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中間團體的消滅與原子化個人?——18-20世紀的政治思想與制度沿革
法國:原子化個人——中間團體消滅——18-20世紀的政治思想與制度沿革
按:這只是昨天在一個群裡面有朋友提及法國的階級對立以及個體是否存在原子化傾向之後,我想根據自己所學的一點很粗淺的對法國政治哲學思想的理解,進行歸納整理而已。這個議題本身的複雜程度是極其驚人的,日後如果有機會我還會加入其它內容的補充。
在舊制度(Ancien régime)法國社會,存在著諸多社團(corps),對於普通人而言,典型的是例如都市的同業組合(corporation)以及地域性的信徒會(confrère),這些社團都由王權賦予一定的自律性與特權,個人都依附於各種社團。到18世紀,雖然法國的王權開始強化中央集權而試圖排除封建政治構造,但也並未考慮徹底消滅社團,在這個意義上,通常所說的“絕對王政”其實也是相對強力的王權而已,尤其是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到制度比較史、特別是參照標準是諸如南宋之後的中國的話。
當然,認識到社團制度的諸多弊端並試圖做出改革也並非要等到法國大革命才開始,重農主義者Turgot在1776年頒佈的敕令(édit de Turgot)就以經營自由為名,試圖廢除coporation,並且禁止同業團體乃至宗教團體的人際紐帶,在這個意義上,敕令是非常徹底而激進的,也難怪遭到巨大阻力,Turgot也很快被趕下臺。此後,1791年6月的Loi Le Chapelier,同樣是從A、職業選擇自由與經營自由、B、禁止人際關係紐帶為理論基礎,從而成為法國反結社法的兩大法系(corporation禁止法,此後體現在1810年刑法典第414-416條,和中間團體禁止法,此後體現在1810年刑法典第290、291條)的母體。
那麼在思想層面,情況又如何?孟德斯鳩更關注貴族特權和加強中間團體(corps intermédiaire),認為政治秩序的目的是通過各派力量的均勢來確保政權不會走向絕對化與徹底的腐敗。然而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在18世紀顯然更契合大革命爆發之前的舊體制(我並非在暗示其“落後”),而排斥中間團體的理念,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非常明確的表述。“一般意志”必須在市民個體之間的對話中形成,因此在國家與市民之間代表個別利益的社會集團=中間團體必然會成為被否定的對象(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盧梭並沒有非常明確地界定“中間團體”,也就是說舊體制下的各種被賦予特權的團體,與個人相對鬆散的自由結合體association,都被否定)。上述理念,被普遍認為體現在1789年的“人與市民權利宣言”第3條“一切主權原理,本質上都屬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能行使並非明確源于國民的權力。”盧梭在《政治經濟論》(Economie politique)中也提及:“通過共同的利益而結合的所有個人,還會同樣的構成永久的抑或暫時的其他種類的社會(中略)這些所有的、默認的抑或公然的結合體,回對公共意志的出現方式通過其影響額加以各種修正(modifier)。”這裡的“修正”,正如部分學者所指出的,必須放在18世紀法語的nuance中來進行理解,亦即更多的有調和(adoucir=rendre doux)的意味在內,因此盧梭對事實上不可能消除的“中間團體”的作用的承認依然停留在比較消極的層次上。
當然,沒有人會認為法國大革命以及隨後修訂的憲法,就是盧梭思想的體現。1791年憲法最終採取了代表制,現在被很多學者認為是吸取了英國的經驗,抑或是西耶斯的思想(而在盧梭看來,主權不可讓渡,當然主權不可以被代表。)
按照當代最主要的法國民主論研究代表人物Pierre Rosanvallon、尤其是在《Le modèle politique français : la société civile contre le jacobinisme de 1789 à nos jours》(簡稱MPF)(Paris, Seuil, 2006)的說法,法國通過1789年革命而實現了Le Politique的最純粹形式,他稱之為“雅各賓政治”,又名“一般性政治文化”(culture politique de la généralité),並指出三大特徵:社會的一體性;民主的直接性(對中間團體的否定,“單一、不可分的共和國”);法的神聖性。然而在作者看來,對le social表示強烈不信任的le politique並不能真正完成現實世界的秩序構築,因而在大革命之後的政治文化,MPF歸納為對le politique的稱頌與le social對前者的批判的兩大對立運動。認為雅各賓主義會導致社會的解體(dissolution sociale),這是自由主義者Constant、社會學者Saint-Simon等立場不同的學者的憂慮,他們認為排除中間團體的雅各賓國家,會使得社會變成全無紐帶(lien)的原子化社會。秩序重建的嘗試一直在進行,例如對同業組合的部分恢復,在1800年以後的部分法令中就有所體現。19世紀前半被視為是對雅各賓主義的“修正”(amendement)時期,而第二共和與帝政則相對反映出對雅各賓主義傳統的回歸(例如Ledru-Rollin等共和主義者主張通過普遍選舉來實現國家與個人的無仲介的結合),但即便如此,在1860年代我們依然可以看到諸如容許職業結社、鼓勵共濟組合、允許集會權等措施的出現,社會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被認可。但即便如此,政治制度上並未承認association,所以這裡依然存在著le social與le politique的分離與對立(MPF:260)。第三共和時期,我們依然會看到二元論圖式的發展,即試圖強化權力的精英階層的議會“政治”與民眾試圖參與介入政治的“社會”(議會“外部”),MPF稱之為“分極化的民主制”(démocratie polarisée,359,376)。20世紀之後的法國,也基本沿襲了上述框架,不過在1970年之後,多種association以及communite的興起,伴隨著全球化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法國政治與社會產生了諸多不同於以往的進展(MPF:425-428)
