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基金會報導工作坊分享(下):緬甸、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兒童概況介紹
上篇提到有關機構和孤兒的定義,本篇將簡述緬甸、柬埔寨、泰國和馬來西亞的概況,以及介紹成功讓孩子從機構回歸到家庭(family reintegration)的相關組織。工作坊此次邀來緬甸和柬埔寨從事相關行動的負責人,談談他們的經歷。
一、緬甸
Kinnected Myanmar是緬甸當地的非政府組織,旗下擁有13所孤兒院,和237位兒童。該組織希望透過紮實的社會工作和實踐,讓孤兒院裡的兒童重新融入社會,其總經理Joney Thawang Hup受邀到工作坊分享實際經驗。
Joney指出,基於登記程序的繁瑣和複雜,緬甸境內僅有227家孤兒院向社會福利局登記。但實際上,仍有大部分的孤兒院未登記,這意味著孤兒院大多不符資格。
和上述所提的數據雷同,Joney說道緬甸被安置在孤兒院裡的兒童,75%仍有父母或至少一位父母。他列舉當中的push and pull factors。在push factors(推動力)中,「貧窮」和「讓孩子受教育」是父母將孩子送入孤兒院的兩大原因。而在pull factors(誘因)中,他提到孤兒院負責人以教會導向(ministry-oriented)和金錢導向(money-oriented)經營孤兒院。
他解釋,有些孤兒院負責人會到鄉下呈現精采表演,或是透過說得一口流利的英文,吸引家長把孩子送入孤兒院。這一些負責人會將孤兒院設置在市區,尤其是旅遊區域,以獲取外國遊客的捐款。這一些孤兒院的經營之道以利益和金錢為導向,孩童的權益並不會列入最優先考量,且在孩童眾多的情況下,負責人也無法一一給予小孩應有的關懷。當然,有些以宗教為由而設立的孤兒院(教會導向),其出發點是好的,但他們不知道讓擁有父母的孩子在收容機構裡成長並不是孩童的最佳利益。
「他們有心照料,但缺乏知識。」Joney說道。
父母把孩子送入孤兒院,本意無非是希望他們可以得到更好的照料,但我們卻鮮少將孩子的想法納入考量。Joney指出,緬甸孤兒院裡,僅有3%的兒童通過大學入學考,這份數據破解了父母的迷思:並非進入收容所,孩童就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Joney舉出這個例子,試著探問:父母自認為對孩子好,但孩子是否會這麼認為?
「我們在一個村莊裡碰到一名女孩,她在大學入學考試落榜3次後,從孤兒院裡回到村莊。她說若能回到10年前,她情願選擇和家人住在一起、耕田,也不要再進孤兒院。在孤兒院裡最讓她難過的是,其他父母放學後來接孩子,但卻沒有人來接自己。」
這一些被安置在孤兒院的兒童鮮少有機會和家人團聚,有些兒童甚至有好幾年沒見到父母。為此,Joney策劃暑期的短期探訪(summer short visit),希望藉此讓孩子見見父母。透過與組織旗下的13所孤兒院負責人協商,並且在詢問237名兒童的意願後,一共有60名兒童希望回去探望父母。而就在探訪結束後,一共有20位兒童最終回歸到家庭生活。
除了成功讓孩子回歸到家庭,Joney也致力預防父母把孩子送進收容機構。透過教育父母,Joney希望改善他們的經濟問題。他認為,這一些父母最大的問題在於不曉得如何利用現有的資源,或是知道自己有什麼資源。他舉出幾個方式,好比說教導父母種植馬鈴薯、怎麼買賣、行銷或是透過貸款,改善家庭經濟負擔。
至於如何讓緬甸現有的孤兒院轉型或逐步消除,Joney表示教育照料者(caregivers)至關重要,尤其教導他們何謂孩童的「最佳利益」。
二、柬埔寨
除了Joney,工作坊也邀來柬埔寨的另一名工作者Lynny Sor分享。Lynny在柬埔寨非政府組織「Children in Families」(CIF)工作,該組織提倡讓孩子回到屬於他們的家庭。透過提供直接的協助,CIF致力讓孤兒和弱勢兒童以親屬照料(Kinship Care)或寄養形式 (Foster Care),回歸到「家庭」生活。同時,針對一些欲改善替代照料(alternative care)或正準備過渡到家庭照料(family-based care)的相關組織和社群,CIF也提供技術支持和知識分享。
