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兩岸關係的規範中,無所適從的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

高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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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臺灣地區人民」也非「大陸地區人民」的無戶籍國民,並不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對象。奇怪的是,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往來。

目前台灣政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相關事務,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則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所謂「臺灣地區人民」更進一步的認定方式,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包括下列人民:

  1.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2. 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3. 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4. 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5.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本人在台灣曾未設有戶籍,至少父母其中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且出生於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時,才能被認定為「臺灣地區人民」。

然而事實上,中華民國國民未必屬於「臺灣地區人民」。下列身分者,屬於非「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中華民國國民,即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

  1. 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外出生而曾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2. 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3.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而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故既非在台灣出生,亦非在大陸地區出生,且曾未在台灣或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並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對象。

由於該條例排除了兩岸雙邊皆未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導致了一些奇怪的現象。

例如,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了「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1 項)

非屬「臺灣地區人民」的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並不受這樣的限制。

另外,大陸地區人民配偶來台居留相關規定,亦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訂定。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

雖然戶籍法並未限制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然而由於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間的往來,若無戶籍國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大陸地區人民配偶「無法」來台依親居留。

除此之外,由於中華民國國民出境進入大陸地區的程序,僅規範了「臺灣地區人民」,使得前往大陸地區的無戶籍國民「無法」出境。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例如「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也就是「小三通」相關規定,其法源之一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於無戶籍國民並非該條例的適用對象,條文中僅提及「臺灣地區人民」、「外國人」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卻未提及無戶籍國民。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

既非「臺灣地區人民」,亦非「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的無戶籍國民,『無法』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出境,進入大陸地區。

當然,無戶籍國民如何從台灣進入大陸地區又是一個問題。俗稱「臺胞證」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辦相關規定由「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訂定,而該辦法第 2 條就有明文規定其適用對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 2 條)

雖然未明確定義所謂「臺灣居民」係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是以「居住在臺灣地區」來認定「臺灣居民」,且該辦法沒有明文規定,所提出的有效身份證明必須是「國民身分證」。

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不過,一般代辦業者似乎都有要求提供國民身分證,實際居住在台灣的無戶籍國民,能否以「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臺胞證」,仍是未知數。

而且,既然「臺灣居民」定義為「居住在臺灣地區」者,未居住在「臺灣地區」,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所謂「中國公民」(意即,居住在國外的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恐怕也無法依照該辦法的規定申辦「臺胞證」。

也就是說,無戶籍國民的存在,似乎完全被兩岸政府遺忘了....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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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慶身為新臺灣人,長期以來關注無戶籍國民、以及外國人的權益,並致力於改善其在臺灣的權益。在這裡也希望透過介紹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相關法規,來讓大家瞭解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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