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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飞行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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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造子宫的讨论·之一:男性没有生育权

不明飞行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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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子宫发明并大规模商用后,社会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对这个问题我有蛮多朴素的思辨,本想陆续记录下来发几条豆瓣广播,明明连“敏感词”也没有,奈何豆瓣审查不让我发,还是发在 Matters。

首先,从讨论男性的生育权入手。人造子宫的一大价值在于,让男性第一次拥有完整的自然生育权利。

这就得先讨论一个自然法事实:女性自然地拥有完整的生育权,而男性并不自然地拥有生育权。

男性同胞们很可能会反对这个显然正确的说法,有人会说,生育是男女共同完成的事,女人没有男人也不能完成生育啊——在生物学上是如此,但在社会层面绝非如此。

换言之:生育能力与生育权利是两码事,男性具备自然生育能力,但并不具备自然生育权利。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这些国际法文本的内容都是错误的,甚至应当说:是邪恶的。只有女性享有决定子女出生事宜的基本人权。男性与女性“有相同的权利”,这并非平权,而是父权社会对女性的单方面压迫。

我会用两篇短文的篇幅解释为什么。澄清这个问题,是讨论基于人造子宫基础上的近未来社会的前提。

所以,为什么只有女性享有自然的生育权而男性不具备生育权?

可以这样反证:先不谈生育权,先谈生命权。在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中(想象一个不存在父权的社会制度压迫、扭曲人类自然权利的理想的现代市场社会),生命权显然是每一个自然人天然拥有的,而任何人想要在社会中维持自己的生命,都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中的他人进行交换,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生命能否完整,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人的交换意愿,但这一点并不能改变他所拥有的生命权是完整的这一事实,因为存在:

1,他可以选择交换筹码和交换方式,也可以选择放弃交换(即自杀),无论怎样,这件事由他来决定;
2,交换得的,是足以支持生命完整地再生产的要素;
3,每一天,当他的生命权不断地实现时,他都会亲身经历整个过程,并享有生命的利益,承担活着的风险,从而表现出他对此权利的主体性。

举例来说,为了活着,我在饭店吃饭,这件事里,

第一,我可以选择吃、吃什么、怎么吃,也可以选择饿着甚至饿死;
第二,吃完一餐,只要食物是正常的、理想的(也就是这食物真的是食物这一概念所指称的,没有混入其他什么并不应当用食物来指称的东西),我就一定能再活一天,这是我的生命进行了一次完整的再生产;
第三,我摄取食物维持生命的整个过程都有我自己亲身经历,我是亲自吃饭、亲自活着,生命的活力和烦恼都由我自己感受。

以此生命权的结构为模型,你会发现,在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中,女性的生育权具备同样的结构,而男性的“生育权”并不具备。

女性方面:

第一,女性可以选择从某位男子处交换得精子,以支持其生育权的实现,也可以选择拒绝、放弃,女性生育过程中也可以选择打胎(古代也可以通过种种方法流产),这都是她自己一个人可以做到的事(无论后天是否有人、有制度以各种方式禁止她,自然都先赋予她这样的能力);
第二,女性一旦选择在自己合适的时间区间里交换得精子(即确实是精子的事物),她就一定有能力生下孩子,她的生育权能得到完整的实现;
第三,女性会体验完整的生育过程,完整地承担其中的风险,也享有其中的利益(如果有的话)。

而男性在人类生育这件事里:

第一,男性并不具备放弃的能力,或者说,对于男性而言,“放弃生命”这件事背后的结构是放弃交换,由于放弃了交换,这就是他可以独自决定的事。但“放弃生育”这件事,不是放弃交换,而是另一次新的交换!(无论威逼利诱即便动用暴力,他都要通过女性,他没法自己一个人去打胎);
第二,男性把精子支付出去后,并未得到卵子,也并未得到完成整个生育过程的能力,男子真正得到的东西是一个【概率】,获取亲生子女的概率,这个概率与女性的生育权不是同一类事物,也不应用同一种概念混淆(社会性的混淆背后一定隐藏了压迫);
第三,男性完全不能体验人类生育过程,在人类的生育过程中,男性也有自身的体验,但那永远不是生育的体验,否则,想象一个外星文明来到地球,想调查人类文明中生育这件事是怎样完成的,然后他们获知人类每个成员都拥有生育权,于是他们随机抽样做访谈,好巧不巧抽了个男的,“请谈一下你的生育经历”,两个月后,该外星文明某期刊登出论文称:人类这一物种的生育过程既简单又轻松,只要与其他人类个体发生性关系即可,十个月后,自己的后代就会突然蹦出来。所以,我们对生育权的定义不能这样随便蒙骗人家外星人,不太地道。

因此,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男性并不自然地拥有生育权。 说生育是男女共同的事,就好比说你活着是你和你点外卖那家饭店的厨子共同的事一样荒谬。

这其实符合父权社会下许多男性的所思所想:确实不是我的事,所以我不想承担太多责任,因为没有生育权利,自然也不想承担生育中的义务,但又想通吃生育的好处,所以就:压迫。

这样的荒谬被遮蔽起来,我们的社会建构不愿意面对“生育权为女性独有”的事实,而把“每个人无论男女都拥有生育权”定义为事实,并推广为“常识”,写入各国法律。 这样的平权落后而虚伪。看似是平权,其实是男性对女性权利的攫取。没有人造子宫,男性本不应具备生育权。这并非玩弄概念,而是意味着澄清人类生育过程中男性既然拥有的不是生育权了,那么,拥有的权利具体是哪些?然后,方得于这些新的具体权利基础之上改革社会建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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