該組織推行的寄養計劃非常嚴謹,Lynny提到從前期對父母的訓練,到後期持續更近孩童的狀況都相當耗時。大略來說便是:當一對夫妻決定成為養父母,且在滿足所有的條件後如擁有穩定的家庭狀況、一定的教育程度等,就會開始接受訓練。一切準備就緒,孩童就會被安置在這對寄養父母家中。接下來的6個月,工作人員會不定時探訪,或是詢問附近鄰居這對夫妻和孩童的相處狀況。若一切適應良好,那這位孩童就算正式回到「家庭」生活。
「如果適應狀況不好,孩童必須再度被送回孤兒院,這樣的二度拋棄會不會讓他們更加受傷?」我問道。
Lynny承認這樣的問題確實存在,但目前可以做的就是極力避免以及討論解決辦法,例如在前置期做出更多的溝通。
另一方面,說起柬埔寨的替代照料,Lynny說當地的主要問題是:執法不力、無法有效滲透到普羅大眾,以及缺乏受過訓練的人。以組織內推動的寄養計劃為例,他們必須先取得政府官方發出的信件才能登記,不過當地官員有些卻連申請表格都不曉得怎麼填。慶幸的是,情況在近兩年內有慢慢改善,至少當地官員如今更願意與他們溝通。
Lynny也指出,柬埔寨孤兒院主要的經濟來源是捐款(donation)和旅遊業(tourism),因此教育捐助者和前來孤兒院當志工者是重要的。
首先是捐款,Lynny提到孤兒院一個月的花費其實已經可以支持好幾個家庭(依據個別家庭的狀況);再者有些捐助者並不會追溯孤兒院的開銷,所以有些捐款會被濫用。二來關於志願服務,志工們的短暫出現會讓小孩無法分別何謂「愛」,這會讓他們在長大後更容易被騙,或是會覺得自己再度被拋棄而不願再相信人。因此她說道前來CIF工作的志工都不能與小孩有接觸,只能處理文書工作。
相關的情況,大家可以參考這一部TED影片,裡面講述了講者如何從一名孤兒院志工,到後來成立基金會,讓兒童回到家庭。
三、泰國
緬甸和柬埔寨之外,我們也實際探訪在泰國的非政府組織Duang Prateep Foundation和Step Ahead。Step Ahead基本上也致力於讓小孩回歸到家庭,包括和泰國政府合作,建立法律框架保護孩童。因此,在這邊我只簡單介紹Duang Prateep Foundation。
Duang Prateep Foundation由Ms Khru Prateep創立。雖然在貧民窟成長,但她比其他小孩幸運,仍有機會接受四年的教育,並且懂得閱讀和書寫。Khru Prateep說道貧民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不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兒童沒有受教育的欲望、被驅逐的風險等。
為了有效解決問題,該基金會就設置在曼谷其中一個最大的貧民窟Klong Toey slum旁。基金會的其中一項計畫Kindergartens Project是類似日托兒所的概念,幫助父母照顧和教育小孩,讓小孩能在不離開家庭的前提下受教育,父母也能安心除外工作。而該計畫致力於讓殘疾小孩入學,讓每一位小孩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利。
相關負責人帶我們實際走進Klong Toey貧民窟裡。貧民窟裡不如想像中的狹窄,有些小巷即便只允許一個人通過,踏在腳上的還是讓人備感安全的石灰路,而非木板。雖然河流或溝渠裡被塑料袋塞滿,但貧民窟裡的衛生條件還在可接受範圍內。往窗口探進屋內,有些家庭裡鋪著地毯,也有一台電視機。
據來自菲律賓和印尼的記者說,相比起自己的國家,這個貧民窟的整體情況已算非常好。負責人也不諱言,在基金會和各方的努力下,貧民窟的狀況已經改善很多,在裡面居住的家庭已把這邊當成真正有歸屬的家,好比說有些門外還種起了鮮豔的花朵。
那麼,馬來西亞呢?
