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法律教學簡報20個
戚本盛
原稿:2003-2021年
本文插圖由 Pixabay 下載。
說明
約於2003年,我開始多看學校與法律的著作,並按倫敦大學的校外學位課程自修了幾年,甚至計劃過為考取學位而讀,但是兩三年下來,發覺對好一些必修科竟全無動機,研讀也只好停在興趣的層次。學校與法律其後也成為我樂意主持的教師專業發展課題,在其他學校管治的課程中,我也會就合適的課題分析箇中的法律議題。本篇所列即這些年來的簡報,謹公開發表向方家討教,也歡迎下載使用。除談及的基本概念外,其中的個案應還有一定的專業發展意義。有一些內容志在引起討論,不一定代表我的觀點。本篇最後也列出數種曾讓我獲益不淺的著作。(本文版權授權:署名-非商業性 3.0香港)
S01 社會規範 法律與教師的(不)作為
S01 社會規範 法律與教師的(不)作為.pptx - Google Slides
本節區分社會規範下和法律視野下對教師言行的期望。就好一些實例所見,即使我們未必同意社會規範(甚至是屬規範與否仍有爭議的觀點),但教師言行還是受相當約束的,教師當然應該享有公餘的私人自由,但公私界線似乎不宜以較狹隘的上下班時間或地點來劃分。我比較認同以私人言行會否公務的原則來考慮。這一點,在公職人員的言論自由的課題,已建立一定的法律原則。
S02 搜查的權力
S02 搜查的權力 (NJ v TLO).pptx - Google Slides
本節談的是搜查書包等學生物品的權力。要在尊重學生人權和履行學校職責之間取得平衡,白紙黑字的條文只能提供部份的指引,更重要的還是所謂「合理」(Reasonableness)的概念。在多年來的工作坊中,頗有一些行家反對「應盡量克制地運用搜查權力」的觀點,所持的理由也不是全無道理的,其實所謂克制與否,單單看通則的意義,應不及按具體個案來討論,而更須關心的是:不夠克制甚至淪為任意的權力運用,對育成學生某種「威權人格」應否負起一定的責任?
S03 報警作為責任
S03 報警作為責任 (基真).pptx - Google Slides
2013年的「基真小學女童墮樓事件」對理解教師責任很有意義,我個人很希望「盡快報警求助」作為一種「代家長」(in loco parentis)的責任成為行內的重大共識。據報道,2015年死因庭作出裁決後,許多學校也修訂了校本的做法。可是,近年在一些工作坊上,也有老師指見過一些學校「故態復萌」,重拾過去為了校譽不致電999的做法,也聽過有人對當年死因裁判官的某些批評持有異議,或試圖為被批評者說項解釋的。這些都不免使人沮喪,我只慨嘆,把面子看得比責任重,是難稱專業的。
S04 事故前的謹慎責任
S04 事故前的謹慎責任 (八仙嶺山火).pptx - Google Slides
我還清楚記得「1996年八仙嶺山火」的那個下午聽到電台廣播時,以及翌日追看多份報章報道的心情。後來在死因裁判法庭披露的訊息,更讓我驚覺以往自己在安排學生旅行或校外活動時,責任意識委實薄弱。
S05 學生胡鬧和教師監管的責任
S05 學生胡鬧和教師監管的責任 (Chan KB v Wong SM).pptx - Google Slides
初任教師時,的確不大明白老師於上課前、小息時、放學後到操場和各樓層「當值」的意義,只是認為這措施還不算很不合理,於是便無可無不可地跟着做,偶然忘記當值去,也沒覺得那也是失職。後來讀到「監管」(Supervision)的概念,才後知後覺地理解到空有制度而沒執行其實並不專業。
S06 處罰學生的謹慎責任
S06 處罰學生的謹慎責任 (T v Methodist).pptx - Google Slides
從專業責任的角度看,教師好好把握處罰學生的限度,也許比搜查書包的權力更重要。一些觀點把「謹慎責任」(Duty of Care)看成為「凡處罰都犯法」或「罰企(站)即屬體罰」之類,無寧過於簡化,不利發展貴乎判別(discern)的專業素養。關於「謹慎責任」的標準的三步思考是:有沒有責任?有沒有違反?有沒有傷害?在學校情境而言,最重要的還是第二步吧。
S07 法庭關於歧視的裁決
S07 法庭關於歧視的裁決 (QT).pptx - Google Slides
是否「歧視」,法庭判例教會我們的是「過三關」:(1) 有否不利待遇?(2) 應用 But For Test 檢驗,(3) 如通過前兩項,則是否有理(justified)?對教師的責任來說,第(1)和(3)關似乎最值得細思。差異是否不利?沒更有利是否不利?所謂「有理」屬個別主觀結論,還是行內共識?都是我在教學討論中最常遇到的問題。
