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軍扣我海建興20號漁船,台印漁業合作何時上軌道?
2021年1月下旬,就在國人正為桃園肺炎疫情擴散吵得不可開交之際,遠在東南亞海域上,一艘我國的漁船,正被異國官方單位以非法捕魚罪名論處,恐將處以巨額罰款或有期徒刑。
根據印尼海軍網站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當地時間1月22日上午,該國海軍的扎納丁號(359 KRI Usman Harun,邦托莫級護衛艦)軍艦在納土納海域北方(North Natuna Sea)巡邏時,認為一艘懸掛中華民國國旗的延繩釣鮪旗魚漁船相當可疑,下令攔截時,漁船加速離開,於是扎納丁號追截此船登檢,結果在船上發現不合規定的漁具以及12公噸漁獲,認定此船在其經濟海域非法捕魚,扣押船隻,並將船上胡姓船長、2名台籍漁員,7名印尼籍船員全數扣押,帶回海軍基地。根據印尼法律規定,在其國內專屬經濟海域非法捕魚,最高可處6年徒刑和200億印尼盾(約新台幣3990萬元)的罰款。
這艘倒楣的漁船是來自屏東、東港籍的海建興20號(Hai Chien Hsing 20),編號BJ3453,重70噸。事件發生後,船東向東港漁會通報,強調漁船並未在該海域作業,是無害通過。東港漁會林漢丑總幹事也強調,海建興20號只有經過事發海域而已,並未在當地捕魚,希望漁業署跟外交部盡速釐清,避免讓漁船蒙受天文數字般的巨額罰款跟最高6年有期徒刑。
多年之前,台灣與印尼兩國曾於2004年簽署台印尼漁業合作備忘錄,但一來合作備忘錄(MOU)的法律定位模糊,未必有具體的商業承諾效力;二來這份文件只有英文版而沒有印尼文版,且缺乏具體實質內容,很難明確界定合作範圍到哪裡;三來台灣印尼雙邊的這份漁業合作備忘錄,時間僅從2004到2009年為止,在此之後由於印尼政府已有能力開發漁業資源,不再有興趣與台灣共同開發合作,備忘錄便沒有續簽。
如今事隔許久,台灣漁船在印尼經濟海域活動,已經要提心吊膽。例如2016年3月,屏東琉球籍聖德財(CT4-2746)、連億興116號(CT4-2828)兩艘漁船便在麻六甲海峽遭到印尼公務船隻朝駕駛室槍擊,印尼官方面對我國控訴時,則辯稱聖德財號疑似非法捕魚、衝撞公務船,為了自保才開槍。總之我方漁船僥倖平安返抵國門,雙方外交單位各說各話,也就不了了之。
究竟我國漁船在東南亞各鄰國經濟海域活動,是非法捕魚,或是無害通過?資深的船老大心中或許都有一把尺,知道哪裡可作業,哪裡有遭到驅離或登檢的風險。然而經常聽到我國漁民抱怨的是,同樣是到他國經濟海域,被該國公務船舶取締追趕,中國漁船有官方的海警船趕來馳援保護,台灣的漁船卻往往只能自力設法逃脫或被帶走,事後才依靠官方交涉把人贖回來。過程裡還可能被對方軍警用步、機槍射擊,九死一生。先不論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我國遠洋漁船在外動輒被別國海軍海警當成嫌犯追截、有時還要吃子彈,漁民情感上當然會先埋怨「漁業署不挺漁民、海巡署都不強硬」。
到底要怎麼解決?除了漁業署跟外交部持續拋出優惠條件、吸引漁業合作跟貿易協定之外,也許海巡署也得擴大巡護船的巡航範圍,讓這些浮動國土當漁民的後盾,以免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時,緩不應急,又被外界譏笑是「弱國無外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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