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平權「髮」案或違人權法
「長毛」梁國雄司法覆核勝訴,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懲教署要求男性囚犯將頭髮盡量剪短的規定屬於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正當大家以為懲教署會藉機檢討有關政策,改為容許男性囚犯蓄長髮之際,昨晚(12月1日)竟然傳出消息指,懲教署開始檢查女子囚犯的頭髮長度,研究要求男女囚犯一律剪短頭髮。署方「一視同仁」的方案違背常理、帶有父權陋習,甚至有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就梁國雄案判詞來言,對兩性厚此薄彼是構成直接性別歧視的必要條件之一。如今署方似乎認為,強制女子囚犯將頭髮剪至對男子囚犯所規定的長度,就不會再有差別待遇的問題,性別歧視亦無從談起。相關做法不禁讓人聯想起年初甘肅女性醫護人員被要求剃光頭到湖北抗疫的報道,15名年輕女醫護在鏡頭面前集體剃頭,頭頂被鏟至鐵青,看見自己打理多年的長髮落地,不少人眼泛淚光,場面教人心寒。
要求所有囚犯剪短頭髮或者可以解決性別歧視的問題,但並不代表沒有法律爭議。歐洲人權法院曾經審理過一宗案件(Yankov v. Bulgaria, 39084/97),保加利亞一名男性在還柙候審期間被監獄人員剃去所有頭髮,法院裁定相關做法構成侮辱性對待,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法院認為剪去收押人士的頭髮,屬於違背對方意志而強行改變其外表,會損害對方人格尊嚴,使對方自覺低人一對。法院特別指出,強行剃髮會在收押人士的身體上留下顯而易見的標記,導致他們在其他囚友、懲教人員和探訪人士面前感到自卑,他們在獲釋後亦可能因為過短的頭髮而被社會大眾投以異樣的目光。
在香港,《香港人權法案》亦有和《歐洲人權公約》類似的規定,第三條列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懲教署若執意要男女囚犯一律改為短髮打扮,具有羞辱女性(以及蓄長髮的男性)的意味,或構成侮辱性對待,違反人權法。而要求女性囚犯剪成現時男性囚犯的長度亦會令她們在獲釋初期更容易被大眾辨認、標籤,不利她們重新融入社會,有違懲教署協助囚犯更生的原意。
再者,原審法官和終審法院經已分別裁定剪短頭髮與保持囚犯健康清潔、維持監獄秩序並無合理關聯,懲教署還有甚麼理據要強迫囚犯將頭髮剪短?《南華早報》引述消息人士指,署方擔心囚犯留長頭髮會帶來安全隱憂,怕囚犯會用頭髮遮掩剃鬚刀等違禁品。然而,囚犯本來就可能將違禁品藏於衣服內或身上其他地方,而懲教署人員每日都會對囚犯定期進行搜身,亦從不見有女囚犯有用長髮遮掩其他違禁品的問題。署方所謂的安全憂慮,根本是言過其實。
其實英國早在1999年已經立例禁止在未經囚犯(無論男性抑或女性)的同意下將其頭髮剪短;相反,二十年後的香港,為了消除性別歧視,懲教署卻倒行逆施,要求女性囚犯也一併剪成「男仔頭」。
《性別歧視條例》和梁國雄案判決的原意是推廣平等、多元的價值,懲教署敗訴卻未有吸取教訓。署方繼續以過時的父權思想管理監獄,過分強調保安問題和監獄紀律,未有顧及在囚人士的感受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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