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觀察日記:走失學生要道歉,天方夜譚!
昨天,一名原本乘搭校車的小一學生,於放學時誤闖自行放學隊,最後在區內迷路。慶幸最終在距離學校七分鐘路程找回學生,孩子受驚大哭,沒有受傷。
一般小學的放學方法
保障學生安全是首要任務。一般而言,只有高年級學生可以選擇自行放學,低年級學生只能選擇由家長接送、乘坐校車或走「哥哥姐姐隊」。部分守衛森嚴的學生會有接送證制度,照顧者必須展示接送證才能帶走學生。也有
即使是自行回家的學生,也要跟隨學校編排的放學隊伍,在老師監察下過馬路,再在指定地點解散。而放學隊也會按師生比例安排同工看管,以免在途中發生意外(或因秩序欠佳而影響途人)。
學校必須確保學生循通告上已簽署的方法離校。如果要改變回家方法,家長必須親筆撰寫家長信通知學校,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親自來校接送。
有學童走失,其實不時會發生,有時不一定是學校之過。每年都總有高年級學生有意瞞騙,例如告訴校車當值老師今天要自行回家,其實是想和朋友去玩,最後家長打電話來說沒有準時回家,才揭發事件。雖然如此,學校一直再三提醒相關同事不要輕信學生的説話,如有懷疑,應立即致電家長求證。
每一環都出錯,才能走失一個學童
不要忘記,走失的學童只是小一生。案發之9月13日當日,他只上了七天課,而且剛過於中秋連假。因此,他忘了自己怎樣放學,忘了自己在哪個校巴站校車絕對可理解。
在這件事中,該名小一生屬「第二輪放學」隊伍(涉事學校屬於大校,學生人數多,因此會分兩輪放學),校方指懷疑學生在班主任不為意之下夾雜在第一輪放學隊伍中。
首先,班主任應該將放學安排貼在課室門口。在宣佈放學時,老師本人應站在課室門口,請學生排隊,然後照着安排點一次名,才放走學生。點名期間,老師可要求其餘學生伏在桌子上。
接着,學生混雜在自行放學隊,並跟隨放學隊走到兩分鐘以外的解散地點自行離開。
學校應安排自行放學隊的不同部分都有教師照顧,而且在解散地點要有行政人員看管,直至所有學生離去。以我之前任教的學校為例,每個自行放學的學生,最少會經過三個老師。如果是「哥哥姐姐隊」,則會要求兄弟姊妹牽手。顯然整個放學隊中,沒有人察覺這個小不點有問題。
其後,家長指摘校方拒絕報警,學校則指已通知警民關係組警長。
每間學校都有負責的警民關係組警長,例如有學生頑劣不堪時,會由警長出面警誡。然而,是次個案乃需要及時找回學生,並非可以慢慢由警長「開file」處理,學校是否誤解了報警的意思?
走失學童和家長很「特別」,所以… …?
不過,令這件事搬上新聞的,不只是走失這件事,更是校方的回應。以下是該校副校長的回應(經翻譯成書面語,廣東話原文按此)
走失學童的一家都與一般學童有別,「上過(這個學生的課,)或教過(這個學生)的同事,大家都清楚家長自己本身是比較特別一些,哥哥和弟弟【指走失學童本人】都是比較特別一些的,不是我們正常可以想像得到」,又指走失的弟弟「他的反應不是太快、不怎麼醒目」。
天啊!在這件事中,由頭到尾,完完全全是學校的責任。全因由班主任,以致帶放學隊的一眾老師疏忽大意,才造成今次事件(幸好不是意外)。家長指學校一句道歉都沒有,公眾在新聞報導中也未見學校承認得老師或程序上出錯,更指出程序行之有效,不檢查學生的放學牌是慣常做法。
學校更明顯想將責任推諉至學生與家長身上。第一,不論該家庭是否有特殊需要,這都是別人的私隱,學校無權也不應用明示暗示的方式向大眾公開。副校長想引導公眾覺得是孩子自己走錯,是家長反應過大(甚至連不關事的哥哥也被牽連),而非學校有問題。第二,假設學生如校方所言,真的有特殊需要,學校不是更應加緊留意這名學生嗎?老實說,雖然學校應該一視同仁,但特殊需要學生出事了,學校更加責無旁貸。就像冤枉嚴重弱智人士殺人,比冤枉普通人更可恨。
不過,香港這個地方早已是面皮厚者為王。每天有更多更多例子說明只要不道歉就沒有錯。副校長不妨再強硬一些,警告家長再追究下去就是侮辱公職人員,煽動仇恨,破壞社會安寧,顛覆… …
按:由副校長而非校長回應傳媒查詢是香港學校慣例,原因不明。
本文為文學作品,部分內容為虛構想像,無意煽動顛覆任何政權。不應視為任何法律案件的證據或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