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品葱法庭第一案的意见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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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一下,这个案子其实很重要,很有可能成为品葱看待言论自由的判例。
事先做一个抛砖引玉,本案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1.辱骂是否可以作为处罚理由。事实上,辱骂的判定范围比较大,往细小点分可以分为公开侮辱、毁坏名誉等。公开侮辱在中文语境通常涉及对被侮辱人的家人,不一定直接针对当事人,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名人的公开账号评论区里。毁坏名誉一般直接针对当事人,可以运用在比较小的范围里,本案使用毁坏名誉更为恰当。
2.辱骂的边界。在我有限的认识里,本案所提出的词是两个字的拼音缩写,在简体用户中使用较多 — — 也就是说,这种辱骂仅限于简体用户之间,那么对于正体字用户是否也构成辱骂呢?
3.辱骂的严重程度。这个词的严重程度我认为比“傻”、“蠢”来得重,但轻过常见的带生殖器“三字经”辱骂。在这里,判断标准需要非常谨慎地做出。
4.作出裁定辱骂判断的人选。本案使用了类陪审团制度,然而在具体的陪审团抽选、表决等项目不是很明确。
5.没有任何判例、宪法修正案作为支撑。这条很重要,如果言论自由勉强算一条宪法修正案的话,本案将很大程度决定宪法修正案的走向。
最后推荐一下前两天看到的YouTube节目,就有提到公众人物如果被侮辱,应该如何反击的精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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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思考后,我决定回答一部分自己提出的问题,并且给出自己的相应解释。
1.“侮辱罪”可以作为一个罪名,并且可以相应地进行惩罚措施。本案所提到的侮辱现象在所有论坛都或多或少存在,而且可以细分为多个方面,如“公然侮辱”、“毁谤”等。侮辱现象在严重时,会阻碍到论坛的讨论氛围(例如先前的支字头事件)。
2.针对某一人(或某一群体)的任意言语形式的常用辱骂词句,都应算作侮辱,哪怕被侮辱对象并不懂得。日语中将“南海”译作“南シナ海”(南shina海),常常用作学术用途;然而Japanese对Chinese在大街上喊“シナ人”(即支那人),在日本法律体系下即是侮辱用语。
3.不同语言体系下,侮辱用语的轻重程度虽不同,但使用侮辱性词语的频率是清晰可见的。所谓的阻碍讨论氛围,和侮辱性词语的使用频率应有很大相关性。朋友间相互开玩笑地说出“三字经”的频率,相比网络上对骂少了非常多的频率,气氛也就平和多了。(当然也有特殊情况,能够在友好的气氛下互喷,比如互喷群之类)
实际上,大多数论坛禁止刷屏,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讨论气氛变糟糕。(刷屏是否违反言论自由的问题,会在下面提到)
4.管理员在目前可以行使自身习惯法,但在开判例先河后,应该在不违返判例的条件下执行是否封禁等操作。实际上,在本案的判决里,管理员是否适合做法官的角色是很值得怀疑的:无罪和有罪(封禁一天)的差距实在是太大,因此有相当的陪审员对于无罪的声援非常高。
不过在这里,还是感谢管理员让渡了一部分权力给陪审团。其实如果管理员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习惯法来判决,让渡权力是本着民主精神而为。
对于陪审团制度,如果像本案的方案处理,难免将来会有舆论导向的可能性。我认为更好的方法是延伸品葱RFC的制度,仅仅在裁定事实上起作用;而判决的工作,交由现在的管理员(将来有可能是法官)来做。
5.如果认为“言论自由”是品葱第一修正案,那么侮辱作为纯口头的行为,应该是符合言论自由的。然而反过来,判决侮辱有罪并删帖,同样不违反言论自由。品葱的管理员出于“保护论坛氛围”的习惯法,对恶意捣乱的账号删帖封禁,是出于在如今的非常时期,对抗来自中共网军的攻击之目的。对于反对言论自由之意识形态,没有任何言论自由可言。
但在品葱交流的葱油们,不仅仅是为了反共而存在于这个论坛。我们重视言论自由而不盲目反共,恰恰是因为不希望下一个政权仍然是朝代,而不是民主社会 — — 拥有言论自由之魂的民主社会。
这块土地的朝代经过了2500年,伴随着这个朝代的,自然有土地上的人。但看看在儒表法里沉浮、臣服的人们,又有哪个不是把种种恶习带到现在,却从来没有真正反思过自己的历史包袱?把骂人技术训练到眼花缭乱的,从清朝的传教士记载就已经够多了,文革创造出来的不过千年一隅。
比起宪法,更重要的是宪法精神。葱油们重视言论自由的精神,是否也应该重视“说造就人的话”这一精神呢?言论自由到底是应该追求高尚的道德,还是侮辱人的快乐?这不是法律能解释的,法律也仅仅能保护人的言论自由了。
综上所述,本案的侮辱指控可以立案,但从语言的严重程度来看,远远没有到侮辱的地步。同时,对于侮辱的指控不违返言论自由。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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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些话】
美国人历史上最崇拜的大法官就是马歇尔大法官,原因就是在于他确立了三权分立中司法的地位。拥有一个强大的司法,是美国强大的很大原因。这个案子对于品葱而言,意义不亚于马歇尔大法官在美国独立之初的判例。愿宪法精神长存。
(如果管理员愿意开放法官或大法官之职务,请多考虑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