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生下的子女,他的父親卻是前夫?淺談日本「嫡出推定制度」
嫡出推定制度是什麼?
日本自從 1898 年施行民法以來,一直都有一個推定父親的制度,叫做「嫡出推定制度」。
這個「嫡出推定制度」到底是什麼?
符合以下條件時,自動推定為父親:
女性在子女出生時有婚姻關係,且婚姻成立之日起經過200天者,其夫推定為父親。
女性在離婚後 300 天內出生的子女,其前夫推定為父親。
也就是說,這些天數的規定是以懷胎的時間點,以及婚姻關係來推定父親。「嫡出推定制度」並非以血緣關係來認定誰是父親。
(日本民法第 772 條)
原文:
妻が婚姻中に懐胎した子は、夫の子と推定する。
婚姻の成立の日から二百日を経過した後又は婚姻の解消若しくは取消しの日から三百日以内に生まれた子は、婚姻中に懐胎したものと推定する。
中譯:
妻於婚姻中懷胎之子女,推定為其夫之子女。
婚姻成立之日起,經過二百日,或婚姻關係解消或取消之日起,三百日內出生之子女,推定為婚姻中懷胎。
這樣的制度,主要是因為女性與子女之間的關係較為明確,與父親的關係卻難以確認,畢竟當時也沒有 DNA 親緣鑑定等技術。因此,為了確定父親是誰,以女性懷胎的時間點以及婚姻關係,來推定父親是誰。
然而這樣規定,是在性行為的對象一定是配偶,這樣的前提下所設計的。事實上,婚姻關係,與是否發生性行為難以直接劃上等號。若僅以懷胎時的婚姻關係來推定父親,除了婚外情之外,離婚後都有可能造成在父親認定上的問題。
另外,由於離婚後 300 天內出生的子女,視為前夫之子女,又有規定結婚 200 天後出生的子女,視為現任夫的子女,將會產生父親認定上的重疊期間。意即,離婚後 100 天內結婚者,難以判定其子女的父親是誰。因此,為避免發生這種情形,日本民法同時規定,女性在離婚 100 天內不得結婚。也就是,女性在婚姻上的權益明顯劣於男性。
離婚後 300 日問題
所謂「離婚後 300 日問題」是指,如果日本女性在離婚 300 天內生下子女,其子女在法律上的父親,自動認定為生母的前夫,而不會以血緣關係來判定子女的父親是誰。由於日本的戶政機關受理出生登記時,不會針對血緣關係進行審查,即使子女與前夫沒有血緣關係,戶政機關仍然將前夫視為父親,造成法定父親與生父不同。
而且,正常來說,女性受孕後,妊娠期限不會超過 300天,很有可能會發生離婚後才有性行為,前夫卻被認定為父親的情形。
嫡出否認權
「嫡出否認權」是指,「否認」子女與法定父親為父子關係的權利,根據現行日本民法,只有法定父親擁有此項權利。
也就是說,除非法定父親主動提出否認,其與法定子女具備父子關係,否則生母或子女都無法否認父子關係。
由於「離婚後 300 日問題」,前夫被認定為父親的情況,仍須由前夫來行使嫡出否認權。如果當事人是因為遭受家暴而離婚,可能不方便與前夫有任何往來,且可能當事人也不希望讓前夫知道有子女這件事情,畢竟一旦前夫被認定為法定父親,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仍能夠對其子女行使監護權。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選擇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此時,子女就會處於「無戶籍」的狀態。
無戶籍問題
說到「無戶籍問題」,台灣也存在無戶籍國民。不過,既然稱為「國民」,前提是要具備本國國民的身份。例如,父或母其中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歸化取得國籍者等。也就是說,依國籍法規定,確認具有本國國籍,且在國內沒有設戶籍才會稱為無戶籍國民。因此,無戶籍國民的身份,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位,既然具備本國國籍,當然也可以申請護照。
至於處於無戶籍狀態的原因有很多種,絕大部份可能是因為在國外出生,由於設籍會牽涉到權利義務,因此只能處於無戶籍的狀態。而因為台灣的法規制度,通常都是以有戶籍為前提所設計,所以無戶籍國民經常會受到不合理的對待。
回到日本的「無戶籍問題」,和台灣的無戶籍國民不同的地方在於,在日本的無戶籍人,是指既沒有戶籍,也沒有國籍的人。既然沒有辦理出生登記,表示沒有身份,沒有身份也表示不具有任何國籍,所以也不能把他們稱為「無戶籍國民」。由於日本的法規制度,也是以設有戶籍為前提所設計,因此這類「無戶籍」的人,連就學、工作、結婚都極為困難。
如果看過日本卡通「名偵探柯南」,應該會對一個有關柯南身份的劇情有印象。就是說,由於柯南是工藤新一的身體縮小成孩童之後的模樣,在日本的戶籍上,並沒有「江戶川柯南」這樣的人存在。因此,他要出國時,卻無法辦理護照,只好恢復成原本工藤新一的樣子才能順利出國。柯南就是典型無戶籍人的例子。
可以更正父親欄嗎?
如果不想由前夫來出面提出「嫡出否認」,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時,才有機會更正戶籍,或以非前夫作為父親,辦理出生登記:
由醫師開立的懷胎時期證明,來證明懷胎時已與前夫無婚姻關係者。
因海外出差、服刑、分居等事由,客觀上無法懷有前夫之子女。
在日本的制度上面,通常無法僅憑與生父的 DNA 親緣鑑定證明,來否認子女與法定父親之間的父子關係。仍以懷胎時間點的婚姻關係來「推定」父親為主。
如果無法提出上述證明文件,只能將前夫登記為子女的父親。
這與台灣的戶籍制度非常的不同,在台灣,假如有女性未婚生子,無論離婚多久,父親欄為空白。除非生父主動提出親緣鑑定證明文件,並認領子女。
民法修法後...
為解決「離婚後 300 日問題」,其實日本民法已於 2022 年 12 月 10 日完成修法,將於 2024 年 4 月 1 日正式實施。
這次日本民法修法重點如下:
廢除登記結婚後,200 天後生下子女,才能將夫視為父親的規定。
女性在離婚 300 天內生下子女,且出生日前已辦理結婚登記,現任夫為父親。
廢除離婚 100 天內,不得結婚的規定。
嫡出否認權,亦可由母親、子女行使。
第一點的部份,修法前,懷胎後才登記結婚者,現任夫可能無法成為法定父親。修法後,即使婚前懷胎,現任夫可以成為法定父親。
第二點的部份,雖然子女在離婚 300 天內出生,只要辦理結婚登記,現任夫可以成為法定父親。不過,前提是要結婚。離婚後未再結婚者,且子女在離婚300 天內出生,前夫依然是法定父親,仍無法避免「離婚後 300 日問題」。事實上,生父可能為已婚者、家暴加害人、子女出生前早已分手不再往來等情形,恐難以與生父結婚。且為了避免前夫被認定為子女的父親,還要和另外一個男性結婚,對女性來說,相當不公平。
第三點的部份,由於修法後一律將現任夫視為父親,父親認定上的重疊期間已經消失,因此取消了離婚 100 天內,不得結婚的規定。不過因為女性受孕後,妊娠期限通常不會超過 300 天,也因此仍然間接限制女性在離婚後從事性行為的權利。
我認為日本在性別平權上面,無論在法規上,或是民間的習慣上,仍有相當程度的改善空間。
參考資料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
- 来自作者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