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虐猫为威胁,要求人们给慈善基金会捐款,算得上敲诈勒索吗?

Rinka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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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良”为名勒索善良人,也是敲诈勒索

谈谈以虐猫为威胁,要求人们捐款给慈善基金会算不算敲诈勒索罪。(杰克辣条事件)

以我对大陆当下基层司法状况的判断,如果没有舆论介入,本事件可能难以按敲诈勒索定案。但这不妨碍我们做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技术分析。

案涉人员的行为很明确,即以虐猫为威胁,要求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士向韩红基金会捐款,达到一定数额则放生,否则即对其进行虐待。

询问本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朋友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要求被威胁者将钱款打给韩红基金会,是否属于敲诈勒索?考察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及其目的,很容易得出结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强迫人们不出于自己意思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强迫处分是重点与核心,不管这笔钱用于何处,这都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第二个问题是,虐猫能否构成有效的威胁标的(或者说恶害内容)?在我看来,威胁标的的判断主要在于审查他能不能给被威胁人带来足够强大的心理压迫或者说强迫,使人不出于自己意志的处分自己的财物。如果对方知道某人是个爱猫人士,且虐待猫会对它造成强大的心理压迫,用这种方式对他进行财产要求当然构成敲诈勒索。重点不在于标的的价值或形态,而在于作用本身。除了某人的家人,不会有人认为某人的遗物有什么价值,但这不影响他能对人造成压迫感。

第三个问题衍生于第二个问题,野猫没有所有权,能不能作为威胁标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与第二个问题相同,重点不在于标的本身,而在于他的实际效果。假如某甲暗恋的女人离世,女人家人以毁坏女人遗物为威胁进行勒索,当然也能对某甲造成压迫。所有权问题在这种案件中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我看来,近些年越来越多的虐猫案件实际上是动物保护主义(爱宠思潮)在中国的传播产生的极端应答。进步主义价值刚开始的传播,很容易引发极端保守主义行动。极端行动需要制裁,这种制裁不一定需要像很多公众呼吁的一样加强立法,法律解释的技术完全能覆盖大部分对应需求,问题在于基层司法对于这类案件的态度暧昧,不愿吃螃蟹。

当然,进步主义运动也必须放缓步调,避免激进化而撕裂社会。进步主义运动很容易引发极端保守行动,如果前者走向激进,后者只会更加疯狂。希望中国能和平的、平缓的实现社会进步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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