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的意義
現代人被政治理念渲染過的「意義」是某種泛目的論理念,這邊的泛目的論不是在說任何事都以目的為唯一尺度,而是說即使達到目的過程的行為也是目的之一,並以這些事件本身及其結果當作參與事件者自身的意義。(我過去形容這種意義的形成是一個自我標籤化過程,但用來詮釋的標籤不一定全都是正面的,那只是一種無關對錯的理念。)
那麼從邏輯非上,徹底失去目的的人,儘管其他人能從這個人身上解讀出足夠的意義,但他自己可以意識到自身的意義嗎?如果可以的話,那麼其自身的社會(無)意義會跟他從自己身上解讀出的意義發生衝突;如果不可以的話,人的意義就幾乎與這個人的社會意義是同一的,也就是說去社會化的人不可能有其自身的意義,這又幾乎等同於意義本身依賴自身之外的被感知(而不只是這個人被感知)。
依賴意義本身被感知而不只是依賴被感知,這邊要舉例解釋比較好理解。比如一個人獨自生活在叢林裡,動物感知到這個人,但感知不到這個人的「意義」,只能感知到這個人的存在、與自身的關係、對動物自己的用途,感知不到這個人區別於「用途」的「價值」,那這個人就沒有任何社會性意義(但可以有社群意義)。
就是說,這種泛目的論下的「意義」中,「失去目的」將會與「社會性」產生絕對衝突:作為社會性的人,所做任何無目的性事件的過程跟結果,對行事者而言都缺乏意義、缺乏對意義感的滿足、缺乏社會意義的被需求等等。這看起來至少在道德上就不合理,這種「意義」定義在邏輯直覺上就是對邊緣人的霸凌。
那既然是從邏輯非下、失去目的的人這邊就開始產生衝突,現在想問的是,前見的目的(抱括過程或結果)真的是行事者意義的前提嗎?如果是的話,那多數流浪漢填飽肚子的過程沒有意義,多數重度憂鬱症患者的生活在多數時間裡沒有意義,甚至絕大多數沒有意識到自身意義的社會底層、他們的生存本身都沒有自身的「意義」。他們在這種意義定義下都只有被當作數據分析的意義,那麼這種意義階級的劃分,對當事者本人來講就從來都不是合理的。當然,社會中泛目的的人屬於不合理的受益者,他們也理所應當地在意義的定義上佔據絕對的話語權。
但反過來講,自我感知或被感知的意義也並不一定就能成為意義的唯一前提,既不是「我」體會中的獨斷、也不是依賴他人判斷的屬性,更不是二者相互交錯下的複雜規定。也就是說,意義是一種脫離主觀或客觀二分法的東西,其層面超越感知與被感知。
但此時如果簡單結論說,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意義又會掉入泛意義的陷阱:只要能被解讀出意義的事物在前提上就已經有其自身的意義了,無論該事物是否真的發生。那麼最後的推論就會成為無論是否存在都有其自身的意義。那樣的話,「意義」本身就變成廢物了。
所以存在或隱喻只能成為「意義」的基本前提,意義的屬性則依賴於事件的可表達性,比如行事者對自身的表達(「我快樂」甚至「我不快樂」)或來自外部的表述。這首先不是任何一種對「意義」本身的感知,而僅僅是對事件的反應或表述,所以「意義」也並不是一個束縛行事方式的框架,只是一種測量上的解讀(比如「時間」這類概念)。意義不是任何一類本體論意義上的「實體」,而是對事件加以「形容」的類別概念總體。
沒有用的結尾
三天前寫了三分之一草稿被打斷,結果今天自己讀了快一個小時才回想起來本來要寫什麼。
今天不想講話,所以引用王彩樺老師一句不那麼有名的名言做結尾:
「大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