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罪推定】觀後感談「廢死」
近年來律政劇掀起新熱潮,像是台劇的【最佳利益】、【八尺門的辯護人】等這一些精彩、啟人思考的律政劇作。最近我追了一部由華視與公視合作打造的首部台語律政劇--【無罪推定】,這部劇情改編自台灣真實社會事件「徐自強案」的影集,在 Netflix 熱度居高不下。該主要要探討當代社會「司法改革」與 「廢死」等議題。
劇中帶出警方辦案蒐證過程之疏忽、檢察官刻意忽略某些事證、法官又對一些有利被告的事證視而不見,導致法官不斷地對缺乏直接證據的被告之一判處死刑,直到更八審才稍微改判成無期徒刑。在不斷上訴的過程中,從「誤判」、「冤獄」衍生出「死刑」乃至「廢死」等一連串社會上對司法的爭議,正足以反映民間對司法人員的期待落空與不信任。
本劇的劇情主軸相對簡單,我就不多做劇透,追完之後我有一些心得整理如下 :
死刑的存廢
「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鍰」等一樣,都只是法律上判刑的項目與刑度之一,差別在於因為 「死刑」的處罰方式只有一次,一旦執行就沒有退路,就是人命一條的消失。但法律其實只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你不犯法,法就不罰你。一旦犯罪行為達到死刑程度,又罪證確鑿,這也不過就是處罰作為的落實而已。
倡議廢死者皆曰死刑違反人權,但可曾想過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在哪? 甚至根本來不及挽救的被害者的人權在哪? 死刑不是單純的 「一命換一命」的等量報復,而是單純就事論事的做錯事的懲罰。死刑從來不會主動找上門,除非犯罪者自己做惡挑戰。所以,被判了死刑可說是犯罪者自己錯誤的選擇,是自己罔顧自己的人權,也罔顧了被害人與其家屬的人權。但很諷刺的,廢死者只著眼於犯罪者的人權,站在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立場來看,反而是更不人道的人道主義者。
更有一種觀點,認為死刑的存在並不能減少犯罪率的上升,這又陷入一個邏輯謬誤。死刑從來就不是為了消弭犯罪而產生的,但若大家都不犯死罪,死刑也不過就是備而不用,對吧? 我舉個例,酒駕的罰則有明顯降低酒駕事件的發生率嗎? 看似沒有。但只要你酒駕,你就該罰。若你不酒駕,任何與酒駕相關的罰則都跟你無關。但酒駕的罰則不會因為若是真的沒有酒駕事件而取消。死刑亦同,是犯罪行為最後的紅線,是消極的、被動的行為規範。法律這一條線清楚的切割了正常作為與犯罪行為,一旦踰越,就必須有處罰。
「誤判」&「冤獄」vs.「廢死」
廢死倡議者一直大聲疾呼有許多無辜被判死刑的人,所以「廢死」可說是「誤判」&「冤獄」的一種補救作為,這其實根本是本末倒置,既然都發現問題是出在「誤判」&「冤獄」,那不是更應該往這方面下手改進嗎?
來談談「誤判」&「冤獄」發生的原因 : 警方的刑求逼供、檢警破案的壓力、檢警採證的手法與能力、法官基於不足的證據下未審先判的心證..... 等等。所以,各級司法人員的人員疏失反而才是讓死刑被汙名化的原因。所以,「如何提升司法界的專業度與道德勇氣」這件事的優先順位反而更高於 「廢死」吧?
「不執行死刑」+「不判處死刑」=「廢死」?
近年來出現一種現象,要不是已經被判處死刑者遲遲不執行,就是很多應該被判死刑的案例用「被告可堪教化」之名義輕判。「可堪教化」又只是抄抄佛經、唸唸聖經、或主張犯罪時心神喪失無行為能力等,幾個已經被「定型化」的脫罪藉口,讓法官與犯罪人交相賊,成就一個有處罰但實質廢死的荒謬。
其實仔細想想,若法官一直都不判處死刑,那其實廢不廢死刑也根本就不是個議題了不是嗎?但其實可議的是法官針對罪證確鑿的個案但不判死刑的心態,是政治正確? 還是對犯罪人的維權心證? 又或是不願當劊子手? 「死刑」或許不能消弭犯罪,但消極的判決絕對可以讓犯罪者更肆無忌憚,形同變相鼓勵犯罪。司法人員本應是人民的保護者,但現在犯罪者反而被保護的更加週到了。
以「不執行死刑」與「不判處死刑」這樣消極的作為,形塑出實質廢死的現狀,是不是反而更助長的犯重罪的機率? 若真的實質廢死, 請問到時候的犯罪程度又將惡化至何種程度? 這是我們不敢想像也無法承受的結果。
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綜上所述,其實制度難免有缺陷,但真正會犯錯的卻是人! 劇中有一句重要的話很觸動我 : 「知錯能改的司法,才是人民尊重的司法! 」。正因為法律有其專業性與莊嚴度,所以更應該放下傲慢的身段,認真檢討目前司法的僵固與沉痾,以減少「誤判」&「冤獄」為最終極目標。法界若不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只是很鴕鳥的、順理成章的推給另一個 "號稱" 先進國家都支持的廢除死刑之議題,並且在崗位上尸位素餐,消極應對,那麼,廢不廢死刑就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