圈中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产生活观察(ID:funbook2014),作者:张3丰,题图来自:IC photo
这两年最红的法学教授罗翔清空了全部微博。其实,他已经停更一段时间了,现在清空,是从“半封”到全封,彻底告别了。
如果把法学家在网上的走红看成“出圈”的话,今天可能就是罗翔“退回圈中”的日子。
这无疑让人感到悲哀,尤其是联想到不久前朋友圈到处在转发的一段视频。在那段视频中,罗翔进行了“反思”,也道明了他是如何从一个象牙塔学者转变为一个公共演说家的。
2003年冬天,罗翔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在三环路一个天桥上遇到一个问路的老太太,要找一个xx援助中心。老太太从北京西客站一路走过来,几个小时,都没有人帮她。
罗翔说打车送老太太过去,老太太扑通一声就给他跪下了。
当时罗翔已经拿了律师执照。一路上,他一直想问老太太是什么案件,担心麻烦,一直没问。到了目的地,老太太说:“你回去吧。不要影响你的前途。”
这段视频广为流传,标题用了“17年前天桥偶遇一位老太太,让罗翔羞愧至今”,很煽情。罗翔自己的反思是,知识应该从书本走向现实,法律,就是要在每一个案例中体现公平正义。他现在参加各种节目,录视频,在现实中有着广泛的影响,算是给自己一个交代。
听一位法律人士说,在法学家圈子,教授们对罗翔很不以为然,称他为“讲司法考试的”——这让人想起那些办辅导班的,在正经严肃的学者那里,似乎低了一等。
罗翔和这位老太太的相遇,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老太太不仅代表着“人民群众”,更是象征着苦难和活生生的现实。而罗翔,则可以看作是中国学院派知识分子的代表。
事实上,罗翔所在的法律界,对现实的关照是所有学科中最出色的。有些教授持有律师执照,直接到前线去打官司,也有的法学家持续在公共媒体发言,是微博兴起后一股启蒙力量。
更多的领域,教授们距离当初天桥上的罗翔还有很大距离。他们看到老太太,会假装没看到,或者告诉自己,那可能是个骗子,从而把自己保护起来——他们行走在北京的天桥上,根本不会注意身旁发生了什么。
回想起2003年,当罗翔在天桥上遇见那个“皮袍下的小”一样的自己时,我也正在北京读书。我当然也经常路过天桥,看到一些苦难的场景,但是却事先把自己隔离起来,“那多半是骗子”(现实中确实有很多骗子),这样自己也就心安理得了——我那时既无良知,也无勇气。
所以,罗翔的反省其实弥足珍贵。这无疑是一种勇气,但是这种勇气的获得却不是天生的,而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对自己懦弱和惰性的克服。事实证明,当一个学者决定告别过去的自我,走向更大的世界时,确实会面临很大的危险。
除了罗翔在视频中所说的“怕麻烦”外,还有更深的风险:把自己卷入漩涡中,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失控。哪怕你只是说出事实和常识,也会有难以预料的后果。
那些在微博上撕咬和举报他的人,很多其实是现实中潜在的“被侮辱与被损害者”,都有成为天桥上老太太的可能。这就是知识人所面临的现实。
“清空微博”,也是清除了自己的一段岁月。不知道现在的罗翔,会不会感到后悔?假如再回到2003年北京的天桥上,遇到那位无助的老太太,他又会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