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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年齡下修,滿18還沒滿20,能繼續跟父母拿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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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父母,連受扶養的孩子面對新法也是一頭霧水,雖然現在的法規是滿18歲父母就沒義務要繼續給錢,但爸媽當年離婚時是約定給到成年(當時是20歲),那這樣18歲後到底還有沒有立場向父母拿錢呢?

民國111年,民法上的成年年齡正式從20歲下修到18歲,新法剛實施還不到半個月,已經有許多父母和即將滿18歲或剛過20歲的年輕朋友出現疑問,當年父母離婚時約定好扶養費給到孩子成年為止,但簽協議當下的成年年齡是20歲,現今的法律看上去已經推翻了先前約定,那父母到底是該繼續把給扶養費直到孩子20歲成年為止嗎?還是順從新法給到18歲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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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要給到幾歲沒嚴格規定,要給到30歲也可以?

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只是「父母扶養義務『至少』要負到那個歲數」,但實際上想養多久,父母達成共識即可。電視上常出現的啃老族到了中年還是繼續跟爸媽拿錢,雖然這看起來有點不妥,但只要父母願意,那也沒什麼不行。

但扶養費是給小孩的養育費用,無論是給到幾歲,那筆錢都是屬於孩子的。成年前交給監護人也是方便對方扶養孩子,暫時替孩子保管生活費。成年後如果還是打算繼續給孩子扶養費,直接給孩子即可,沒必要再經過前任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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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是孩子的,監護人不能自己不養孩子又繼續要扶養費!

最怕有大人搞不清楚扶養費的用意,曾經有法律諮詢客戶問過律師,孩子本來與自己同住,但最近為了求學方便搬去與對方住,對方是不是還要支付自己孩子扶養費。像這種情況,反而是該反過來支付對方扶養費,而不是當時約定誰給誰就該如此死板不知變通,這只會影響可憐孩子的受扶養權。

年滿18歲後也是一樣的道理,監護人都不願意照料孩子了,自然不能要求對方還要繼續對孩子負責。就算對方還想繼續提供孩子生活費至大學畢業,錢也該給孩子,監護人一毛也不該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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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約定扶養費給到成年,理論上該負擔到20歲?

如果撇開監護人只想著跟對方要錢而自己不養孩子的狀況,協議當時的規定是20歲,就應該要給到20歲。換個例子來思考,如果說十年前買房的房貸好不容易今年快繳完了,這幾天突然說因為房子漲價,差額的房貸也該負擔,您會作何感想呢?

除非修法後當時協議的內容變成不合法,否則都得按照簽約(協議)當下的約定來。若違反約定,對方(監護人與孩子)是有權利走民事訴訟來把該給的錢通通要回來的。不想弄到那麼難看,還是乖乖把該給的錢都給一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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