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刑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之我见
几天不看国内新闻,看了就痰气上涌。最近最关注的事,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莫属了。“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第三款: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处罚标准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明眼人都知道这个修法成功在中国会是个什么后果。中国是一个对异议绝对缺乏容忍的国家,对任何一种异质的东西,能消灭就消灭,能打压就打压。鲁迅先生曾说,在中国,凳子搬到个别的地方,都要流血才能完成。想当年,周恩来为中美建交忙前忙后,会被江青一群打成“洋奴哲学”,哈尔滨一个宿管阿姨给同学们发巧克力,被说成是“过洋节”。
如果一个国家素无容忍不同观点的传统,加上一个用词含混模糊的法律,那这个法律绝对会变成压制不同意见的工具。列宁认为,民族者,必须有共同的语言和领土,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并且还要有强大的经济联系。“中华民族”这个词,是生硬的、人造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持多民族的版图而强行发明的一个词。生活在白山黑水中穿着鹿皮打猎的达斡尔男人,和江南小巷里听着黄梅戏的老妪,难道是有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吗?如果这个词本身就是被人发明出来的,没有确切的含义,那找它的敌人可真是太容易了。文天祥堂堂汉家男儿,面对异族威武不屈,可找现在有些人讲,他跟蒙古人斗是破坏了民族的团结、阻碍了中华民族的融合。文天祥已经死了,可北京还有文天祥祠,还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天都接纳民众瞻仰。那么,维护、修缮、宣传文天祥祠的北京文物局,该不该依法罚款乃至拘留?上香的香客,是不是该查他上下十八代,看看他是不是要复辟“大汉族主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人物、历史标志,都是存在争议的。同样的一面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在上海沦陷于倭奴之手时被人掷下,是象征着日人对上海作为中国之一部的征服;中共军队开进上海,把此旗扔下,是象征“蒋光头匪帮”在“人民军队”面前的溃败。一些人拿着一个历史标志在一个场合做一件事,他所代表的含义,是要具体情境去分析的。如果只说“佩戴”、“穿着”,就是伤害民族感情,这是武断的。
在这个道理平易到了近似常识的关口,“网左”们暴露了他们反对进步,要把中国死死掐在历史三峡的本质。“大公知”罗翔曾拿寻衅滋事罪的存废对法律模糊做过批评。戴雨潇却拿他文中举了美国的例子开始,举出来美国多地因为法律模糊,陷人于罪的情况。似乎戴先生自己也知道法律模糊不好,但是因为美国也有这个问题,所以中国如果也有这个问题那不算什么,我们中国还是在赢的!于是乎中国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波要被文字狱割的韭菜还没有长好,戴先生还可以继续享受美国宽松的言论环境,做一只纽约的中山狼。
现居纽约的戴先生不用担心哪天被警方上门以伤害美利坚民族感情问罪 (以他觉得美国这不好那不好的牢骚劲,照我们反右的尿性,不得判他在盐湖城劳改个十年?)神州的民众却要生活在苛法管辖的土地上。现在有新闻爆出来这个条款可能会做修改,希望这是法律被极端民族民粹主义裹挟的最后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