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日本外務省表示: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非免簽措施對象

高可慶
·
·
IPFS
·
日本外交部表示,免簽證對象僅限持有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臺灣護照者,無戶籍國民非免簽措施對象

目前持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以免簽方式入境日本,不過,這項便民措施無戶籍國民卻享受不到。根據日本外務省網頁,免簽證措施對象係「台湾のビザ免除の対象は、身分証番号が記載された台湾護照(旅券)を所持する方に限ります。」,意即免簽證對象僅限持有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臺灣護照者。另依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網頁,免簽證措施對象係「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其上登載有身分證字號)者」。

其實,日本政府免簽證措施的法規依據為:

「 平成十七年政令第三百二号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二条第五号ロの旅券を所持する外国人の上陸申請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平成十七年政令第三百二號 有關持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條第五號"口"所示之護照之外國人,其上陸申請特例之法律施行令)

内閣は、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二条第五号ロの旅券を所持する外国人の上陸申請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平成十七年法律第九十六号)の規定に基づき、この政令を制定する。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二条第五号ロの旅券を所持する外国人の上陸申請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本則の政令で定める外国人は、台湾の権限のある機関が発行した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昭和二十六年政令第三百十九号)第二条第五号ロに該当する旅券を所持する台湾の居住者であって、本邦において同法別表第一の三の表の短期滞在の項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行おうとするものとする。

其中重點在於粗體字所示的部份,他是說「持臺灣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符合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條第五號"ロ"之護照,且其為臺灣居住者,並在我國從事同法別表第一之三表短期滯在之下欄所示之活動者」。

簡單來說,只要是居住在台灣的臺灣護照者,即可免簽入境日本。

這個法令僅提及「台湾の居住者」,沒有明文規定免簽措施對象僅限持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者。日本外務省卻將「台湾の居住者」便宜行事解釋為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者。

我特地致電詢問日本外務省,對方表示目前的做法確實是以身分證字號作為免簽措施的必要條件,並表示此作為無不妥之處。本人進一步請教有無法規依據,對方無法解釋免簽證措施僅限「持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者」的法規依據為何,並建議本人致電法務省詢問。

但是,上開法令應該不是中央法規,主管機關應是外務省,難道法務省有解釋權嗎?感覺只是因為回答不出我的問題而敷衍而已。

事實上,護照上記載身分證字號僅表示在國內設有戶籍,有戶籍國民未必居住在台灣,畢竟現在很多臺灣人長住國外。而無戶籍國民顧名思義沒有在國內設有戶籍,也沒有身分證,因此護照上沒有記載身分證字號。不過沒有在國內設有戶籍也不表示沒有居住在台灣,無戶籍國民仍可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後長期居住於臺灣,亦可自由進出臺灣。

日本政府僅給予持記載身分證字號的護照者免簽待遇,是因為顧慮到無戶籍國民未必具備居留權,畢竟過去一直一來,無戶籍國民需要事先申請入境許可方可入境臺灣。因此遭日本海關遣返時,臺灣政府可能不接受未持入境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入境臺灣

不過,既然上開法令明文規定「台湾の居住者」,具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實際居住在臺灣的無戶籍國民,理應符合「台湾の居住者」的要件吧!只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基本上不存在無法入境臺灣的問題。日本政府便宜行事將「台湾の居住者」解釋為「持記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者」之作為,這確實嚴重損及中華民國國民之權益。

本人也向外交部反映這個問題,僅得到以下回覆:

有關您來信所詢內容因涉及日本免簽證措施政策,屬於日本政府之主權行使及認定範圍,外交部無法干涉。惟關於您的訴求,本部將協助向日方反應。

我一直認為,政府限制本國人入境本國本身是一件很荒謬的事情,不過去年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修法之後,自2024年1月1日起,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

因此可以說,已經幾乎不會發生遭遣返的無戶籍國民無法入境臺灣的情況了。

臺灣政府是時候積極與日本政府溝通,改善日本政府對無戶籍國民的不合理待遇呢?


CC BY-NC-ND 4.0 授权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

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 来自作者
  • 相关推荐
台灣社會現象及政策討論
7 篇作品

大同電鍋代表的台灣文化?還是守舊思維的體現?

認識馬來西亞
5 篇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