S08 防止政治偏頗的責任
S08 防止政治偏頗的責任 (ER98_Dimmock).pptx - Google Slides
教授爭議時,向學生提供「均衡而充份」的資訊是至為重要的。應該執着於使用「均衡」一詞而不用「平衡」或「正反」,是因為爭議的論點不一定只得正、反兩面。至於「充份」,不過是確保學生有足夠的資訊而已,可是,頗有一些校長或教師,無論其個人持有較保守或較進取的觀點,都有認為主流輿論已提供足夠的某一方觀點,所以教師「只須」有責任向學生提供其他觀點。這種說法只不過在為偏頗的教學自圓其說。學生已從主流輿論得來先備知識不過是一項假設,如果未經驗證,則是大有可能讓學生只據不足的資訊來學習的,這根本不是及格的教學,遑論爭議的教學。
此外,較少人提及的《教育規例》第98條規定,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有權指示學校在教授政治議題時確保資訊不帶偏見。這應是常秘的職責,而不可任意酌情。當然,在目前體制下,常秘沒履行這項職責而公眾無從問責,屬政治體制的問題;而濫用所謂「大是大非,不容討論」,不讓某些課題爭議地教授,其實是害怕某些結論或立場過不了理性思辯一關,那當然是政治決定,既非教育專業,也不為法庭判例所接受。
S09 言論自由的成文規定
S09 言論自由的成文規定.pptx - Google Slides
不少人說,言論自由的條文已被棄如敝屣,已沒多少談論的意義。我則認為,應談就要談,不談對誰有利?不談,豈非正中這些人的下懷?
S10 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S10 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Tinker).pptx - Google Slides
美國法庭對校內言論自由的判例中,最有意思的觀點是:學校師生沒有在學校大閘放棄過他們的憲法權利。當然,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影響學校的秩序,居中平衡的界線其實也屬一種專業的判斷:那影響是實質的、大有可能的,還是一種「動輒的恐懼」(undifferentiated fear)?於此,「上綱上線」或「滑坡謬誤」可以休矣!至於判詞中提到學校是探求真理之所,可以對照出不少人根本忘卻學校的宗旨嗎?還是這宗旨在某些社會根本不切實際呢?
還有,Tinker Doctrine 的案例中,校長其實是先訂立新校規,然後據校規「依法」懲罰學生的,只是這條校規過不了法院的一關。這個案例讓人看到所謂「依法施政」之弊,以及不同權力之間要有所制衡之利。
S11 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2
S11 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2.pptx - Google Slides
一些行家擔心,學生動輒祭出言論自由的話,學校紀律難以維持。香港似乎沒有這方面的個案,但美國的判例說明,法院其實很重視學校的教育職能,也駁回了好一些以言論自由為違規行為作遁詞的觀點。「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這話當然固然有其道理,問題是,這樣抽象得不好反駁的話,專業意義其實很小,更不必說那些據此企圖剝奪言論自由的主張。專業就是要去判別,專業教師既有責任提供有序的學習環境,同時也為培育人權作實踐和身教。
T01 學校管理對教師的謹慎責任
T01 學校管理對教師的謹慎責任(Lee TY, Connor).pptx - Google Slides
Lee Tin Yeung 案中涉及當年教育署的一個叫 "School Based Remedial Support Programme (SBRSP)" 的計劃,當某中學取錄學業成績位於全港最低10%的中一學生達一定數量時,便得參加這個計劃,並派教師接受相關的培訓。早年我還在中學任教時,也曾參加這計劃的培訓。我不肯定各次培訓是否都一樣,以我的見聞來說,即使當時我還未修讀教育文憑,還是感到那培訓真的並不必需。然而,法庭考慮的是學校管理的責任問題。也許,對責任,是否可這樣想:責任和用處,根本是兩碼子事,沒效不是沒盡責的理由?又或者,會否是:盡了責未必有效,但沒盡責便難言有效?
