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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院愛神?——觀各地涉拐離婚判決文書後無眠(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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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本院認為”所代表的傾向,是本應在“家長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尋求平衡的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徹底倒向了“家長主義”一邊。它從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它其實是在說:“我比你自己更清楚你在想什麼”。


按:又封号了,白纸运动期间写的东西一篇也没剩下。而且这次比较有意思。不是一下子封,而是分三天时间,每隔数小时刺一下,逐个删去你的文章,最后一击致命。
原載於微信公眾號【越向書】 2022-02-21


我果然是個很自私的人。

關於法院涉拐離婚判決文書的事,已經在朋友圈裡傳了好多天了,我一看是F縣法院的,甚至都懶得點開——那就不是一個說理的地方。

但昨天晚上偶然看到朋友發來的其他地方法院的一些相關內容,竟久久無法入眠。

那些判決書中有許多讓人覺得邏輯上難以理解的判詞,比如女方舉出了男方家庭拐賣、強姦、家暴及囚禁等事,但法院認為女方“未指出具體矛盾所在, 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其他原則性矛盾。”

這類例子也讓我覺得氣憤,但並未感覺到恐怖,因為它們沒有直接觸及到我個人的生活。我的身邊沒有拐賣婚姻、家暴和囚禁,我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也不可能去離婚。無論怎麼懊惱,我也只是置身事外的旁觀者。

另一類例子就不同了:

山西省J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6民初55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間的婚姻是建立在原告被拐賣的基礎上,但時至今日,雙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4年,且生育了兩個孩子,特別是2013年5月28 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還是在原告老家,這些都說明雙方已建立起較為穩定的夫妻感情。”

廣東省Z市D區人民法院(2015)ZD法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雖然原告當初被迫與被告同居生活,但原告有多次機會離開或者報警求教……在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後,原告以被拐賣為由提出離婚,本院認為,原被告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已經建立了夫妻感情。”

這就令我毛骨悚然了。雖然我對法學不在行,但這些判決書裡談的其實也是一個哲學和認知心理學的問題,歸根結蒂是一個常識問題。

我們有沒有在共同生活中建立夫妻感情,我們自己說了不算,“本院”居然可以“認為”他人腦袋裡是怎麼想的,法官大人,您是人肚子裡的蛔蟲嗎?

我明白,當證據鏈完整時,法官可以對當事人涉案時的主觀意圖下判斷,比如區分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比如判定是不是“善意協力廠商”……

但是,您也只能針對當事人過去的主觀意圖下判斷。

如果當事人站在您面前,明明白白告訴她的想法時,您就不能再對當事人當下的主觀意願下判斷了吧。

我當下在婚姻中的感情有沒有破裂,怎麼能由您來“本院認為”?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可以接受以下的非常“浪漫”的表述:“人生如夢!當婚姻出現裂痕,陷於危機的時刻,男女雙方均應該努力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本院極不情願目睹勞燕分飛之哀景,遂給出一段時間,以冀望惡化的夫妻關係隨時間流逝得以緩和……”(江蘇省T市人民法院(2016)蘇1283民初3912號民事判決書)(按:這位法官當初為什麼要退出文壇……)因為在這裡“本院”僅表達願望,沒有扭曲我的主觀意志。

我甚至可以接受法院判我不准離婚,理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利益,單憑“感情破裂”不足以判離婚。

但我萬萬不能接受的是,當法官已經接觸到一方當事人可能涉及到拐賣婦女的刑事犯罪事實,卻既沒有沒有依職權調查初步證據,也沒有移交公安,仍徑直在民事判決書中說“本院認為你們的感情沒有破裂”——這樣的說法是對人的尊嚴的徹底否定。

正是這一點觸到了我的痛處。

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其志。

自由意志是人之為人的一個根本特性。

退一步說,即使您是一個決定論者,覺得人沒有真正的自由意志,相信不但一飲一啄,而且連人的想法都是前定的,那麼,法官大人,您又不是上帝,您也無從知道我的想法究竟是怎樣的呀?

這類“本院認為”所代表的傾向,是本應在“家長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尋求平衡的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徹底倒向了“家長主義”一邊。它從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它其實是在說:“我比你自己更清楚你在想什麼”。

這也太黑暗,太恐怖了……

1957……

……

沒有人是一座孤島,當河水的源頭遭到污染,而幻想在某個小河灣裡做乾嘉學派的夢,只是我這個自私的小知識份子在自欺欺人。

 

參考文獻:

律思 DayOne:《被拐賣≠離婚理由!245份裁判文書揭秘“豐縣牌”人間煉獄》

李凱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感謝一些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在文章的寫作過程中為本人解惑,但我也沒有100%採納,因此文中一切對法律的認知錯誤都由本人負責。】

CC BY-NC-ND 2.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