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臺灣曾為盜版王國,現在呢?
🎙版權、著作權意識不彰?
不久前,朋友又跟我提起最近兩件很受矚目的事,也就是黃子佼先生與白冰冰小姐兩人在各自的領域投書,對他們自身節目無法播出,甚至因為誤用某些音樂而遭到求償一事,感到憤慨與無奈的過程。
我記得一年前也寫過關於音樂版權、著作權的看法,要翻找太花時間了,便再簡單講兩個故事好了。
四季的一位好友,身為國家級樂團的聲部首席,時常往返德國、台灣兩地,甚至應音樂雜誌之邀請,撰寫歐洲各地音樂節介紹與內容分享,因為觀點獨到,內容又十分有料,因此那時在北部的某家電台主持人,在製作節目時,就直接拿來照本宣科的念了所有的內容,一字不漏的。但有報出處嗎?沒有。
巧的是,這段節目正巧被我朋友聽見,於是隔天他就打電話去找那個主持人關心一下,那位主持人一聽本尊打來,連忙賠不是,也承諾在下一集節目中會正式公開道歉,並宣告著作權出處。
無獨有偶,這個音樂節影像又被國內某家唱片公司代理,但因為語言隔閡,所以需要印刷節目解說冊,但由於找人撰寫需要稿費,在樽節開支下,就請自家企畫編輯處理,而那位企畫編輯實在也太懶了,竟然直接找到音樂雜誌的介紹,拿來大抄特抄!
我猜老闆應看了很滿意吧,就印刷出版了。
然後呢?就被我朋友告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並由唱片公司無償提供一年份所有有聲出版CD或者DVD內容給予這位演奏家。
🎙出版最大?媒體最大?推廣最大?公益最大?
到底誰最大?說破嘴,只有擁有著作權與版權的人最大,其他人甚麼都不是。就算你是媒體也一樣。
對,管你是蘋果執行長庫克還是已故依麗莎白女王都一樣,想聽就要買,想公開演出收取門票、公開播送獲得收益或公開傳輸擴張利潤,都要獲得授權。
或許大家會問:我買了CD在家裡放不行嗎?我會說:當然行啊!就像你買了書在家裡,無論是躺著看、坐著看、蹲著看都沒關係,就算你要"多印"幾本放在浴室、廚房、臥室都可以。但要記住:不能將你所"私自印製"的書籍分享給朋友,那怕是"送給"朋友都不行!
或許大家又會問:絕版書我買不到啊!絕版音樂也是啊!有人分享給我不行嗎?上網下載不行嗎?
答案:就是不行!
大家想想看,音樂被轉為mp3下載的年代,有沒有人被告過?有喔,之前有個網站被抄,賠慘了!許許多多絕版的音樂在網路上被搜到,有沒有很開心?有,但千萬不能下載,因為那是違法的。
🎙那,媒體呢?可以用那些音樂嗎?
我自問自答了,也算要回答最近兩個很夯的案子。
簡單講,媒體要用那些音樂,都要取得授權。可以單曲授權,也可以概括授權,就看媒體怎麼跟管理單位談。價金也許一次談不攏,可以談第二次,也可以議價,就是商業市場的你情我願方式進行,談得不高興那就不要播,下次再說,如此而已。
但身為媒體人,千千萬萬不要以為"媒體很大"喔!媒體充其量只是個平台,主持人想做的事、想播的音樂,其實背後都是有目的的,因為牽涉到"閱聽人服務"、"廣告商投放"這些都是有價的,不是嗎?嘿嘿,有人收聽,就有市場,有市場就有錢的味道。
所以,黃先生還不錯,節目播出前還會調查音樂權利,遇到音樂不能播,還可以轉彎,這真的要給他拍拍手。但是,這問題就出在平台,平台沒有跟那單位簽授權約,旗下的節目就是不能播,因為這樣就侵權了。但其實不要忘記了,廣播電台其實是可以播出後再去簽公播約的。價格其實很親民的,就看要不要談而已,所以就不要再喊自己很可憐,消費社會大眾的眼淚了。
但,為何白小姐的案子會有千萬離譜的數字?
我認為黃先生跟白小姐應該都有"公傳"的問題,也就是我上一篇提到的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這個部分貴貴。
說道這,大家應該都比較解了?希望是。
🎙那,公益算嗎?
四季奉勸所有人,千萬別打著公益旗幟,行擄掠之實。
嚴重了?其實就我接觸的幾家唱片公司,雖然他們很喜歡參與公益活動,但是千萬不要他們"無償提供"音樂去做公益,那是錯誤的思考!
沒有一家唱片公司願意把音樂免費送人,相信我。
所以,公益單位要找企業支持,然後去編預算,買版權,事情就是這麼簡單。朋友說:「唱片公司花錢做好了音樂,然後去免費做公益是一種對他們的脅迫,因為很多公益活動是形象的洗白或者相乘,忘了力宏嗎?現在力宏免費給你公益代言,還要嗎?」
商業關係就是商業關係,不可能變成愛相隨,所以這樣應該懂了吧!因此當有人跟我說公益活動希望我報導,我會說,可以,我可以報導,那是本著媒體特性與社會責任所該做的事,但如果說要上廣告、專訪等等,那就必須透過企業支持,再來說後續的合作了。
我相信,很多人都懂得這件事。
好了,花了30分鐘打這篇,也不知道大家看完是否理解,如果有問題,歡迎在留言處提問,四季肯定知無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