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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筆記 話術攻防 保單非親簽/代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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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實務上的案例,如保險業務員已經將要保書帶回公司,事後詢求客戶的同意後,就代為簽名了,實際上,購買保險到底可不可以代為簽名? 代為簽名的保單到底有沒有法律效益?

案例

孝順的李先生幫他在老家台東的父母各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要保人和被保人屬於同一個人,但是李先生是在台北工作,久久才回老家一次,所以要保書上簽名為業務員代簽。


被保險人陳小姐於未成年時(12歲)被親戚私自成立一張人壽保單,因為該親戚為保險業務員,需要有業績貢獻,站在維護親戚情誼的立場上,事後也同意這張保單,但該張保單中的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父親/本人)的簽名皆為偽造是由他人代簽的。


實務

但很多情況,是業務員和要保人及被保人之間關係交好,或者是要保人、被保人為怕麻煩,彼此就口頭上說好,業務員就簽了,保險契約也走的下去,要保人及被保人也沒有權益損失,可能就相安無事,這種情形在某些險種如車險、旅平險這種保費少,保險期間短的契約,很常見,因為本人親簽的成本如交通往返、約時間地點等,都比保費來的高。


假如是保費高,保險權益大的保單,而當要保人或被保人權益受損害時,那麼有沒有代簽,就要講清楚說明白了,最常多爭議性的案例,如投資型保單,當保單價值因投資標的暴跌的時候,要保人或被保人覺得不舒服,甚至保單價值過低,低於最低目標保費,這時候就會站出來,主張是代簽的,這時候,只要被證明不是本人簽的,保險業務員一定會被檢討,負起責任。


補救措施

1.辦理補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後同意,事前同意為允許,事後同意為追認。為了避免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未親筆簽名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以留存書面證據。補簽名實質上是對他人代簽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不認可所購買的保險,可依法予以撤銷或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作退保處理,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對退保的金額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網路上充滿了種種以訛傳訛、積非成是的說法,現代人面臨的最大問題並不是找到資訊來源,重點反而是如何釐清正確的資訊。如同各位知道的,保險公司受到監管機構監督,有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規範。依據第105條,民眾向保險公司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沒有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這個契約是無效的。民眾也就可以隨時撤銷這個契約。而業務員未依規定親自會面要、被保險人及確認其親簽的話,則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最高可懲處1年停止招攬,或是撤銷業務員登錄證。而擅自在保險契約相關文件中填寫或簽章,將涉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第210條偽造文書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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