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的一桩旧案

张家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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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微信公众号:人啊

综合 人啊 2024-04-11 15:13 北京

86岁著名书法家范曾官宣再婚 对象系35岁徐萌

闽南网2024-04-11 08:29福建

10日,现年85岁的中国著名书画家范曾宣布再婚,“爱妻楠莉故去近三载,最初缘悲痛孤寂,更由于轻微脑梗,致艺术生涯举步维艰。徐萌女士(35岁)无微不至的关爱,使我身心全面康复。经我俩双方同研详究,愿永结连理,正式结婚登记。

范曾号称国学大师,但是它把“举步维艰”写成了“举步唯艰”,我忍不住笑了。

我们今天不谈他的多次婚姻,我们谈一段旧案:

郭庆祥范曾案开庭 

郭庆祥:范曾告我一百次也不怕!

时间: 2011-04-25 17:38:37 |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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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收藏家郭庆祥

著名画家范曾

郭庆祥公布的一组“范曾流水线作画”照片

著名画家范曾状告收藏家郭庆祥等人在《文汇报》上发表的批评文章损害其名誉,为此索赔精神损失费540万元一案,已于4月22日在北京昌平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虽然法院当日未作出判决,但在原告方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之后,郭庆祥以及《文汇报》等全体被告的代理律师都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虽然在《文汇报》上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并未点名,但在范曾“对号入座”并将其告上法庭之后,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则更加直言不讳,指名道姓。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郭庆祥不仅出示了自己的答辩状以及在法庭上证明范曾“流水线作画”的一系列照片,并直指:“范曾就是‘双汇肠’,对社会、对公众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哪个行业都不应该有说不得的恶霸‘南霸天’,范曾就是告我一百次我也不怕!”

范郭之案背景回顾:

2010年5月,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并提到了一位“当下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他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文章中,郭庆祥还写到了自己当年收购这位“名家”画作的亲身经历以及目睹“名家”用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

2010年9月,范曾及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谢春彦及刊登《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等三篇文章的《文汇报》。范曾一方认为,《文汇报》发表的这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谢春彦和孙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一批范曾将“流水线作画”称为艺术创作

记者:您在《文汇报》上发表的评论文章是不是直接针对范曾的呢?

郭庆祥:在艺术品收藏的同时坚持艺术评论这是我近几年的主要工作之一。2007年,我就针对中国当代艺术中的某些丑态图像、低俗作品遭到“疯狂追捧”的市场乱象,连续公开发表三篇署名的批判文章斥之为“文化垃圾”。之后也对美术界存在的创作麻木现象、管理机制阻碍美术发展现象等,公开提出过批评意见。我在《文汇报》上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我在文章中描述的这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范曾就主动跳出来,认为说的就是他自己,更加能说明我在文中所指出的艺术创作乱象是完全有事实依据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么我就可以明确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线作画”现象的典型代表。

记者:您在十多年前就曾亲眼看到过范曾“流水线作画”?

郭庆祥:是。1994年,一个荣宝斋的朋友找到我,说要给我介绍一个画家叫做范曾,还说“此人以后一定是个摇钱树,但现在他在法国经济上有困难,希望能够买他200张画帮帮他。”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谁是范曾,只是为了帮朋友的忙,于是订购了200张。当时的价格是每平方尺4000元,一张画差不多12000元,于是我打了200多万过去。很快拿到第一批画,但我一看,画得不好,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第二次交货前,我跑到他的画室去看个究竟: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跟工厂生产线一样,用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所以我认为这个人的作品不值得收藏,他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他多年来一直在重复自己,没有一点创新精神。后来这批画都被我抛出或送人了。像这些照片显示的也是范曾流水线作画的步骤,画眼即十张画眼、画手即十张画手、画脚即十张画脚,层层“装配”制作、成批生产。这种流水线下来的成批产品,比模式化和程式化的东西还不如。他把自己当成了复印机批量复制、生产这些美术产品,根本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毫无艺术价值可言。

二批范曾“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做明星”炒作自己

记者:那为什么您现在开始对范曾的这种做法进行批评呢?这些年你们之间有什么接触交往吗?

