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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眾議院反壟斷法案出爐 四大科技巨頭摩拳擦掌

蘇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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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21/6/15《多維新聞

美國眾議院於當地時間6月11日提出5項新的草案,旨在避免大型科技業者形成壟斷,妨礙市場競爭,這被視作是美國國會史上最大的,針對科技業者執行的行動。這些法案所規定的適用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一些條件,首先是市值6,000億美元以上的公司,其次是擁有超過5,000萬月活用戶,或者每月活躍商業用戶超過10萬戶且為重要貿易夥伴者,雖未指名道姓,但是綜觀市場上,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只有四家: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及谷歌(Google)。

美國眾議院通過了5項針對科技4巨頭的法案,等待參議院及拜登的審批。(維基百科)

法案內容及其影響

美國眾議院提出的法案共有5項,第一項為《終止平台壟斷法》(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該法案要求線上市場的平台,不得擁有可以利用該平台完成銷售、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自有業務,亦不能強迫客戶購買服務以作為訪問該平台的條件。

第二項法案為《美國人線上創新及選擇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該法案禁止線上市場平台出現歧視性的行為,讓其自有品牌的產品或服務在平台上擁有優於其他廠商的優勢,並且禁止主導平台使用其線上服務收集不對外公開的數據,以助長自營產品及服務。

第三項法案為《藉由服務交換來提高相容性及競爭力法案》(Augmenting Compatibility and Competition by Enabling Service Switching Act,ACCESS),旨在推動主導市場的平台必須建立符合一定標準、可遷移和相互操作的數據,令消費更容易將自己的數據轉移至其他平台,包括該平台的競爭對手。

第四項法案為《平台競爭與機會法案》(Platform Competition and Opportunity Act),該法案禁止大型科技業者收購直接或潛在的競爭對手,除非能夠提出證明該公司並不與其存在競爭關係。

最後一項《合併申請費用現代化法案》(Merger Filing Fee Modernization Act)是近20年來首次更新併購案的申請費用,參議院在6月8日已通過了該法案的配套版本,將提高價值超過10億美元,繳交給美國聯邦貿易調查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及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的併購案審議費用,並且降低價值低於50萬美元的上述案件的審議費用。

上述的法案若獲得兩院通過,對風口浪尖上的四大巨頭,主要的影響在於其商業行為將必須徹底改變,併購擴張自身規模會變得更加困難,成本亦會增加,而鉅額罰款勢所難免,並且可能令其面臨資產剝離或拆分的命運。而相關的執法單位則可藉此獲得收入。

民主黨與共和黨皆支持法案

五大法案是美國眾議院針對線上市場平台與谷歌、蘋果、臉書與亞馬遜等四大科技龍頭的競爭狀態,進行為期長達16個月的調查之後而制定的法案,而且同時邀請了兩黨議員參與。



民主黨籍的眾議員兼反托拉斯小組主席大衛西西里斯,表態了對法案的支持態度。(彭博社)

法案也難得一致的受到了美國兩大黨的支持。眾議院反托拉斯小組主席,民主黨籍的西西里尼(David Cicilline)表示,現階段,不受監管的科技壟斷企業對美國的經濟有太大的權力,它們擁有獨特的位置來選出贏家與輸家,摧毀小型企業,提高消費者的價格,造成人們失業,他們想透過公平競爭的環境來確保這些強大的科技企業與大家遵守同樣的規則。

共和黨籍的肯巴克帶領共和黨的反托拉斯小組成員,共同支持了制裁四大巨頭的法案。(Twitter@Rep. Ken Buck )

同小組的共和黨籍議員巴克(Ken Buck)則表示,大型科技業者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來抑制競爭對手、審查言論,並控制著人們看待與理解世界的方式,不論是蘋果、亞馬遜、臉書或谷歌都已將權力置於創新之上,並於此一過程中危害了美國企業與消費者,此一立法將得以打破大型科技的壟斷勢力,以鼓勵創新並替美國小型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反對者及支持者

上述法案自然有其反對者及支持者,其中最直接的反對者即為四大巨頭自身,他們不斷動用資源遊說團體爭取支援,並且也早已聘請了優秀的法律團隊來進行研析,而其最主要的論點即是,若通過法案,將對美國的科技創新形成阻滯。

美國商會(United 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表明了強烈反對法案的立場,指出法案是針對特定公司,而非針對商業行為,本身就是個壞的政策,也對其提出了違憲的疑慮。科技行業團體也提出批評,認為這是對創新和消費者選擇的威脅,將會令消費者失去選擇自己最喜歡產品的可能性,使消費者蒙受最終的損失。

法案針對新興科技巨頭在傳統上法律未規範的領域形成壟斷,新興科技巨頭透過新的商業模式動到了傳統產企業巨頭的蛋糕,因而法案實際上反應的是新舊兩方的金融寡頭的鬥爭,而表態支持法案的一方則多為傳統大企業及二線科技企業。部份傳統企業啟動了自身的數據化業務,並且期望法案的通過能夠打擊四大巨頭,以替自己的新業務贏得市場空間,一些規模較小的二線科技企業也對此寄予厚望

對市場及消費者行為的可能影響

谷歌、蘋果、亞馬遜、臉書四大巨頭作為新興科技巨頭,被傳統企業及二線科技廠商視作威脅。(法新社)

外界看來這四大科技巨頭看起來是彼此相依為命、唇亡齒寒,理應相互支持,但實際情況遠非如此,四大巨頭的相互廝殺愈發激烈,彼此業務交疊也愈來愈多,相互競爭的規模加大。例如蘋果為因應首次購買iPhone的人數下降,必須在服務這一項目提高收入,因而在音樂、視頻串流領域與亞馬遜的Prime Video和Prime Music發生競爭,也同時也與迪士尼(Disney)的Disney plus及網飛(Netflix)等形成競爭關係,而蘋果也打算跨足搜尋引擎、自駕車、雲端業務等,也同樣觸動了谷歌的神經。

四大科技巨頭由於體量龐大,增長速度也隨之放緩,讓他們必須在其他的領域尋求新的增長源,不過這些增長源也同樣有限,他們皆不約而同的盯上了FinTech、AI、無人駕駛汽車等新生市場,彼此業務交疊也產生直接競爭。

法案內容對四大巨頭來說已不是新聞,而美國政府對壟斷行業進行拆分在歷史上也在所多有,因而四大巨頭顯然已是有備而來,臉書及谷歌皆正在接受執法機關的大規模反壟斷調查,而亞馬遜及蘋果也正在被約談,但是長期來看對這些巨頭的影響還是有限的,因為若其本身產品足夠強勢且受消費者青睞,即便交由市場上的消費者自行決定,消費者仍更可能自行選擇使用四大科技巨頭的產品,而消費者的行為是無法被法律約束的。

對於這些巨頭來說,最好的結果就是被罰款了事,而最糟糕的事態則是被強制拆分,但是整個司法訴訟、官司纏鬥流程需要數年的時間進行。而美中科技戰的當下,拜登(Joe Biden)政府即便再怎麼無法坐視四大巨頭的行為,也應不至於強行拆分這些被視作「最成功的」巨頭,畢竟拆分巨頭事小,但若形成寒蟬效應,對新創科技形成「懲罰成功」的心理預期,那可是得不償失,而此前已有中國政府對阿里巴巴的懲罰在前,或可對美國政府形成一定的參考作用。(延伸閱讀:監管之劍已出鞘 阿里巴巴後勢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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