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的健保制度,並非全體國民都能享受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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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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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存在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卻並非全體國民都能享受。停留身份的無戶籍國民,無論停留多久都無從參加健保。

所謂的健保,全稱為「全民健康保險」,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如下: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1 項)

這邊可以看到,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全體國民的健康。既然特別提及全體國民,保險對象理應包含無戶籍國民。

不過,我們看該法第 8 條第 1 項就會發現,本國國民還要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才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

除了上述規定者之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

而所謂的「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是指「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等移民署核發的「中華民國居留證」。

也就是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的人,才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另外,第 9 條的部份,並沒有限定於本國國民,因此持「外僑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針對外國人的部份,訂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這樣的要件,並無不妥之處。畢竟如果一般來台觀光的外國人都能參加健保,也是很不合理的事情。不過,無戶籍國民和外國人,本質上顯有不同之處,本來就不應該混為一談。無戶籍國民身為本國國民,本國國民權益本來就要優於外國人。

第 8 條及第 9 條,卻排除了沒有居留證的無戶籍國民,難謂公平合理。既然第 1 條第 1 項提及「全體國民」,只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有居留證者,才能參加的「全民健康保險」,顯然違背了「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的精神。

基本上,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除非有親屬在台灣設有戶籍,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要取得居留身份較為困難。若不符合居留資格者,只能在台灣合法連續停留 5 年以上,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時,才能申請居留,並持續在居留滿一定期間才能申請定居設籍。

也就是說,這些不符合居留資格者,如果要在台灣設籍,必須以停留身份在台灣生活長達 5 年之久,而停留期間都不具有「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因此這 5 年的期間,若這些人有生病,只能自費就醫。

難道政府認為,停留身份的無戶籍國民,沒有就醫的需求嗎?

無法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的「全民健康保險」,還好意思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開頭,提及「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實為可笑。

其實,我倒是認為,在台灣沒有居住事實的人,無法享受健保是很合理的。然而,針對有戶籍國民,出境逾 2 年戶籍遷出時,健保才會被退保。難道兩年沒有入境,還能說居住在台灣嗎?而實際居住在台灣的無戶籍國民,僅因沒有戶籍或居留證,而無法享受健保。

這種問題的發生,可以說,完全歸因於台灣畸形的戶籍制度。意即,對於有戶籍者,採取極為寬鬆的居住事實認定標準。針對無戶籍者,採取極為嚴格的居住事實認定標準。而強調依居住事實而為的戶籍制度,對無戶籍者卻設定了設籍門檻,無從依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

我認為,在現行定居或設籍規範未修法的情況下,在台停留滿 6 個月,或有一定雇主的無戶籍國民,無論有無居留證,應該都要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的參加對象,才能符合第 1 條第 1 項「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的精神。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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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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