郭庆祥:除了当时买画,再没接触,我和他也没有私人恩怨。我想说的是,一个画家愿意怎么画你的画,卖多少钱,这都是你的权利,别人管不了。但是范曾几十年来,为高价卖出自己的作品,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机钻营”上。范曾的一位20多年前的朋友、北京著名艺术评论家刘传铭先生,在去年上海举办的一次艺术评论研讨会上爆料:范曾一贯的“座右铭”就是“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其主导思想就是靠“拉关系”、“攀地位”、“做明星”来炒作自己。他没有更多时间搞艺术创作,也没有更多精力搞艺术探索,而是利用媒体把自己炒作、包装、粉饰成风向“标杆”一样的人物,夸大自己艺术成就,极具文化欺骗性,还在公众面前大谈国学,误导大众,歪曲审美,而且对下一代的美术教育和创作都有恶劣影响。

记者:您现在怎么评价范曾这个人呢?

郭庆祥:范曾就是“双汇肠”!影响中国多少年了!干鬼干的事,不干人干的事,很恶劣。这样一个人怎么能在中国大红大紫呢?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范曾画老子、钟馗等历史或传说中的人物以及背诵“离骚”或唐诗宋词,根本就不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更不能以此作为范曾达到自认为的“国学大师”水平标志。我认为,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一定要赋予时代精神的智慧以及独立的学术思考,缺乏时代意义的“国学”都是“伪国学”。一个连谦虚慎言的传统文化涵养都没有的人,有什么资格谈“国学”。范曾对画家黄永玉的辱骂,充满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学精神,他连一个传统中国文人的宽容心和道德操守都没有,又有什么资格谈传统文化?包括他在自述中对其“岳父母”被供奉靖国神社的描述,不管这件事的真假,彻底暴露了其真实思想的倾向性,已经超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任由他在公共媒体误导社会公众,就是我们当今文化事业和文化体制的悲哀!

三批范曾利益集团“炒”高画作欺骗大众

记者:范曾的作品在艺术市场上一直大热,即便是在您的文章发表后也未受影响,范曾画作拍卖会上的40张画无一流拍,且远超评估价。您对此怎么看呢?

郭庆祥:作为一个收藏家,我有资格说话。收藏家一直不收藏范曾这种流水线作画的作品,但是因为范曾很知道如何愚弄大众,他通过做明星、搞品牌效应,名气很大,所以他的作品常常被作为礼品画用来送礼。而且中国现在越来越成熟的艺术市场其实没有无知愚蠢到这个地步,明摆着很多时候都是范曾和他的利益集团在炒作他的作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欺骗行为,是商业欺骗。

四批范曾说不得的恶霸“南霸天”

记者:当您得知范曾把您告了的时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

郭庆祥:我当时就想,为什么今天的美术界会出现霸道猖狂到说不得的范曾呢?今天的中国社会,哪个行业都不应该有像“南霸天”那样说不得,碰不得的恶霸。范曾享受了多少公众资源,公众说他两句都不成?就是范曾告我一百次,我也不怕!

记者:法院目前还没有给出判决,您对此是一种什么心态?

郭庆祥:我的心态很简单,官司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希望能够借此唤起整个艺术界、美术界对这种现象的思考,提醒艺术家自觉担当起艺术创新的责任,同时希望让大众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艺术创作、艺术审美以及道德价值观。如果能做到这些,哪怕官司输了,也值!更何况我的艺术评论文章并未点名,而且所针对的是对范曾作品的评论,以及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都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文章中也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没有涉及任何个人隐私,不存在所谓的损害他人名誉。对一些误导艺术发展的现象,我有文艺评论的权利,会一如既往用自己的观点和方式继续揭露和批判。我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照片背景:

