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有言論自由,所以你不可以罵我?」-談談何謂言論自由
我們自詡台灣為民主之地,享有高度言論自由。在網路上,常見網友言論受到攻擊或苛責,便以自己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為由,認定他人的攻擊侵犯言論自由。然而言論自由究竟是什麼?為什麼我們享有言論自由?
法治國家以憲法為最高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明定: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哲學家怎麼想呢?
以哲學的角度來看,19世紀哲學家彌爾認為,只要不妨礙到別人,人人都有為所欲為的自由;政府不能干涉個人自由,更不能將多數人的信念強加在全民身上。彌爾以功利主義的角度說明,長遠而言,尊重個人自由會帶給最大多數人幸福;一時的思想審查看似帶來一時的最大功利,長遠下來卻有損人民的幸福。因為異議能夠使多數人的意見受到競爭,使其不致於僵化成教條。若思想被箝制,社會落入窠臼,可能讓人變笨而使社會失去向上的動力。
另一位哲學家康德以自由主義的角度,認為「人」本身具有絕對的價值,不可以將人當作手段,而是人即為目的。因為人具有絕對價值且為目的,所以尊重人是一種義務。假設政府為保障某些社會利益而箝制個人言論,即是將人作為保障社會利益的手段,而非將人當作目的、本身值得尊重。
所以我們的「任何」言論都應該被保障、不受任何干預嗎?那如果今天,我被他人以惡意的言論攻擊,甚至傷害到身為人的尊嚴了呢?
大法官第509號釋字又說了: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言論有其影響力,不能忽略。
有些言論會傷害他人或言論環境,因此類似這種仇恨言論仍需要被管制。仇恨言論不只是一時的辱罵,還可能涉及歧視,傷害到少數族群的同時也將其影響力散播出去,造成社會上長期的影響。
為何不能交由言論市場自由競爭、將不好的言論淘汰?
首先,言論市場沒辦法達到真正的自由;佔據資源、擁有權勢者比少數族群有更多的機會使言論曝光,最後很可能得到「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再來,若自由競爭是為了促進討論,則仇恨言論對其毫無幫助,反而對受到仇視的族群造成了傷害。
擁有權利,也應當負擔相應義務
擁有言論自由權利的我們,應當負擔「維護言論自由」的義務。一般人民對於言論自由最大的維護即為尊重他人、尊重少數人發言的權利;政府應負擔的則是以法律作為標準維護自由,只能最低限度管制言論,以避免上述所提及之言論市場造福有權勢者,劣幣驅逐良幣。也因為人人需負擔維護的義務,因此當我擁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他人也有批評我言論的自由。把「我有說話的權利」不恰當延伸為「你沒有批評我的權利」,實為常見的言論自由謬誤。
事實上,當我們爭論言論自由、言論管制、爭論不同的價值觀,其本身就是言論自由價值的表現。有人說「真理越辯越明」,在良好的討論環境中,透過多元價值觀的交鋒與互融,讓想法更加全面而產生共識,是言論自由的民主社會最難能可貴之處。
總結
言論自由權利為普世價值,其根基來自哲學思想與憲法的保障。而言論愈自由,我們愈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自由與管制的界線由「傷害」決定,若一言論可能傷害言論自由的環境、對社會造成長遠影響,則應合理管制,維持社會多元開放且溫和的討論空間;管制的界線應由社會討論,避免政府利用管制審查思想。
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責任保護言論自由,大至推動立法、修法,小至尊重每一人發言的權利,避免使用仇恨、歧視言語造成社會傷害。台灣已經算是言論非常自由的地方,但仍有不足之處,期待大家都能盡自己微小的力量,捍衛、尊重言論自由價值。
參考資料
書籍: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作者:Michael J. Sandel
講座:行動思想家之路|自由哲學講座二【言論自由的危機:當公共討論不再公共】 由鄭南榕基金會舉辦,講師:劉維人、朱家安
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微思客 | 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