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尊重說“不”的權利——談《甘柴劣火》事件
《甘柴劣火》一文引發爭議,持續至今,來自於作者對於原稿件的應用是否合理,很難有獲得共識的標準來界定。現有版權法律存在盲區,同時採用稿件的技巧非常高超,以至於,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媒體人,也不一定在第一時間有所反應。我身邊就有很多非常令人尊敬的師長,即使他們對王和岩老師的原作品是不陌生的,在上周五晚間《柴》文面世後,也曾第一時間進行了轉發。
新媒體文章,確實相較新聞機構的嚴肅調查,要更易於閱讀,便於傳播,行文方式使得讀者在情感上更容易引發共情,並願意借題發揮。藉助轉發文章表達自己對相關現象的關心。這篇文章很快就10萬+,直到次日清晨,文中所大量採用的新聞事實的原作者王和岩老師(以下簡稱“原作者”)在朋友圈發聲,更多的人才出來反思。甚至,在例如宋志標老師的文章《許多個技巧的偽裝|評甘柴劣火》中舉例說明《柴》文引用“中國新聞周刊”的文章而未註明之後,財新方面再次給予澄清:“中國新聞周刊”的文章也是採用了王和岩老師及其團隊的核心內容,《柴》文只是或許間接,或許更可能就是再次直接使用了原作者的文章——這和之前很多前輩第一時間轉發該文一道,正說明瞭,這種有爭議地使用原文內容的做法,其實是極度隱蔽的,而只有為此付出心血的原作者,才最瞭解其中的分量和來龍去脈。
這里引用宋志標老師在文章中的判斷:“王和岩對甘柴劣火的憤怒,是緣於一種對洗稿至高境界的察覺與警惕。無論偷換字詞,還是把材料拆零,都是技術性的洗稿,但還有一種洗稿方法,是貶抑信源,將關鍵的、排他性的信源進行降維處理,以故意的漫不經心來實現洗稿”。這其中的技巧,以及信息關鍵程度,只有在為此費盡心血的調查記者眼中,才會達到此番程度的敏感。也因此只有原作者可以在第一時間指出該事件的厲害性,而大家也信賴她的判斷。這不止是人情關系,也是出於媒體人基於自身經驗的理解。
《柴》文的發表引發的是第一層爭議,而隨後《柴》文作者的自辯(又是一篇10萬+文章)則再次引發爭議。作者重申其引用合乎規範的同時,堅持自己的文章中有原作者不曾達到的立意,並且從原作者個人和機構利益等等方面,作出了誅心之論。所謂《柴》文“立意”,指的是通過描述地方官場亂象,呼籲推進輿論對於執政者的監督。這樣的文章獲得讀者關註,當然令人欣慰。但只要是關註原作者以及財新的讀者,都絕不會懷疑,這也是後者一直以來的“立意”,並且一直以此付諸實踐。唯一的區別是,當原作者經過調查寫下事發地那些匪夷所思打壓媒體的故事時,其文章基於新聞專業主義立場,更多以新聞事實說話,而不是從觀點上捅破窗戶紙。《柴》文出於自媒體文章格式的不受拘束,捅破窗戶紙,當然大受讀者歡迎,直呼過癮。但這絕不是通過貶低原作者立意,並藉此支持自己獨創性的理由。
對原稿件有爭議使用,加上在辯解時的再次貶抑和誅心之論,構成了主觀上對原作者的前後兩次傷害。換句話說,《柴》文涉嫌“洗稿”,在法律和規範上都難以定論,但是出於對調查記者對保護,是此次諸多媒體人關心並為原作者說話的主要原因,畢竟我們都知道,在漫漫嚴冬之中,調查記者的處境更需要關心。
因此我認為,這次事件的標尺,依然在於原作者的態度。媒體人魏武揮發文(《在討論巨集大問題前,請以尊重私權利為前提》)指出,他自己一向支持“copyleft”,對現代版權制度“頗有微詞”,但是他也支持在巨集大問題之前,要首先維護個人的權益。這次事件中,財新付費牆成為了眾矢之的,即使人人都知道,在商業化層面,媒體明明是弱者。誠然,版權制度在現代社會有時扮演著限制信息流動,甚至,在某些地域,成為了內容審查制度的幫凶。
記得幾年前,蔡明亮先生特意在微博發表聲明,嚴厲反對中國大陸市場上對他作品的盜版行為。但是從實際角度,中國觀眾除非出國旅行,否則在現有版權制度和審查制度的雙重限制下,幾乎是一輩子看不到蔡先生的作品的。盜版作品,客觀上是這幾代人瞭解他作品的唯一途徑。只是在這個案例上,因為他本人作出了相關申明,不論是普通觀眾,還是他的影迷,應該唯有尊重他的意見,這也是對他作品的最高尊重。這其中,甚至很難說維護了蔡先生的什麼權益,因為抵制盜版的同時,合法出版途徑也是遙遙無期的。在這個案例里,只能說諸多影迷維護的是蔡明亮先生本人的獨立意願。也因此,我想在這里再次強調,原作者的獨立意願,在此事件中最值得各方的關註。
《柴》文事件上,輿論風暴的起因是原作者的發聲。而《柴》文作者對原作者前倨後恭的態度,是同樣作為涉嫌“洗稿”文,《甘柴劣火》和《疫苗之王》引發不同反應的主要原因。法律有局限,行業規範需要隨著新媒體新技術的誕生形成新的共識。但是諸多媒體人,為原作者發聲,幫助她實現“表達不舒服”的權利,同時呼喚一個可以讓她有機會維權的環境,這遠遠不是口水而已,這是有現實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