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與競賽規則
香港其中一項引以為傲的就是司法制度。香港奉行普通法,以「無罪假定」原則,如法例沒有明文寫上不能做的事都可以做,舉證檢控的責任在主控一方,刑事案件更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成立。這種制度的優點,是尊重每一個人民的基本自由及權利,而這優點,在香港沒有天然資源的情況下,是發揮「人才」資本的一個較好的機制。當然,自由是沒有絕對,也不能無限擴大傷害別人,破壞社會,甚至影響國家安全等等,這點也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在調節法律的條文上,便要依賴行政與立法機構,在公義的程序下訂立。
在我接受裁判的培訓階段,導師非常清晰告訴我們,裁判工作,只是協助球賽順利進行。比賽的主角不是我們,觀眾入場觀賽,是要來看一場精彩的比賽,看競賽雙方在公平的制度下如何表現久經鍛練下的技術及體育精神,觀眾不是來觀看裁判如何執法的。
然而,要維持一個公平的競賽環境及執行適當的規例,又是專業,又是充滿藝術性的工作。所以,能做得好也會帶給裁判很高的滿足感,同時也是非常有意義的。
如果社會發展是一場比賽,各人發揮自己爭取自己的成就;經濟學中說明如果各人都能盡力發揮了自己,社會資源便會得到充份發揮。司法制度就是比賽規則,社會發展是主角,鄧小平先生說過:「發展是硬道理。」我同意只要不傷害別人,不破壞社會及不影響國家安全,所有人應該有權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包括創作,因為我們已經離開了只靠基本需要而滿足的階段,要有足夠的精神食糧才能充份滿足。達至這樣,社會才會精彩及多姿多彩。
現時很多的球類比賽,特別是有身體接觸的,包括全球最受歡迎的足球賽事,都奉行有「得益規條」,如果進攻一方在被侵犯後,仍然能夠把握繼續比賽進攻,裁判不一定會暫停球賽作出判罰,以免進攻一方受到裁判暫停球賽的影響錯失良機。正正如此,球賽才會更暢順更精彩。當然,裁判必須找回機會作出應該判罰的事項,輕微者或會從寛處理不作追究,而輕重之分就會看比賽的競爭性及氣氛而作出適當的調節。裁判判決尺度的一致性,也絕對會影響整個體育界別的發展。
如是者,社會的發展也就受到司法及執法的尺度影響,還去,或許大家曾經因輕微的違例泊車,得到警察勸喻而不獲發告票;但今時今日,大家還會有這個期望嗎?為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