案件尚未正式审理期间,郭庆祥公布了一组“范曾流水线作画”的照片,并在庭审时作为证据上呈。对此,范曾的学生崔自默表示,郭庆祥通过媒体发表的这些照片是他拍摄的,并作为研究资料发表在“自默文化网”上,意在赞扬范曾绘画技巧的精湛。崔自默认为,郭庆祥未经允许公布照片是侵权行为。并于2010年底至2011年初在“自默文化网”上发表《“流水作业”不好吗?——替范曾先生辩护并驳斥郭庆祥等》、《为什么不能“流水作业”?》、《关于“流水作业”答报社记者问》三篇文章,反驳郭庆祥。郭庆祥助理奚耀艺表示,照片并不是从“自默文化网”上下载的,而是另有出处,而且郭庆祥当初公布照片也是出于揭露范曾“流水线作画”的目的,并没有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因此并不怕被人告。

附:

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2011年庭审记录

返回首页 | 图文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11/04/id/3959.shtml直播


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笑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网友留言

 4月22日8:45,直播昌平法院审理“文汇报发表文章 画家范曾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08:47:56]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今天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范曾起诉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文汇报》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原告认为,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08:49:47]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今天的庭审由助理审判员李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屈宝玲和张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徐娟担任法庭记录。

    [08:51:36]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8:59:08]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范曾(未到庭),男,汉族,画家,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委托代理人1薛秋红,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李景芳,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3:45]

  • [审判长]:

    被告1郭庆祥(未到庭),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1张耀东,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潘波,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秘书。

    被告2谢春彦(未到庭),男,汉族,住上海市常熟路。

    委托代理人钟楠,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4:53]

  • [审判长]:

    被告3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社长。

    委托代理人1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1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6:14]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范曾诉被告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及原告范曾诉被告谢春彦、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纠纷两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屈宝玲、张峰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邓徐娟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09:07:10]

  • [审判长]: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09:07:34]

  • [审判长]:

    原、被告各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方1]: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方2]: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方3]: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8:0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1]:

    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文汇报》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原告认为,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 审判长]:

    原告方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 原告代理人1]:

    没有。

    [09:08:49]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方1]:

    收到。

    [ 被告方2]:

    收到。

    [ 被告方3]:

    收到。

    [09:13:05]

  •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答辩。

    [ 被告1代理人1]:

    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是很明确。请求原告方进行明确。原告将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混合在一起,请求原告进行明确分别是多少费用。诉讼请求第三项要求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是由被告1和被告3共同承担,还是分别承担?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此进行明确。

    [ 原告代理人]:

    仅指精神损失。

    [09:14:47]

  • [被告1代理人2]:

    宣读答辩状。

    [09:20:41]

  • [审判长]:

    被告方谢春彦进行答辩。

    [ 被告2代理人]:

    宣读答辩状。

    [09:21:36]

  • [审判长]:

    被告方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进行答辩。

    [ 被告3代理人1]:

    原告的书面起诉状提到的文章刊登在文汇鉴藏专刊这一点在宣读时没有读,原告宣读起诉状时部分内容没有宣读。原告方以书面起诉状为准还是宣读的起诉状为准?

    [ 原告代理人]:

    以书面的为准。

    [ 被告3代理人1]:

    宣读答辩状。

    [09:32:11]

  • [审判长]:

    各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1]:

    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一案详见证据目录。诉谢春彦、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一案详见证据目录。(庭后收取复印件)

    [09:50:16]

  •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这两篇文章和侵犯名誉权没有任何关联,也不能证明侵犯原告名誉的事实。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二的内容是王九川的文章,被告1只是在自己的文章中进行了引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且这段话与原告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侵犯名誉权没有关系,文章传播之广影响之大,仅限于艺术界,且是良好的影响。

    [09:52:43]

