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7年鎮壓叛國者家屬的命令
蘇聯內務人民委員部行動命令
1937年8月15日
莫斯科市
№ 00486
接此命令後,立即著手鎮壓自1936年8月1日起被軍事委員會和一級、二級軍事法庭判決有罪的叛國者和托洛茨基右派間諜破壞分子之妻。
執行此項業務時,遵循以下要求:
行動準備
1) 仔細檢查每個擬定進行鎮壓的家庭,注意搜集補充資料和毀譽材料(Компромат)。
根據所搜集的材料,制定:
а) 家庭總體情況的一般性說明:被定罪戶主的名和父名,因何種罪行、何時、由誰做出何種處罰;家庭成員名單(包括被定罪者的全部被撫養人和共同生活者);每個家庭成員的詳細背景資料;關於被定罪者妻子的毀譽材料;15歲以上少年的社會危險性評估;家中是否有需要照料的高齡父母、是否有重病號或傳染病號、是否有需要看護的兒童。
б) 關於15歲以上少年的社會危險性及反蘇行為能力的單獨簡報。
в) 15歲以下學前和學齡兒童名單。
2) 報告和名單由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和邊疆區及州一級內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之後:
а) 授權逮捕和搜查叛國者妻子;
б) 確定對被捕者子女採取的措施;
в) 指示對被定罪者父母與其他親屬、被撫養人和其他共同居住者採取的措施。
進行逮捕和搜查
3) 逮捕擬被鎮壓者。辦逮捕證。
4) 罪犯被逮捕時,與其有合法或事實婚姻關係的妻子也應逮捕。
已經與罪犯離婚的妻子,屬於下列情況的可以逮捕:
а) 參與該犯反革命活動的;
б) 包庇該犯的;
в) 明知該犯反革命活動卻未告知政府有關部門的。
5) 不應逮捕者:
а) 孕婦;照顧哺乳期嬰兒的、患重病或傳染病的罪犯之妻;患病需要照料的兒童;高齡老者。
對這類人的措施暫時限於要求籤署保證書不離開居住地,密切監視。
б) 罪犯妻子揭發自己丈夫、向有關部門交待情況的,構成對丈夫進行深入調查和逮捕的依據。
6) 逮捕的同時進行徹底搜查。沒收下列物品:武器、子彈、爆炸物和化學品,軍用設備,複印設備(膠印機、玻璃版印刷機、打字機等)、反革命書刊、往來信件、外幣、貴金屬、硬幣和製品、個人文件與貨幣文件。
7) 沒收屬於被捕者的個人財產(被捕者隨身必需的內衣、外衣、鞋子、被褥等除外)。查封被捕者住所。
家中如有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親屬與被捕者同住,除保留他們的個人物品外,還應從沒收查封財產中留下必需的居住空間、家具及日用品。
8) 逮捕和搜查之後押送罪犯之妻進入監獄。同時嚴格按照下述要求運送兒童。
辦案制度
9) 為每個被逮捕者和每個15歲以上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少年建立偵查案卷,其中除規定文件外,還應包括專門報告(第一條”а”、”б”款)及簡短起訴結論。
10) 偵查案卷上報蘇聯內務人民委員部(НКВД)特別會議審核。
遠東、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和東西伯利亞州的內務部門負責人不要將被逮捕者偵查案卷呈送特別會議,而要發電報匯報關於罪犯家庭的一般情況(第一條”а”款)供特別會議審議。特別會議將通過電報回復內務人民委員局負責人對每個家庭的處理決定,同時指定監禁地點(勞改營)。
案件審辦和刑罰標準
11) 宣判有罪的叛國者妻子和15歲以上子女,其具有社會危險性及實施反蘇行為能力者,由特別會議審理。
12) 宣判有罪的叛國者妻子,視其社會危險程度在勞改營關押不超過5-8年。
13) 對社會有危險的罪犯子女,視其年齡、危險程度和改正可能性,在勞改營或НКВД勞改隊關押,或安置於各共和國教育人民委員所轄之特種保育院。
14) 特別會議的判決通過電報傳達給各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及邊疆區、州內務部門負責人,以便遵照執行。
15) 偵查案卷一律存放在蘇聯НКВД檔案室。
執行判決的程序
16) 已經特別會議裁定的叛國者妻子,送蘇聯НКВД勞改營管理總局專門指定之捷姆尼科夫勞改營(譯註:莫爾多維亞境內)服刑。
押送勞改營的程序遵照現行規定。
17) 被定罪的叛國者妻子,如因其本人患病或照顧患病子女未被捕者,待痊癒後逮捕並押送勞改營。
帶哺乳期嬰兒的叛國者妻子,判決下達後不在監獄關押,直接送勞改營。
年老的罪犯妻子亦照此辦理。
18) 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子女,其第一類、第二類依照НКВД勞改營管理總局特別命令、其第三類依照蘇聯НКВД行政管理局命令送勞改營、НКВД勞改隊或共和國教育人民委員所轄之特種保育院。
安置罪犯子女
19) 罪犯定罪後遺留的無人照顧之孤兒均按下列規定安置:
а) 1歲、1歲半到3歲的幼兒安置於罪犯居住地的共和國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和托兒所。
