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碳費先行以應變遷,漂亮框架能否塑造現實?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一起關心原住民族與氣候變遷問題。上週我們談過「碳匯」,今天讓我們續談「碳費」。
目前待審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草案總說明指出,修訂並更名《溫管法》是為了「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以便「與國際接軌」,具體的作法有:
- 導入國際碳定價經驗開徵碳費
- 發展低碳技術
- 開發產業及經濟誘因制度
- 促進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也就是說,《氣候變遷因應法》暫時放棄比較複雜也爭議較大的碳交易機制,選擇徵收碳費作為管制手段。那麼這個「碳費」是什麼東西呢?
「碳費」是一種規費(租稅和規費的差別詳見財政部說明),是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來源徵收,與此類似的規費例如隨油徵收的空污費,加多少油,承擔相應空污費,而不是加完了油,視最後排放的廢氣來收費。
除了從源管制、徵收碳費,另外一種可能的工具是末端管制、徵收碳稅,可資類比的例子如隨袋徵收的垃圾費,製造愈多垃圾的人就付出愈多的代價。《氣候變遷因應法》選擇從源管制,主要因末端管制的碳稅不易估算排放量,雖然採取這種手段的話,定價相對明確容易。
碳費的徵收是減量排碳的經濟誘因,草案中收費對象有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兩種,生產電力而排放二氧化碳當然屬於直接排放一類,使用電力則屬於間接排放一類。此外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證方式」,這是針對高碳含量的進口產品,對輸入業者徵收碳費(碳邊境)。
整體而言《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選擇簡單明瞭的工具,確實符合草案總說明中「與國際接軌」的目標。畢竟這已經成為國際趨勢,而國際政經局勢驟變當下,台灣有了數十年來不曾有過的機會,可以整合進入國際社會,氣候因應的國內立法工作當然非加緊腳步不可。
雖然《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首要目標是要推動碳費,以為減碳的經濟誘因,但草案中也有關於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的規定,是「與國際接軌」的預備工作之一。
目前還不清楚這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要如何進行,但正如之前說明的,「減碳」作為國際共識的志業,不可能排除原住民族,因為當今世界許多重要森林事實上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但原住民若不是被剝奪了山林權利,就是被以保育之名從山林驅逐出去,如今人人高喊減碳、維護森林與海洋,原住民在這當中卻依舊沒有發言權。例如,《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規定要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要來源是碳費收入),並列出十一款基金用途事項,但這當中完全見不到原住民的影子。整部草案中看來最可能指涉原住民族的詞彙就是「脆弱族群」。
國際上普遍肯定,對抗氣候變遷,很大程度上必須仰賴原住民族,既然如此,就不該排除原住民族的參與。這也是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主張成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因應委員會」,實際參與政策研擬和協調的原因。
最近加拿大的一則新聞批評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2015 年甫上任時就徵收碳稅對加拿大人做出的承諾。當時杜魯道說,徵收碳稅將帶來營造石油和天然氣管道的社會許可(social licence),屆時加拿大就可以將能源銷售於國際,而不必低價賣給美國,加拿大將因此有能力邁向綠色經濟轉型。
然而七年一過,杜魯道跳票了。他宣稱的「社會許可」不曾發生。即使聯邦政府一年能收來數十億美元的碳稅,原住民族依舊堅持抗爭石油與天然氣管道。這說明了舉凡牽涉到原住民族生存與土地管理的事項,光有一套帳面數字和似是而非的說詞,並不能夠取代事實,商議合作才可能找到一條可供大家並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