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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女性豪放词与罗伊诉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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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核心在于深思熟虑之后的选择。我想劝人们尊重生命,但不愿将这份决心强推给任何人。女人也好,老百姓也好,只要是成年人,都应该有权利去犯自己的错,去做将来有可能会后悔的事情。
2022年7月3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越向书】


从前在武大时,曾听宋词专家王兆鹏讲过一个问题:为何女词人里就出不了豪放派呢?

肯定不是男女有别,否则柳永、秦观等辈怎么办?

李清照没有些英雄气吗?“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足以比肩东坡、稼轩。

是诗与词体裁不同吗?婉约才是词家本色?有些道理。但为何苏轼等男性作者偏能开“豪放”一派,快言“大江东去”,慢语“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

王老师语出惊人:因为古人觉得女人太高兴不正常

是哦,明清小说里只要女人喊“快活、快活”,画风多半有些不对。

我猜王老师可能还有半句话没说:他们会觉得寡妇太高兴更不正常……

李清照也写过高兴的词,如那阙“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但此时叙事者的身份是少女。

成年后的李清照们可以写点“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若写“老娘聊发少年狂”就不太好收场……

《红楼梦》里倒有些有豪气的词(“万缕千丝终不改,任他随聚随分”),却也是女孩写的,长大了未必再写,写了也未必能传。

懂了,女孩可以高兴一下,玩玩秋千,游戏诗词。但倘若女人高兴了,多半就惹人生疑。于是无数咏絮的谢道韫和薛宝钗,活成了写“女以弱为美”的班昭。

男人们则父亲的样子俯视女童,又以丈夫的主权斜瞟“贱内”,或以卫道士的紧张和兴奋盯着“未亡人”。

那些成年的女人永远不会被真正视为“成年人”,她们即便真有兴致,偶有豪兴佳作,把持着话语权的“业儒”们多半也不会让令其流传(内化其观念的宝姐姐自己就不让传),何谈成家成派?


这与相当一部分反堕胎的人思路又有何不同。

这些人觉得,自己比已经怀孕的女人更加懂得人生,所以要居高临下地指导一番。就连一些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另一案件(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的判词也提出:如果某个女人堕胎,那么她在年纪更大之后将会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后悔。

这就是不愿意把女人当作人,当作一个与男人一样有理智的,有判断力的“成熟的人”。

有些人居然还好意思把金斯伯格大法官抬出来,说:看看连自由派都批评此判决,还不赶快将这个违背海洋法系“司法传统”的判决推翻!

那些攻击罗伊诉韦德案有“司法传统问题”的人,有多少真正在意的是“司法”上的瑕疵?他们的眼中钉是“给予女性选择权”这个判决结果本身。

穷人无处避风雨,只好拿手边的几根竹竿子搭起了棚子。你可以批评这方法不牢靠,那你就提供材料,教人怎么搭房子呀。偏不,偏要以“私搭乱盖”的理由拆了你这窝棚,让你“on you own.”(自己想办法解决)

女权主义者们走法律能动主义的道路,方法上确实有瑕疵,这里我同意金斯伯格大法官的意见:美国最高法院不应该以这种近乎“造法”的迂回方式去推动女性权益,不应该为了“毕其功于一役”而绕到隐私权问题上去,而应该直截了当的用不尊重公民平等权和自由权的理由判其违宪:

“得克萨斯州的那项法律是全国最极端的。【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必须挽救女性的生命,否则不准女性堕胎。【按照这种立法精神,】会不会毁了女性的健康并不重要,她们怀孕是因为残忍的强奸还是乱伦也无关紧要。所以这起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以后,最高法院可以简单地说,这太极端了。它完全不尊重女性的自由权,所以是违宪的,句号。”[1]


金斯伯格大法官反对的是:最高法院没有必要借罗伊案宣布全国所有涉及堕胎的法律都违宪。这样“一步到位”确实让进步主义者们无需再一个州又一个州地苦战,但跳过艰苦努力的代价,是让反堕胎势力得以将火力集中在最高法院这一个目标,趁着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数时一举翻案。

正是基于这个判断,她在生前也预见到了此案被推翻的可能。

但金斯伯格大法官力主要推翻此判决了吗?

并没有。恰恰相反,她称这是“最坏的情况”,认为此案被推翻后,那些经济处境不佳女性将陷于极其困难的境地:她们没有钱去外州堕胎,只能被迫放弃自己的选择权。

这不是“匡扶正义,拯救生命”,这是在用别人的痛苦成全自己的道德感。

如果有人问,为什么要人如此痛苦,女人的生命不也是生命吗?要是非要生下一切受精卵,那么那些不许女人选择的州的州政府能够负担抚养这些孩子的一切经济和道德责任吗?

此时,那些口口声声要履行“绝对道德律令”的人忽然又换了一幅“现实主义”的面孔:你们自己“不检点”,自己避孕失败,凭什么要纳税人为之买单?

凭什么?

就凭“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由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2]如果法律和道德无法强制男子(特别是未与怀孕女子结婚的男子)履行父亲的义务,究竟有什么理由不让女子拥有自行解除此义务的选择权呢?

真正关心胎儿的人,按理必须同时也是关心女性与儿童福利的人。那些一边喊着“pro life”(我站在生命一边)反对妊娠妇女拥有选择权,一边又要求政府削减贫困家庭孕妇与儿童福利的人,不知是怎样一副心肝。

他们的思路只能理解为:既然你们这些女人犯了“罪”(sin),就应该受苦。

如果一个女人因为某一次冲动而后悔,不想因为这次错误而被判下终身的徒刑,他们是不让的,他们就是要树立一个榜样,用这两代人的痛苦来警示其他女人。让那个不幸的孩子成为烙在她胸口的“红字”,以此成全他们的道德观。


写这些,主要是有感于这件事情在中国激起的涟漪。一些在“只生一个好”的年代里一言不发的人,这几天忽然对大洋彼岸“再使风俗淳”的“义举”激动不已。似乎人工流产的泛滥,正是世道乖离的祸根,现在彼国推翻了一个法案,又能把女人“管起来”了,就是好。

然而,强制堕胎也罢,强制不让堕胎也罢,归根结蒂就是不拿女人当作一个完全的人。却如幼童一般,需要父兄、丈夫和国家的监护。

如果男人们竟然监护不了了呢?那你就应该毁掉自己,以自己的牺牲换取全社会“道德的复兴”。

道德的核心在于深思熟虑之后的选择。妻子产检时,我也惴惴不安。因为我自己的决心是:只要没有医学方面的需要,哪怕胎儿身体有残疾,也不会选择人工流产。我极其恐惧这种选择可能带来的风险,多次在设想“假如……”时发生动摇,最后的决心下得极其艰难。我想劝人们尊重生命,但不愿将这份决心强推给任何人。

任何人,只要愿意去设想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都会战栗。

每一次堕胎都是一场悲剧。而且在现实中,常常是由受孕女性单方面承担的悲剧。女人愿意进行这样的选择,只可能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悲剧。不想看见任何悲剧的旁人,可以去更多地宣传避孕,去创建更多的慈善和福利机构。然而,任何不能与她共同承受后果的人,最好不要摆出父兄(或什么天父天兄)的架子来,说些“你之后肯定会后悔”之类的话。

女人也好,老百姓也好,只要是成年人,都应该有权利去犯自己的错,去做将来有可能会后悔的事情。

[1]《金斯伯格谈罗伊案:将安全堕胎的权利,还给所有女性》 ,https://www.sohu.com/a/497153759_114988.

[2]鲁迅:《我之贞烈观》,收录于《坟》,《鲁迅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121-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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