б) 3歲到15歲的兒童可安置於其他共和國教育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或除莫斯科、列寧格勒、基輔、第比利斯、明斯克及沿海、邊境城市之外的邊疆區和州的保育院。
20) 15歲以上少年視情況單獨決定。根據其年齡、靠勞動獨立生活的能力,或被其他有撫養能力親屬收留的可能性,這些少年可以被:
а) 依照第19條”б”款遣送共和國教育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
б) 遣送到其他共和國、邊疆區和州(除上述城市外)參加勞動或上課學習。
21) 被定罪母親攜帶的哺乳期嬰兒一併送入勞改營,待其1歲到1歲半時交由共和國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和托兒所撫養。
22) 3-15歲的兒童屬於國家保障人群。
23) 如果遺留的孤兒情願被其他親屬(未被鎮壓者)收養,成為其被撫養人——不必阻止。
接收和分配兒童的準備
24) 執行本次行動的每個城市要有下列設施:
а) 接收分配中心,兒童在母親被捕後將立即送至這裡,接著轉送保育院。
б) 設立專門設施,收容НКВД特別會議裁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少年。
對上述少年,有條件的可使用НКВД勞改隊收容兒童設施。
25) 指定接收罪犯子女的教育人民委員所轄兒童保育院所在地之內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協同州國民教育局負責人或代表檢查保育院工作人員,解僱那些政治上不可靠的、反蘇的、腐化墮落的。用通過審查的、政治上可靠的人取代他們,以教育、教管抵達的少年兒童。
26) 內務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之哪些保育院和托兒所可以接收3歲以下兒童,並確保立即無條件接收他們。
27) 各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和邊疆區、州的內務部門負責人,應親自用電報向蘇聯НКВД行政管理局副局長什內爾松同志匯報母親被逮捕的兒童名單。名單必須包括:兒童的姓、名、父名、出生年月、學校年級。該名單要對兒童進行分組,分組時不可將有親屬關係或朋友關係的兒童分配在同一保育院內。
28) 蘇聯НКВД行政管理局副局長最終決定兒童的具體分配。他將通過電報告知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和邊疆區、州內務部門負責人,哪個兒童分配到哪所保育院。電報副本將發給相應保育院負責人,作為其接受兒童的憑據。
29) 逮捕罪犯之妻時,他們的子女連同其個人文件(出生證明、學生證)一併帶走,內務部門委派男、女工作人員專職陪同,送入:
а) 3歲以下兒童送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和托兒所;
б) 3-15歲兒童送接收分配點;
в) 15歲以上有社會危險性的少年送指定專門設施。
移送兒童到保育院的程序
30) 兒童由接收分配點主任或НКВД勞改處兒童接收主任和國家安全局特別任命之男、女業務員負責接收。
設立專用登記冊記錄接收的每個兒童,他們的文件用信封分別密封。
之後這些兒童按照目的地分組,由專人陪同分批送往教育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抵達後連同其個人文件移交給保育院負責人簽字接收。
31) 3歲以下幼兒必須交由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保育院或托兒所負責人本人簽字接收。幼兒的出生證明必須同時移交。
罪犯子女登記
32) 安置於各共和國教育人民委員、保健人民委員所轄之保育院和托兒所的罪犯子女,由蘇聯НКВД行政管理局登記造冊。
15歲以上少年及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子女由蘇聯НКВД國家安全總局第8處登記造冊。
對罪犯子女的監督
33) 各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和邊疆區、州的內務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督罪犯子女的政治情緒,關注他們的學習和日常教養。
報告制度
34) 每三天發電報向我本人匯報業務進度。任何意外和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35) 鎮壓被定罪叛國者妻子的行動定於今年10月5日結束。
36) 今後一切被定罪叛國者、托洛茨基右派間諜之妻子,均按照本命令規定的程序隨其丈夫一同被捕。
蘇聯內務人民委員
國家安全總委員
(葉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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