  •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仅是网站的统计数字。关联性,证明了文汇的发行规模,但不能证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粗略的看了一下,几千名的网友的评论,没有一个提到原告的名字,评论内容多是“太棒了”等,说明网友的意见,但不能证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09:55:06]

  •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粗略的看了一下,诊断的第一页,就诊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郭文发表时间是5月26日,诊断内容是食欲不振、入睡困难两天,第三次就诊时间是7月20日,诊断为食欲改善、睡眠改善等。根据所有诊断,我方认为原告的病因系与其平时饮食及生活习惯有关,与涉案文章没有任何关系。

    [09:58:22]

  •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7,该证人证言为书面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不清楚。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于关联性,与郭庆祥的文章没有任何关系。

    [10:02:33]

  • [审判长]:

    被告3对郭庆祥文一案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损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文章内容属实。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没有造成原告的评价下降。

    [10:03:40]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对原告名誉有所损害。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对原告名誉有所损害。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诊断证明是内科证明,显示是原告的器质性的不健康状态,与精神状态没有关系。

    [10:05:19]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人未出庭作证,故没有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

    [ 审判长]:

    被告方郭庆祥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1代理人1]:

    详见证据目录。

    [10:13:10]

  • [审判长]:

    原告方对郭庆祥文一案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1-3,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合法性有异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吗,且照片内容看不出原告在作画现场。

    [10:14:32]

  •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5,合法性有异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且照片内容看不出原告在作画现场。

    对证据6,只能证明原告正在作画,不能证明原告是在流水作画。

    对证据7,只能证明原告在写书法,与本案无关。

    [10:16:04]

  •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8,文章内容不能看出其在作画现场。

    对证据9,待证人出庭后质证。

    对证据10,合法性无异议。从文章的前后内容联系起来看,该段描述是描写的原告从无名之辈到如今的地位的变化,并不是被告所说的原告的自夸。

    [10:24:23]

  • [原告代理人1]:

    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无关。

    对证据12,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郭文不属于艺术评论和批评的范畴,艺术评论是针对艺术作品,而郭文是针对原告个人,文章中很多的特指“他”,而且文章第五段的24字自评能够看出是指的原告,通篇用的侮辱性的语言。

    [10:25:18]

  • [审判长]:

    被告方3文汇报业进行质证。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说明郭庆祥系进行评论。

    对证据4-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对证据9,待证人出庭后质证。

    [10:26:17]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证明原告存在自夸的事实。

    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原告方所指的段落是郭庆祥是合理引用王九川的文章。

    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该文是正常的文艺评论。

    [10:27:13]

  • [审判长]:

    被告方3文汇报业针对郭庆祥文一案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3代理人1]:

    详见证据目录。

    [10:28:12]

  • [审判长]: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2]: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对其他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其取得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作画采取流水线作业。

    对证据4-5,该文章是崔自墨的观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6-10,均不能证明原告社会评价没有降低的事实。

    [10:39:20]

  • [审判长]:

    被告方1郭庆祥进行质证。

    [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1-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认可。

    [10:39:53]

  • [审判长]:

    被告方2对谢春彦一案进行质证。

    [ 被告2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系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毁损。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身体不适与谢春彦文章有关。

    [10:41:04]

  • [审判长]:

    被告方3对谢春彦一案进行质证。

    [ 被告3代理人1]: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客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不能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不能证明被告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因果关系。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与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和身体不适没有关联性。

    [10:42:14]

  • [审判长]:

    被告方谢春彦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2代理人]:

    没有证据。

    [ 审判长]:

    被告方3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3代理人1]:

    与对郭庆祥文一案举证一样。详见证据目录。(庭后收取复印件)

    [10:43:57]

  • [审判长]: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与对郭庆祥文一案的质证意见一致。

    [ 审判长]:

    被告方2谢春彦对谢春彦一案进行质证。

    [ 被告2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

    [10:44:48]

  • [审判长]:

    下面郭庆祥的证人出庭作证。

    [ 被告1代理人1]:

    合议庭,我方当庭申请撤销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 审判长]:

    准许。

    [10:55:52]

  • [被告1代理人1]:

    合议庭,现证人赵刚的身份证拿到,请合议庭批准证人赵刚出庭作证。

    [ 审判长]:

    准许。

    [ 审判长]:

    核实证人身份,赵刚,男,汉族,大连天兴画廊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11:28:58]

  • [审判长]:

    向证人交待权利义务,证人要将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不得做假证、伪证,如做假证、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内容?

