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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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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和理非與勇武的二元對立 — 淺論直接抗爭(Direct Action)

陳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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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登於筆者的medium blog: https://medium.com/@samuelchan_62465/走出和理非與勇武的二元對立-淺論直接抗爭-direct-action-3a9b61e6a179

香港的社會運動自雨傘運動後,便一直在主流論述中被分為兩派﹕「和理非」,旨在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爭模式改變人心及政府,其例子包括傘運、六四晚會及各大和平遊行;「勇武」派,旨在「以武抗暴」,不畏採取武力以直接阻止當權者施行暴政,其最為人熟識的例子莫過於魚蛋革命。兩者不單界限分明,更互相厭惡,前者覺得後者無原則可言,後者認為前者並非真的認真求變。

然而,在近日開展的反逃犯條例案的抗爭中,兩者的界限開始模糊起來。「勇武」抗爭者會參與民陣的「和理非」遊行、「和理非」示威者對「勇武」抗爭者作出物資上的資援、終極「和理非」的教徒以列隊唱聖詩的方法保護被警察狙擊的「勇武」抗爭者⋯⋯這是否單純不同派別互不干涉,各自努力的體現?我們又如何解釋各種不合作運動及其他抗爭手法,如從銀行擠提、癱瘓交通、公開黑警資訊、要求國際制裁香港高官等?我們無法把這些抗爭手法簡單地區分成「和理非」或「勇武」。原因很簡單﹕本來這和理非與勇武,就是建立於過於粗疏的「使用武力與否」這二元對立之上。

我們會以武力作為分界線,是無可厚非的,畢竟直觀上武力最容易理解,就是我的身體會受到侵犯,會被打,會痛。然而,在劃分社會運動的種類及理解其合理性時,這分類卻只會幫倒忙。若果我們要衡量某種抗爭手法的成本或負面影響時,有否使用武力充其量只是考慮因素之一﹕我們若果和平包圍一間食店(或長期在食店門外勸阻食客進入)一個月,對食店而言,後果不是比我們以武力打破食店的玻璃然後離去更甚嗎?而且武力這詞範圍太廣 — 不同的武力性質是否一樣?攻擊人與破壞物件,是否一樣?若然破壞的是用來制造破壞的機器呢(如破壞捕鯨船或輸油管)?若是警察把遊行路線限制了,遊行人士前進不了,衝破那些鐵馬呢?若警察越權執法,侵犯示威者人權,自衛似乎無可厚非,那拋擲雜物阻止他們前進,不也同一道理嗎?「勇武」與否,既不能充分讓我們理解不同抗爭模式的異同及意義,更無法讓我們思考當中牽涉的更細緻的社會運動倫理問題。

行使武力,當然需要給出合理理由;但武力作為一個概念,並不能充分讓我們區分不同的抗爭手法及思考這些手法相應的政治及道德問題。比起「勇武」,我覺得「直接抗爭」(direct action)一詞更為恰當。直接抗爭指的是以不同的手法去直接阻止不公義的政策或行為。這包括直接阻止企業或政府訂立或實行該政策或行為。環保分子抱著要被斬砍的大樹、動物權益者直接把被送往屠宰場的動物救出來、原住民佔據要被開墾的居住地、抗爭者圍堵或佔領立法會不讓其開會,都是同一道理。但直接抗爭同樣包括提高這些不公義的政策或行為的執行成本。抗爭者每晚把不義的跨國企業門市的窗戶敲破,或是香港抗爭者癱瘓經濟及交通等,均屬此列。最後,直接抗爭還會針對個別執行者,將其行徑妖魔化,務求在短時間內令大眾憎恨這些執行者,從而激起民意支持抗爭行動。綠色和平對跨國企業的狙擊,或是香港抗爭者對侵犯人權的警察的描繪,均屬此列。

不是所有直接抗爭手法都牽涉到武力,也不是所有支持直接抗爭的理論家也支持使用武力。要了解直接抗爭的核心,我們可以將其對比於大家較為熟悉的公民抗命。公民抗命,一般是透過公開地並非暴力地違法,然後被補,在法庭上表明心志,從而打動民意或政府。在公民抗命的框架下,違法本身並不能直接阻止不義法案,而是透過違法表現出自己的心志,結合論述,改變對方想法,才能達來改變。公民抗命的改變大多不走出現有政治框架。反之,直接抗爭雖然也重視論述,但改變人心或是達成共識未必是其目標。直接抗爭要的是直接帶來公義的結果。例如對把動物救出來的組織來說,其主要目標就是把動物救出來,沒有別的。同樣,香港抗爭者在6月12日阻止立法會開會,道理也很簡單﹕立法會無法開會,不義法案自然無法通過,不用說服政府也沒關係。因為其追求改變的模式不一樣,直接抗爭者不需要公共性,也無被捕之義理。在武力一點亦然﹕如羅爾斯(John Rawls)所說,公民抗命之所以不訴諸於武力,並非因為武力本身不可取,而是因為公民抗命作為訴諸於大眾正義感的表達模式,會被武力削弱;直接抗爭並無這種表達意圖,故亦不受此限。我們若果要說雨傘運動是公民抗命,那現在反抗修訂逃犯條例的種種抗爭,幾乎都可被列為直接抗爭。