但是這裡有必要注意,與Furet(《Penser 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 Paris, Gallimard)以及Lefort(《L'invention démocratique》, Paris, Fayard, 1981)將雅各賓主義傳統視為“全體主義”、“權力”並且加以批判相比,Rosanvallon的“分極化”說法看似相對更公允,實則很可能依然是延續了1968(“自由解放!”)以來法國史學界的liberalisme的方向。Furet等學者在討論“民主制”的時候,基本上默認的是代議制民主:國內諸多政黨的對立,以及代表者與被代表者之間的分裂是不可回避的,等等,這被視為“形式的民主主義”,而與之相對立的,是共和國內部追求國民之均質性、反對任何中間團體的雅各賓主義傳統,以及馬克思主義,並且史達林主義等“全體主義”也被視為同一思想與制度的譜系延長線上,即“實質的民主主義”。相對於“形式的民主主義”,“實質的民主主義”由於與“全體主義”、“恐怖政治”相關聯,自然也就成為全面批判的對象,主張人民主權並排斥代議制的思想家盧梭等,自然也“難逃其咎”,Furet為代表的法國1970年代史學研究,其實很顯然是沿襲了卡爾施密特、阿倫特以及Jacob Talmon等所設定的“盧梭—法國大革命=雅各賓專政—馬克思—極權主義”脈絡而已。直到1989之前,上述對共和國歷史與思想的把握佔據了法國主流,法國共和制在此與其說與英美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民主主義不同,毋寧說是成了受到批判而且必須加以揚棄的對立面。1989年作為法國大革命紀念200周年,再次出現了如何評價這場運動以及共和國傳統的爭論,具有標誌性意義的,無疑是Régis Debray在伊斯蘭少女頭巾事件之後發表的《Etes-vous démocrate ou républicain ?》(你是自由主義者,還是共和主義者)一文。當然, 這已經離題很遠,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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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與正文無關,只是去年10月1日寫的一段東西):
Etes-vous démocrate ou républicain ?這裡,démocrate特指美國式自由民主模式,其實更偏重於抨擊其新自由主義的模式,所以此處應當翻譯為自由主義者,而非民主主義,但在文中的多處使用也確實有民主主義的nuance),但因為我的一些個人原因,完全沒有動力動筆,所以就擱置了。不過,既然還在假期裡面,所以我就摘錄了一段做翻譯:
On peut se dire républicain sans se conduire en démocrate : certains voient même là notre tentation, voire notre héritage national. Royaume-Uni, Espagne, Belgique et beaucoup d’autres monarchies constitutionnelles témoignent à l’inverse qu’on peut être démocrate sans être républicain. Il est des républiques de nom, qui n’ont ni les principes ni les contraintes de la nôtre : ainsi l’Allemagne et les Etats-Unis, qui méritent pleinement leur nom de démocraties (quoiqu’il y eût beaucoup de république dans la démocratie de Lincoln, comme le montre encore aujourd’hui la puissance du Congrès). L’absence de monarchie héréditaire ne fait pas plus une république, au sens fort et propre du mot, que l’appellation démocratie populaire n’annonçait le pouvoir du peuple.
在法國,不必像民主主義者那樣行事,也可以自稱為共和主義者:有些人甚至在那裡看到我們作為法國人的誘惑,甚至看到法國的國民遺產。英國、西班牙、比利時和其他許多君主立憲制國家證明,一個並非是共和主義者的人,也可以成為民主主義者。即便與法蘭西共和國相比無論在構成原則還是限制條件上都有很大差異,也並不妨礙其自稱為“共和國”:因此,德國和美國都是完全無愧於“民主主義”之名的(儘管就像如今美國國會之力量所體現出來的那樣,在林肯時代的美國民主主義,有更多的共和主義色彩)。即便沒有世襲君主制的表像,在語詞的強烈並且本來固有的意味上,也不意味著就能成就“共和國”。正如同“人民民主主義”的自稱,也未必代表了民眾的權力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