    [ 证人]:

    1995年初,我与郭庆祥关系很好,当时我们经常到北京进行画作的业务活动。有次吃饭的时候,听到荣宝斋的李景阳说他有个朋友范曾急需要卖画,他说帮帮忙,他的画将来会成为摇钱树,这是原话。后来达成协议,买200副画,100张字,一个月后,李景阳来电话,说画已经装裱好了。我去了以后看到这100副画已经裱好,墙上挂着些宣纸,可能要进行第二批的作画。我给郭庆祥看过之后,郭庆祥说怎么内容都很雷同。然后我和郭庆祥到作画现场去看,就看到大概20副纸挂在墙上。郭庆祥说画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雷同,没什么新颖,我亲眼见过这些画,所以我也认同这个观点。后来拿了10几张去换,换回来也是一样。我们对于这种创作方式不太赞同。

    [11:30:48]

  • [审判长]:

    你与郭庆祥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朋友关系。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

    [ 原告代理人1]:

    1995年时,原告的画室多大?

    [ 证人]:

    大概30、40平米吧,四面墙上都挂满了画。

    [11:32:26]

  • [原告代理人1]:

    你亲眼看过范曾作画吗?

    [ 证人]:

    看过。

    [ 原告代理人1]:

    你当时看到范曾一次能画多少副?

    [ 证人]:

    都在墙上挂着,都挂满了。

    [ 审判长]:

    被告方郭庆祥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

    [ 被告1代理人1]:

    没有问题。

    [11:33:32]

  • [审判长]:

    被告方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

    [ 被告3代理人2]:

    我方向你出示4张照片,请你确认照片中的老子出关等是否是你购买的200张画之中的?

    [ 证人]:

    不是。

    [ 被告3代理人2]:

    你所看到的流水线作画,同时画是怎样?是否是指十张都先画头,然后在十张一起画手?

    [ 证人]:

    我看到的时候,我感觉是这样。

    [11:34:16]

  • [被告3代理人2]:

    这种画法,除了叫流水线作画之外,是否也叫复印式的东西?

    [ 证人]:

    我觉得差不多吧。

    [ 被告3代理人2]:

    这种流水线作画,是你亲眼所见?

    [ 证人]:

    是的。

    [11:35:22]

  • [被告3代理人2]:

    原告提交的米景阳的证言中提到,大概1、2年前,你到米景阳家要求米景阳带你去见范曾,要购买大量范曾的作品,是吗?

    [ 证人]:

    应该是2005年。当时是因为范曾的画价格涨了,然后我就去找米景阳,表示想要购买一些,我想先看看。然后我在北京给郭庆祥打电话,郭庆祥表示不喜欢,让我要买我自己去。

    [ 被告3代理人2]:

    请你明确,是你想买,想要打郭庆祥的牌子,是吗?

    [ 证人]:

    差不多。

    [ 被告3代理人2]:

    购买200张是1995年是吗?

    [ 证人]:

    是的。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在休息室等候签字。

    [11:36:19]

  • [审判长]:

    针对证人证言,首先由原告方进行质证,然后由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2]:

    因为证人与郭庆祥具有利害关系,故不予认可。

    [ 被告1代理人1]:

    证人出庭作证,具有证明力。

    [ 被告3代理人2]:

    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证明了当年购买200张画的事实,也证明了证人亲眼看到了流水线作画,也说明了米景阳的证人证言不真实。

    [11:37:12]

  • [审判长]:

    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方,你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

    [ 审判长]:

    损失具体是指社么?