那麽馬來西亞孤兒院的狀況又是如何呢?以下,是我簡單收集到的資料。
Orphan Care是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致力倡導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除了與Lumos(JK羅琳創立的基金會,致力倡導讓機構兒童回歸到家庭基礎支持 )是夥伴,也密切與婦女-家庭和社會發展部、社會福利部合作。據Orphan Care在官網上提供的資料,馬來西亞估計約有64000名兒童生活在收容機構裡,包含已註冊和未註冊、私營和公立的孤兒院。
馬來西亞《2012年兒童權利狀況報告》指出,不論是政府還是私營機構都缺乏有效的安全審查機制,私營機構的運營條件因此參差不齊。此外,由於人力有限,工作人員無法有效地處理個案以及對個別家庭進行後續審查,因此有一些兒童即便被送回家庭,但持續被虐待。
根據The Star在2014年報導,Orphan Care高級研究員Dr. Ananthi Al Ramaiah在當時接受訪問時表示,馬來西亞在實施「去機構化」前,必須先考慮幾個關鍵因素,如收養和寄養制度、去機構化前必須提供的訓練、照料和經濟資助等。
她說道,「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的目的不是要你立即關閉所有機構,這是在一切措施已經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去機構化才能進行。你必須要有強大的領養機制來完成這項工作。不幸的是,這樣的機制在馬來西亞仍不成熟。」
馬來西亞領養程序複雜耗時,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必須依循不同的法律管道。在適用於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1952年領養登記法令》(RAA)下,兒童雖然可以透過領養證明書得到身分證明文件,但卻不能采用養父母的名字或繼承財產,也因此領養兒童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平等對待。儘管沒有相關數據,但相信通過非法途徑領養兒童的人數遠遠更多。
此外,機構裡的兒童有些也面臨無國籍風險。一些自小被父母遺棄在機構的孤兒,因缺乏出生登記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陷入無國籍風險機率甚高。一般上,孩童在18歲後就必須離開收容所,如果這18年間申請成為公民失敗(因為官僚文化和繁瑣程序,一般上極難申請),那麼踏入社會後他將失去任何的保護機制(機構並不會持續不斷地為年滿18歲和需要謀生的兒童,做好脫離收容所的準備),也將因缺乏合法證件而被視為「非法移民」,極容易受到剝削和逮捕。
然而,這個現象其實可以被預防和解決。馬來西亞在1995年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對其中5項有所保留,分別是:
- 第2條(關於非歧視)
- 第7條(關於出生證明、姓名和國籍權利)
- 第14條(關於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
- 第28條1(a)(有關全民義務和免費初級教育)
- 第37條(關於嚴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
其中,保留的第7條闡明:
- 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 締約國應確保依據本國法律及其於相關國際文件中所負之義務實踐兒童前項權利,尤其若非如此,兒童將成為無國籍人。
馬來西亞若撤除對該項條例的保留態度,讓被拋棄的孤兒擁有出生證明,從而降低他們成為無國籍人士的風險,那無國籍議題至少能被部分解決。即便不願撤除保留態度,《聯邦憲法》第14條(1)(b)條第二部分1(e)第二附表其實也闡明:
任何在馬來西亞出生,且在出生時並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將依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依照這一法條,根本不該存在被遺棄孤兒陷入無國籍風險的現象。那麼,為何保護兒童的法律框架會失效?
想起去年在處理無國籍兒童議題時,我問道可以怎麼有效解決這個問題,當時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兒童之聲」(Voice of the Children)主席沙米拉(Sharmila Sekaran)是這麼回答我的「Everything is about political will」。「政治意願」(political will)這四個字,似乎解釋了大部分問題。
工作坊結束後,腦海浮現許多待解的疑問,包括馬來西亞對於孤兒的定義、孤兒的真正人數、一共有多少殘疾孤兒、多少間機構,還有那一些移民、難民和無國籍孤兒呢?孤兒之外,還有近期備受關注的童婚議題,以及街童問題、販賣兒童問題等,每一個議題都可以繼續延伸出複雜的問題。
這一次帶領工作坊的導師是擁有多年經驗的資深記者,我還記得她在工作坊結束時說過這麼一句話,具體的內容我忘了,但大意是:
我們都是幸運的,所以我們還可以做更多。
這兩篇文章是我在工作坊裡的筆記以及(很大部分的)個人補充。若文內有任何問題,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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