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證據要多少才夠,只有曖昧簡訊能要到十幾萬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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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讓人最納悶的地方,不外乎就是潘妻憑什麼只憑對話紀錄就能拿到這麼多錢?是因為潘男是公眾人物,有記者免費幫忙蒐證嗎?還是說法院在對待名人會比一般人更嚴苛呢?

一名職業籃球選手潘男外遇女球迷,互相以「老公、老婆」稱呼,並時常用訊息討論做愛的話題。但這些曖昧鹹濕訊息維持約一年後,不慎被結婚五年的老婆看見。崩潰提告兩人外遇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也對潘男提起離婚訴訟。醜聞爆發後,潘男也馬上被所屬職業球隊給釋出。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那些對話足以證明潘男外遇事實,也給妻子帶來極大痛苦。但由於同時還有離婚案件在審理,賠償金額最終以兩人連帶賠償30萬定讞,潘妻後續可在離婚訴訟另外請求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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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只有曖昧對話紀錄,就可以告贏拿到鉅額賠償?

法院必須一視同仁審理案件,不可能因為身分而有所出入。雖然我們表面上看起來潘妻求償很容易,但並沒有實際看到她提供的證據資料。更何況,新聞中有提到,那些對話已經足以證明兩人的交往與性愛關係,本身就已經很足夠。當然,如果能有更多照片、影片、錄音,賠償金會有機會更多,沒有也不影響外遇事實。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潘男是公眾人物,社會地位、收入一定比一般人來得高,因此外遇賠償金才會顯得比普通人負擔更多,而且潘妻又是兩人(老公、小三)一起告,連帶賠償金一定比只告一個人更多。萬一今天外遇的是一位身無分文、目不識丁的長者,能拿到一兩萬的賠償就算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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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被離婚,可以在網路上到處說害對方失業嗎?

除了賠償、離婚外,被外遇最希望的肯定是對方人生就此全毀。但就算外遇再怎麼過分,那都是兩人的家務事,屬於「民事」問題。在網路上到處說,就會涉及「刑事」的「妨害名譽」。可能會有人覺得,誹謗罪好像實話實說就不算,但在實話實說的原則下還有另一個大前提,那就是「對社會公益的幫助」。舉例來說,今天去一家餐廳吃飯發現裡面食物不新鮮,上網發文幫助其他網友避雷是OK的;但如果是討厭店家,到處說老闆很難相處,就會有觸法疑慮。

今天蘇姓球員外遇的事在網路上被公開討論,也跟他身為公眾人物有關(因為已經被新聞媒體傳遍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以吃瓜的心態討論選手的家務事,就同樣可以議論其他普通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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