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关系中的“自愿”与权力结构

远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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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8年3月,我接受《澎湃·上海书评》访谈《刘擎谈西方社会现状与广义政治学理论》(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32251),其中有一段谈到西方的Metoo运动,摘录出来在这里分享,请指教——刘擎】

【记者】去年,#MeToo运动席卷欧美。在齐泽克看来,#MeToo解决问题的方式——签订性契约——低估了性互动的复杂性。围绕这一运动,我想问:您觉得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有性侵问题的作者的作品?

刘擎:#Me Too运动事关个体和女性群体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很强的道德主义倾向。这种道德主义与人的尊严、平等和尊重这些重要的价值关联在一起,应当予以关切和支持。对于这场运动出现反对和异议也并不意外,有些来自(常常是伪装过的)男权主义意识的反弹。正当的批判往往并不反对运动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而是针对这些原则在具体情景中的运用,往往涉及分寸的适度性。展开这些讨论是有意义的,虽然未必能达成一致共识。像齐泽克提出的问题涉及人类交往的复杂性。平等尊重的道德原则在大部分人际关系中具有优先地位,但两性或同性的亲密关系可能是最为复杂和丰富的人类活动,其中道德因素并不是唯一考虑的要素,有时(在达到基本底线之上时)甚至不是优先考虑的因素。这当然不能为性侵和明确的性骚扰提供借口,因为这些行径已经落在基本的道德底线(甚至法律底线)之下,使得道德问题突显为最为优先问题。

双方合意是亲密关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彼此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复杂的情况在于,亲密关系中“意愿”有时是复杂的变化的。比如婚内的性关系,婚姻的合法性本身并不意味着某一方随时都保持性活动的意愿,违背对方意愿的强制也构成性侵。而在亲密关系建立的最初阶段,性意愿是一个相互探索和逐渐明确的形成过程,常常有暧昧不清的时刻。这里可以明确的原则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刻说出的“No”都足具份量,另一方应当即刻停止。但是没有明确说出的“No”是否就意味着“Yes”呢?比如,肢体语言含混流露出的“勉强”应当被视为拒绝还是微妙的探索?这里有一个“灰色地带”。今年年初美国喜剧演员安萨里(Aziz Ansari)受到性骚扰指控,引起了激烈的争议,部分原因就与这种灰色地带有关。当然,更安全的做法是,事先签订契约,并且在亲密活动的每一步都明确询问对方(“Are you OK with this?”之类),在获得明确的肯定答复后再继续进展。但这很可能会将亲密关系变成一个道德纯洁却乏味无趣的关系。

另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意愿与权力结构。许多女权主义坚持主张,即便明确表达的“自愿”,如果处在不对等权力结构的弱势一方,不能算作“本真的意愿”。通常我们认为,职场中直接的上下级、校园中的师生处在明显的不对等权力关系之中,所谓“自愿”实际上往往是权力效应的结果,因此明令禁止他们之间发生亲密关系,可以成为正当的通则。但是,权力对意愿的影响几乎是无所不在的:男性对女性,明星对粉丝,富裕对贫穷,年长对年轻(或者相反),高颜值对低颜值,高智商对低智商,专业熟手对专业新手,健康对体弱,母语对非母语,开放对保守……所有前者都可能在亲密关系中对后者处在强势的一方。因此,完全免于任何权力效应的“本真性意愿”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成年人自我明确表达的“自愿”不足为信,那么应当由谁、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个意愿足够真实(从而免于性侵的嫌疑)?权力对意愿的影响是一个真问题,但具体情境下的个案判断却是复杂的,有时是极为困难的。

有道德嫌疑的作者与其作品的关系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个人以为,二者应当做必要的切割。实际上以我们今天的标准来看,历史上的大部分作者都可能有某种“政治不正确”的弊病:他们很可能是男权主义者,或种族主义者,或宗教迫害者,或沙文主义者,或西方中心主义者,或阶级压迫者……如果他们的作品都被禁止,那么人类文明史可能必须从当代开始。在另一面,对于当代人可能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对于性侵者通过限制或禁止他们的作品对其不当行为予以惩罚可能是一个选项,但也需要考虑比例原则,而且这不是惩罚的唯一方式,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这里也会出现复杂的质疑。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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