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繪本】我是小孩, 我有權利……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縮寫為CRC)由聯合國第44/25號決議通過,並且在1990年正式生效,正式認可兒童作為權利主體,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而台灣政府也於2014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兒童人權的範疇與國際正式接軌。
想像我們年幼的時候,是否時常被教導小孩子不要多問只要聽命於大人即可,即便是現在為人父母的觀念依舊停留在兒童沒有選擇及發表意見的權利,當我誕下孩子的那一刻起,我的周遭就聽過許多朋友告訴我關於他們的育兒概念,有些人的想法是嬰兒出生就必須要適應大人的環境,是小孩必須要配合大人,而不是大人要配合小孩,倘若大人站在孩子的立場著想,就很容易被冠上「寵小孩」的標籤,小孩確實是未成熟的人類,但不代表他們必須任人擺佈,也不該壓抑他們的思想與意志,大人甚至有義務告知孩子屬於他們的所有相關權利。
CRC主要把兒童視為獨立的個體,也是權利的主體,著重在以下四點的權利:
生存及發展權:包含有充足的食物、乾淨的飲用水、基本的醫療服務與適當的生活水準。
受保護權:每一位兒童都有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於照顧與剝削。
教育權:每一位兒童都有受基本教育、休息、遊戲、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也有權利了解自己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參與權:每一位兒童都有權利享受文化、社會、經濟、宗教生活,也有權利表達意見。
我們可以透過以下的影片來看看這本繪本所講述的內容:(粵語版)
還記得最近有一個新聞表示一位媽媽為了教育不聽話的兒子,於是帶兒子一起去公園當流浪漢一天,新聞一出來不少家長鼓掌叫好,但也有反方意見,認為是虐待小孩及滿滿的情緒勒索。
新聞裡提到媽媽故意餓了兒子一天,也不幫他洗澡,然後給他換上薄長袖上衣、破褲,拿著垃圾袋後,母子倆就去公園當一日流浪漢,「我們今天就睡在這裡」,原PO也向兒子解釋會教他寫作業、要叫他穿外套,都是因為愛他,「但是我真的好累了,我跟你一起當流浪漢吧,從今天開始我不想再理你了,我把我愛你的名字都收回,以後我都叫你『欸~』。」
我認為這個新聞很充分顯示出這位媽媽並沒有讓小孩知道他們該有的權利是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家及三餐溫飽的生活,媽媽採取的懲罰方式是讓小孩誤以為如果不乖就會流落街頭,事實上每一個孩子都有權利拒絕父母的這種威脅恐嚇,並不是沒有好好吃飯、不寫作業就該受到這樣的虐待結果,我認為所有的父母都應該好好去認知到並非身為父母就是威權的行使者,我們有義務照顧與保護孩子,甚至容許他們發表我們反對的所有意見。
尊重兒童、拒絕任何暴力對待,都是值得大眾去重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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