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7-请公开审理邓飞#Metoo案
邓飞诉邹思聪名誉权侵权一案,将于7月17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下召开庭前会议,并可能紧接着开庭审理。此前我方向法院申请了公开审理,原告邓飞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为此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公开审理的律师意见。
关于本案应予公开审理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就贵院受理的邓飞诉邹思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18)浙0192民初9122号】一案,作为被告邹思聪代理人,我们已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公开审理。现就与本案公开审理有关事宜,再次书面向贵院说明我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根据该规定,本案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情形,依法应予公开审理。
首先,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
其次,本案不是离婚案件,也不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属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的案件。
再次,本案不涉及原告邓飞个人隐私。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真实的信息。本案关键事实,是证人C遭受原告邓飞性骚扰的事实。就该事实,原告邓飞在其起诉状中主张,该事实为无中生有的捏造,属于恶意诽谤,因而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被告邹思聪。就原告的主张,本案中仅涉及其名誉权而不涉及隐私权问题。即便邓飞如今改口承认上述关键事实属实,进而主张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但并不是所有的私人活动都可归为个人隐私范围,若成年人的私人活动侵害他人正当权益,则不应将其列为个人隐私范围。性骚扰行为即属此范围。由此可见,无论邓飞作何主张,本案都不涉及邓飞的个人隐私,其申请不公开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本案涉及我方关键证人C的个人隐私,但C可自行处分该项隐私权利益并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披露。C主动通过朋友在互联网上披露了其被邓飞性骚扰/性侵犯的事实,同时也明确同意在公开庭审中公开作证并接受公开质证,并同意按法院指定形式对此提供保证。为此,在美国读书的C已专程回国等待法庭通知作证。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背后的法理逻辑在于法院无权公开任何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但是,在该自然人自主公开的情况下,法庭亦无权假保护之名,通过不公开庭审剥夺其自行处分的权利。
最后,正如原告邓飞所提出的,原告邓飞是全国知名的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涉及媒体职场性骚扰行为的一起典型事件,本案极受舆论关注,依法公开审理既是对各方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并公开审理本案,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意见附件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似的情形下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例,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杭州互联网法院
邹思聪委托代理人:徐凯律师
2019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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