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隨便聊下墮胎權

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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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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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權問題的熱度過了吧?過了就可以聊了~

墮胎權問題

這個問題不是簡單的二分法選擇問題,那只是政治性炒作留下的議題殘渣。根本問題在於,孕婦是否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自主權問題跟受精卵這種前自然人時期是否在法律或道義上應當、或在多少程度上被定義為人,以及二者孰輕孰重的綜合問題。所以這也不是簡單的政治式的選邊站、少數服從多數就能有效解決的問題。

我的個人看法

女性墮胎權應被尊重,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絕對(即其在與胎兒生命產生衝突時,以女性本人選擇為準,但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前自然人時期至少不應享有人權一類的政治性權利。所以我的看法裡也有殘忍的一面:在胎兒自然出生前,都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地被殺死。

絕對權利

人其實在某種法律意義上並不必然享有對自己身體的絕對自主權,比如在某些法律中,自殺是違法的,因為這些法律會把「人無權結束任何人的生命」這種原則置於自主權之前。也就是說,女性的墮胎權、即一部分自主權,在法律意義上並不一定是絕對的。

道義上的選擇問題

從道義上講,是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更重,還是受精卵被視作自然人的程度更深?如果女性享有絕對墮胎權,那麼在胎兒降生的前一週墮胎也是合理合法的,那又跟殺死一週後出生的嬰兒有什麼區別呢?如果沒區別,又有什麼確定的標準能界定受精卵和胎兒之間的區別呢?如果可界定,那麼受精卵晚期實際上又已經幾乎完整預示了其胎兒時期,儘管這還沒成為既定事實。

定義問題

所以在我的界定中,墮胎權的核心問題並非女性本人如何選擇,而是怎樣定義胎兒與人,二者定義間的關係問題。
有常識的人並不會指著一隻蝌蚪說「這是青蛙」,但同樣的常識也使這個人清楚地知道,這隻蝌蚪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將在未來變態為一隻青蛙。然而與之不同的是,胎兒與人之間的界線並沒有蝌蚪和青蛙之間那樣清晰,或許人的一切定義一直都是胎兒形上學意義上的外延,但人作為胎兒經驗上的延續,並不代表他們之間具有必然的同一性。
而二者的界限,我傾向於前面提到的「自然出生」這一完全外在的尺度,因為內在尺度會產生一系列後續有關人的定義問題,比如以是否有自主意識劃分,那麼植物人就沒辦法定義為人,那麼即是這個植物人在未來有機會恢復,他都會因為自然疾病而被剝奪一切作為人的權利。而以不明顯的外在尺度劃分,也會產生衡量上的困難:比如如果以是否具有人的外型劃分,又會陷入完全的主觀定義,缺乏客觀的衡量標準;如果以某器官的成熟程度當作標準,又會因為個體差異忽視公平等等。而一旦將尚未出生的、某個階段的胎兒定義為人,產生的問題則是懷胎的女性無法確實地知道胎兒什麼時候是人,而這位女性在生下孩子之前,酗酒或劇烈運動一類的行為都會牽涉到法律責任,這不是很荒唐嗎?


後記

這篇算是我對圍爐活動S5的回答,只代表個人觀點。鹿醬跟露思醬的思考都滿精彩的~兩人的文章在關聯區~

我在想要不要把「定義問題」當作S6的話題,但又擔心牽扯到的東西太多(寫的時候會儘量少涉及),然後就沒人想寫......

有沒有興趣討論請留言反饋給我,看要不要當作下期話題,不要的話我就另想一個不太複雜的,然後就可以把圍爐拖更的責任理所應當地推到你們身上(我真是一個計劃通)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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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學中世紀哲學,暫時還沒死的怪咖野人。正在學習如何假裝人類。 ⋯⋯ 喔幹,學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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