    [ 原告代理人2]:

    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

    [ 审判长]:

    相关证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2]:

    主要是网友的评价降低。公证书第六页网友文心斋主的发言、公证书第十四页、第十六条野风草堂主人的发言等。

    [11:38:56]

  • [审判长]:

    被告方的文章中所指的范某人是指的范曾吗?

    [ 被告1代理人1]:

    文章中没有指明是范曾,但是说的事情是指的范曾的事情。

    [ 被告2代理人]:

    是指的范曾。

    [ 审判长]:

    谢春彦方,你方答辩所指的文艺评论的范畴具体是指什么?

    [ 被告2代理人]:

    评论的都是学术作品,不是对其人身人格进行评价。

    [ 被告3代理人2]:

    谢春彦文所指的“华而不实”一段,原告称该段是对其人身人格的攻击,但是该文前面有“那种”,后面有“呆板的笔滞”,是指的笔法,而不是指的其人格。后面的“貌似清雅”一段讲的是颜色、人物结构,是指的作品。因此,该文指的是作品的笔法、色、人物结构,而不是范曾的人格。

    [11:40:33]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认为侵犯范曾的名誉权,是指的起诉状中所列的“侮辱性的语言”所造成的吗?

    [ 原告代理人2]:

    是的。

    [ 审判长]:

    文汇报,鉴藏版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栏目?

    [ 被告3代理人2]:

    两篇文章都是发表在鉴藏版争鸣栏目,该栏目是一个艺术批评和艺术争鸣的版面。

    [ 审判长]:

    这些文章均会经过你们的审核是吗?

    [ 被告3代理人2]:

    是的。

    [11:41:30]

  • [审判长]:

    郭庆祥文案中所提到的流水线作业,是否是事实?

    [ 原告代理人2]:

    存在流水线作画,不会影响其声誉。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认为被告的文章是否超越文艺批评的范畴?

    [ 原告代理人1]:

    是的。文艺批评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对文艺家、文艺作品、文艺思潮等所做的社会学、心理学、美学诸多方面的评价,应当具有良心和良知。要基于一定的事实,不具有恶意。被告的文章超出了文艺批评的范畴,因为文章中出现了很多特指某人的“他”及很多的侮辱性字眼。郭庆祥文章中出现了“有一位……”等,这些都不是对文艺作品进行评论,而是对某个人的全部否定和侮辱。

    [11:42:2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为辩论焦点,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1]:

    第一,郭庆祥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根据内容可知是指原告。第二,其语言具有侮辱性,是对原告人格的侮辱。第三,郭庆祥文超出了文艺评论的范畴,不是针对文艺作品进行评价,而是对个人的攻击。第四,对于被告的照片,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其来源不合法,是在侵犯第三人权益的基础上取得的。第五,郭庆祥发表文章恶意造谣,明知其文章将会造成侵权的后果,还进行发表,具有主观恶意。第六,文汇报进行发表出版,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七,文汇报发行量巨大,并经过互联网的传播,影响范围广大。第八,文章对原告的国内外声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文章发表时,原告并不知情,是在后来经学生才得知该文章。第九,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具有法律因果关系。第十,被告应当进行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11:43:34]

  • [审判长]:

    被告方1郭庆祥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1代理人1]:

    第一,本案所涉文章总共有八段,第一段和最后一段时阐述本文的观点,文中中段是引述王九川的文章,全文没有侵犯名誉权的侮辱、诽谤、揭露隐私的情形。

    第二,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侵害名誉的行为。该文的主要观点和立意在于第一段,是一篇立意高远、拨乱反正、针对艺术行业的文艺评论文章,并不存在任何损害任何人名誉的动机。本文中所描述的情形,或者是郭庆祥亲身经历,或者是引用其他评论家,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恶意,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关注该文章的人也主要是专业人士,其中有很少人能对号入座,而且这些专业人士有其独立的判断,故不会存在损害任何名誉。