T02 學校僱傭與殘疾歧視
T02 學校僱傭與殘疾歧視.pptx - Google Slides
學校僱傭的殘疾歧視問題,當然務須參考平機會的實務守則。學校管理人員如何維護員工不受殘疾歧視而又不讓條例不被濫用,的確要費一點工夫。留意「職務要求」和「合理遷就」及其限度,可謂至為重要。
T03 教師的言論自由
T03 教師的言論自由 (Pickering, Mayer).pptx - Google Slides
老師沒有在進入校門時自削人權,但其言論自由行使後,又會否難以讓人相信仍然可以履行其專業責任?本節介紹的 Pickering Balancing Test 中, 法院有兩個提問:政府作為僱主,能夠證明僱員的有關言論曾經或將會妨礙其職責嗎?政府有合適理由以有異於對待公眾的態度對待該僱員嗎? 由此可以看到三點:(1)舉證的責任在政府;(2)論證須具體,而不能以「公眾觀感」「讓人以為」等空泛理由為據;(3)焦點在能否履行職責,而不是像「效忠」般的抽象原則。Pickering Balancing Test其實也是適用於分析教師應否宣誓的問題。
後來的案例也補充提問,有關言論是否職務範圍?這便衍生第(4)點:職務之內的言論應和一般公民的言論自由有所區分的。保障「吹哨者」(Whistle Blower)應該另立法例,而不宜和言論自由混淆。
Mayer的案例也十分重要。美國法院主張,保障學生作為「被迫受眾」(Captive Audience)接受合適資訊的職權,寧願交予政府而不讓教師負責,因為公眾可以通過選舉向政府問責,而教師則享有實任的職業保障(tenured)。較民主的政體重視權力制衡,於此又可見一斑,和坐擁絕對權力以攫取利益的政權,根本不可同日而語。也須看到的是,對教師抒發個人立場的約束,理應適用於持不同觀點的教師,專業與否,決不應以立場區分。
T04 教師的教學自主
T04 教師的教學自主(Hazelwood).pptx - Google Slides
本節案例提出的標準,後來稱為Hazelwood standard, 也就是是否具有「正當教學關注」(Legitimate pedagogical concerns)的問題。這是維護專業的最重要的據點,當然,缺乏一個專業認可的法定組織,教育學者又往往在缺乏具體資訊或免於招惹強權等理由下吝嗇作為公共知識份子的職責,「正當教學關注」在本地的爭議中似乎未受足夠重視。
T05 教師之間的誹謗
T05 老師之間的誹謗 (Wong v Wong).pptx - Google Slides
也許,要一個人獨自弄清自己是正直(righteous)或自以為正直的(self-righteous),著實並不容易,於此,如朋友從旁協助是道義的話,同事與管理者及時提醒甚至指導,則在公務上屬責無旁貸吧。
T06 學校管治的合理性
T06 學校管治的合理性 (The London Oratory School).pptx - Google Slides
學校行使權力,也得通過「合理」的檢定。怎樣善用「防火牆」以及「無利益轇轕」的原則,似乎是學校管理人員較少注意到的。
T07 學校開除學生的權力
T07 學校開除學生的權力 (A v Dublin SS).pptx - Google Slides
在重視人權與公義的社會,學校懲罰承認違反重大校規的學生,也務須講求恰當程序(Due Process),讓學生和家長一早知悉校規,並讓其有行使申辯的權利,不過是「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而已,如此大好的公民教育的機會,專業教師是不應錯過的。
T08 學校工作的版權問題
T08 學校工作的版權問題.pptx - Google Slides
曾經對某些版權代理機構坐收漁利很不以為然,不過也見識過好一些肆意侵權的例子就是。按「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用於教學,本來便是專業應有之義,又或者,就某些作品取得授權也不是造火箭般艱難。當然,如果可以採用「公平使用」(Fair Use)的原則,教師的空間就更大。
T09 幼兒教師對幼兒的法律責任
T09 幼師對幼兒的法律責任.pptx - Google Slides
幼兒教師與中、小學教師的法律責任其實沒有差異,不同的大抵在於幼兒自理能力往往正在或有待培育,「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機會應該較少而已。
學校與法律參考著作
謹錄出以下數種筆者置於案頭經常參考的著作:
(中文)
林壽康、余惠萍 (2014)。《香港教育法 : 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林壽康、余惠萍 (2017)。《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印象文字。
林壽康、余惠萍 (2017)。《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印象文字。
林壽康、余惠萍 (2018)。《香港教育法:終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香港:印象文字。
林壽康、余惠萍 (2020)。《香港教育法:學生紀律, 刑法及刑事程序篇》。香港:印象文字。
莊耀洸(2011 年 6 月 27 日)。《就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英文)
Black, D. et al. (2017). Education law: Equality, fairness, and reform. New York: Wolter Kluwer. 2nd ed.
La Morte, M.W. (2008). School law : cases and concept. Boston, Mass. Allyn and Bacon. 9th ed.
Stone, G. et al. (2017). Constitutional law. New York: Wolter Kluwer. 8th 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