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毒
其實,那一種算比較歹毒?
一般市民用盡所有法律以內容許的方法,希望逼使政府聆聽民意。
還是一個政府用盡所有資源(主要是市民的錢),一切法律程序,和一切歪理,去濫捕,濫告所謂反對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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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深刻的一句話,是有記者慨嘆找不到人出來說兩句,因為有份量的人都已被捕!而其他人也自然情願少說少做,最後只剩下網台的主持或時事評論員說得最多,而心水清的,大概已留意到,很多這些評論員,人身早已不在香港。
官員出來講的理由,絕對是荒謬和全無邏輯。那個初選只能算是內部協調人選,不想太多人爭,互相𠝹票而削弱票數的力量,甚至建制派亦有類似初選。而之後正式選舉時,是一次公開而且有對手的競爭,不一定肯定贏。雖然泛民的目標是35+,但完全沒有把握可以實現,而且還要看功能組別那邊能否同樣達標,而這個功能組別就是當年精心設計下來,分組點票讓政府永遠有優勢,所以要攻下這些議席,其實有點痴心妄想。
不過,在區議會選舉大敗,令政府和建制派一朝被蛇咬,一切都變作杯弓蛇影。但政府始終是有權主導一切,唔比你入閘去選又得,等選完再DQ你都重得,再唔係斬腳趾避沙蟲,幹脆取消選舉我哋都咬佢唔入!咁幾時至有可能癱瘓政府呢?
而政府講話根據戴耀廷教授一篇《攬炒10部曲》文章為理據,其實都唔怕笑大人個口,因為要完成每一步,即係話,政府嘅反應亦跟足佢每一步嘅估計,英文所講嘅「It takes two to tango」,政府要做到成功的拍檔(partner),大家合作無間先有機會去到終極攬炒,咁呢個拍擋咪係共犯?告唔告先?
而行政長官的行為和言論,有時都有可能犯國安法。例如參選時,响電視辯論中講,如果選民認為佢唔可適合做行政長官,佢會辭職。咁佢一辭職,群龍無首,會唔會癱瘓政府呢?但佢反口,賴死唔走,民望長期低迷,施政步步維艱,攪成今日呢個局面都係算癱瘓緊政府,佢係咪都要付啲責任呢?
最後講返這個初選,其實在我個人而言,跟去選最歡迎歌手相差無幾。我所做的就是投一票,選一個我希望在我選區代表泛民出戰的人,有些選區有六、七個人,雖然候選席位會有兩三席,但很明顯,我投的一票可能會落空,我心儀的人可能不入圍,她/他便不會在來屆立法會選舉出陣,對我來說,應該有一定的失望,如果選出來的更是自己沒好感的,到時正式選舉,可能要含淚投票,甚至棄權算了。而今日,政府竟然說我當日參與初選就是犯了國安法,要顛覆政府,你唔係有病都冇人信啦!政府還說暫時不追究有份參與人士,說是受誤導而做出犯罪行為,重好似皇恩浩蕩咁,你都好歹毒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