    第三,原告要求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在精神赔偿上,各行各业各种阶层职业的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原告的证据诊断医疗,不能证明与被告文章有关,而且情形轻微。法律要求是严重损害。

    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11:50:20]

  • [审判长]:

    被告方2谢春彦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2代理人]: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文章是针对的原告的作品及艺术界现在的浮躁现象的批评。文章主要针对的是艺术界的浮躁现象,不是针对原告个人。

    第二,公众对艺术作品及艺术家的创作发表意见,是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发表意见可以是批评,无论观点是否成立,也不能视为是对被批评的人的侮辱诽谤。文章是正常的文艺评论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第三,原告作为社会名人、公众人物,应当承当、容忍一些评价和批评。而不应当压制不同意见。

    [11:53:54]

  • [审判长]:

    被告方3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3代理人2]:

    两案一起进行答辩。该两案的关键在于艺术批评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保护。两者的冲突点在于是评画还是评人。郭庆祥的文章是对画、诗、画的价格与其价值不一致的评价,经过庭审表明,流水线作画是作为事实存在,当然流水线作画是否是一种好的作画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也可以对此进行评论。关于评人,文章中提到“大红大紫的”名人,“大红大紫”不是贬义词侮辱性的词语,范曾现在在媒体上很多讲座,作品价格也很高,的确也是“大红大紫”。而且,郭庆祥文中指出了是王九川的文章的观点,因此,对于这些观点不予认可,也应当去起诉王九川。而且这些内容也不存在侮辱性的语言,这些内容是在针对现今艺术界浮躁气氛进行评价的背景下写出的,因此这个文章的背景、立意都没有问题,不存在对范曾的名誉的侵权。总而言之,文章是对作品,在对人的评论也是好的“大红大紫”,不是侮辱性语言,不存在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

    [12:06:56]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2]:

    被告方回避了对原告的人格污蔑、攻击的描写。比如装腔作势、自我吹嘘、不足挂齿等语言,不是针对艺术作品,是针对人。“对艺术不真诚、不负责”,这是对人的攻击。后面说到“虚伪”,原告是有名的公众人物,对原告的诋毁当然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12:08:23]

  • [被告1代理人1]:

    针对原告方所提到的词句,我方认为是对专业的个人感觉和评论。

    [ 被告2代理人]:

    没有。

    [ 被告3代理人2]:

    原告方刚才提到的词句装腔作势等,联系上下文,是针对作品。“对艺术不真诚、对社会不负责任”,是郭庆祥对200副画流水线作画的评论。如果流水线作画是作为事实存在的,那么该评价也是客观的。对于“虚伪”,是郭庆祥对于其现有的流水作画等现象的有感而发的评论,这种评论是公正客观、善意的、恰如其分的。

    [12:11:30]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1]:

    没有。

    [ 被告方2]:

    没有。

    [ 被告方3]:

    没有。

    [12:12:3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方1代理人]:

    不同意。

    [ 被告方2代理人]:

    不同意。

    [ 被告方3代理人]:

    不同意。

    [12:13:15]

  • [审判长]:

    因原、被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做法庭调解工作,各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1]: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1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2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3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2:14:3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民一庭邓徐娟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2:19:22]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9:26]

​ 范曾名誉权案 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6日08:1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驻京记者/陈祥蕉)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权纠纷”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见上图 新华社发)书面道歉,并赔偿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郭庆祥表示,他将赔偿原告抚慰金,但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对美术界这种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今后,我也会一如既往地继续揭露和批判。同时,为了维护文艺批评的正常开展,我还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郭庆祥因在报纸发表一篇评论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批评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某些浮躁现象,包括某些艺术家以“流水线生产”的方式画画等惹来官司。著名画家范曾认为这篇文章是针对他而写,并对他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把刊登文章的报社和作者郭庆祥告上法庭,索赔名誉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一审认为,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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