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與猥褻的界線?遭誣指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時,該怎麼辦?專業律師告訴你
在 妨害性自主罪 的範疇中,最主要涵蓋了性交罪與猥褻罪。那麼,性交與猥褻之間的界線究竟在哪裡?我們來探討法律上如何界定這兩者:
性交(性侵)在刑法中的定義
根據 刑法第十條,性交的定義如下:
性交行為: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其他形式的侵入:包括使用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簡單來說,性交不僅限於性器之間的接合行為,也包括任何形式的身體或物品進入他人私密部位的行為,這些都屬於刑法上的性交行為。
猥褻在法律上的界定
雖然猥褻在刑法中並未明確定義,但根據釋字第617號,司法實務對猥褻的解釋如下:
猥褻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發他人性慾,或在主觀上滿足自身性慾的行為。
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手撫摸:以手觸碰他人身體,特別是敏感部位。
摩蹭行為:以性器摩蹭他人身體。
隔著衣物的自慰:藉由貼身衣物或使用情趣用品,通過視覺或體感來滿足自身性欲的行為。
這些行為雖未達到性交的嚴重程度,但依然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的範疇,是刑法所禁止的猥褻行為。
總結
性交與猥褻雖然都屬於妨害性自主罪,但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界定。性交涉及強制性、侵入性的性行為,而猥褻則涵蓋了誘發或滿足性慾的其他不當行為。了解這兩者的法律範疇,有助於在遇到相關情境時,能夠明確辨別並尋求法律援助。
律師觀點
性侵害多屬於重罪,刑責大多以三年起跳,若您根本沒有做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卻遭提告妨害性自主罪時,需把握在偵查階段這個黃金週期,委任 專業律師 將您與被害人有關之所有對話紀錄在內之證據提供給律師判斷,並擬定訴訟策略,以獲得不起訴處分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