理解到什麼是直接抗爭後,我們可以問﹕在什麼情況下我們才能進行直接抗爭?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大部分的社會運動倫理文獻都假設該運動是發生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因為只有在民主社會中,以下的問題才會成立﹕當我們共同同意這個選舉制度及這個社會的基本結構時,我們憑什麼選輸了就起來反抗?然而,在威權政體下,人民沒有選舉甚或發聲渠度,更遑論能決定這社會的基本結構。我們幾乎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直接抗爭的綠燈從來都是亮著的。但話是這樣說,我們還是要看一看現有文獻中會討論到的條件﹕

真正而嚴重的不公義﹕因為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而都是合理的公義觀,只有當這法案或行為違背現存的不同合理的公義觀,直接抗爭者才能出師有名。

緊急性及不可逆轉性﹕無法以更緩慢的速度說服各方,因為法案即將通過,而一通過,就會造成無法逆轉的傷害。

政治不平等﹕抗爭或反對者面對嚴重不平等的政治或權力架構,令他們無法以一般方法理性跟執行者商討。

缺乏對等的回應(Reciprocity)﹕對方根本不願意討論或讓步或考慮任何反對的意見。討論或任何打動對方的手法都變的沒有意義。

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對手愈是違反一般溝通及程序公義,抗爭者就愈是有理由去進行更激進的直接抗爭行為。

理解到這些條件後,就不難發現,威權政體從結構上是持續地滿足所有條件,但當然不是每一條法案也是不義的。但我們可以再問,那直接抗爭要面對什麼道德難題?直接抗爭,當然不等於anything goes,上述的條件便已設下不少限制,但這些限制理應是視乎情況而制訂。

直接抗爭幾乎無可避免地會對抗爭對象以外的第三方制造成本或損失。如何衡量這些後果是否合適?抗爭者有沒有做足措施,去減輕第三方的損失,或者當第三方的損失是直接抗爭無可避免的一環時,盡可能讓第三方同意或理解其行動?

如直接抗爭中牽涉武力,我們如何細分在什麼情況下什麼武力是合理的?衝破鐵馬跟殺人都是武力,但當然是兩碼子的事。面對警察無理的虐打,扔水樽頭盔等可以,那扔磚頭又可不可以呢?對方如果都開槍了,還不可以嗎?

抗爭者要如何為其抗爭行為負責?抗爭者要問責的對象,當然不是不公義的政權。讓政權向抗爭者問責,只會給予該政權合法性,讓不義政權坐大,極不可取。抗爭者只要向其他抗爭中的同路人負責。負責並不是指要讓對方審判其行為,而是指要向對方負起責任(不詳述,有興趣者可參照Iris Marion Young的Responsibility for Injustice)。各自表述,各自行動,當然比互相內鬥要好,但距離理想甚遠。抗爭者之間不需取得共識,但可以更清晰地表明各自的行動綱領,令雙方更理解互相的理念,也更能思考可以如何互相配合。在這基礎上能有對話,加深雙方配合的默契,就更好了。進一步的問題是﹕直接抗爭在整場民主運動中,角色會是什麼,會怎麼與其他運動模式銜接?

如果直接抗爭將成為香港人的主流抗爭路線之一,我們必須思考其牽涉的政治哲學問題。和理非與勇武的二元對立,讓我們一直陷入all or nothing的偽二元對立,既無法想像更多元的抗爭模式,無法想像不同抗爭方法何以共存,更無法思考更細緻的社會運動倫理問題。要共同走下去,我們需要新的一套思考及論述框架。

此文章為純學術討論,並無煽動之意。抗爭模式的合理性,取決於抗爭者身處的政治環境。香港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自能作出適當的道德判斷,並為這判斷抗爭到底。

參考/建議的書目及文章﹕

Fung, Archon. 2005. “Deliberation Before the Revolution: Toward an Ethic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n Unjust World.” Political Theory Vol. 33, №3: 397–419.

Humphrey, Mathew & Marc Stears. 2006. “Animal Rights Protest and the Challenge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35, №3: 400–422.

Rawls, John. 1999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ections 53–59).

Smith, William. 2018. “Disruptive Democracy: The Ethics of Direct Action.” Raisons politiques Vol. 69, №1: 13–27.

Young, Iris Marion. 2011. Responsibility for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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