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蘋果》買家為中資人頭 經民連至地檢署告發違反個資法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6月8日台灣《蘋果新聞網》發布聲明稱出售案「已完成交接」,雖未公佈新東家,但香港《明報》指出買家為港商黃浩出資七成,其餘三成由新加坡人、社交軟體17LIVE創辦人潘杰賢出資,收購價共新台幣15億元。
長期關注兩岸經濟政策的「經濟民主連合」質疑,此交易案已違反去年文化部函令「不得跨境傳輸個資」、「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盤人的任何指令」等兩項處分,昨日(6/13)至士林地檢署遞狀告發,並呼籲經濟部應以「中資有無重大影響力」為判準嚴格把關。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在去年(2021)6月港警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逮捕香港《蘋果日報》高層、凍結資產後,台灣分公司經理葉一堅及全體董事已全數辭職,目前台蘋的執行長吳玉愛曾表示自己無權處理交易和裁員,在無人當家作主的狀況下完成交接,只可能是由香港法院指派的清盤人譚競正、文景城代表賣方拍板定案。
不能入境如何交易?
賴中強指出,我國政府至今未承認香港法院裁定,也未允許譚、文二人入境台灣執行清盤動作,因此本交易案必然涉及「跨境傳輸資料」,包括員工薪資清冊、債權債務人清冊,以及富含各種政商機密資料的媒體資料庫,而台蘋高層也已違反文化部處分,依《個資法》第41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經民連向嫌疑最大的台蘋執行長吳玉愛、財務長諶讚鑫兩人提起告發,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毋枉毋縱。
《蘋果新聞網》則於記者會後發布聲明,強調並無提供任何員工資料給買家或傳輸至境外,認為經民連的指控「帶有特定立場及憑空影射」並予以駁斥,《蘋果》表示交易部分必將顧及台灣分公司的員工權益,尊重員工個人意願並符合中華民國法律。
此外,雖然《蘋果新聞網》聲明表示大部分員工將轉移至新東家留用,但是今(14)天台北市勞動局表示,已收到《蘋果新聞網》預計在8月9日裁員280人的大量解僱計畫書。
港商黃浩疑為中資人頭 受《港區國安法》箝制提供港府國安資料
2021年6月17日,港警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逮捕香港《蘋果日報》高層、凍結資產,香港壹傳媒集團宣布在7月1日起停止運作,所有董事也於9月請辭,隨後港府向香港法院申請清算解散壹傳媒公司,而香港法院指派的清盤人更屢次要求台灣《蘋果日報》(簡稱台蘋)移交資產,此舉也引起台灣國安單位關注。
為避免台蘋擁有的機密資料庫外洩,文化部於12月20日發函台蘋,指出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同意前不具效力,台蘋「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指令及要求」;鑒於中國政府慣用個資進行分化、打擊及報復,為保護國家利益限制台蘋「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此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個資。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香港法院的清盤裁定至今未取得台灣法院承認,如果經濟部核准本交易案顯然是政府「自打嘴巴」,承認《港區國安法》效力及於台灣。其次,買家黃浩極可能是「中資人頭」,過去收購《壹週刊》時曾有「空手到」的前科,在鉅額的併購交易案中卻未準備自籌資金,甚至在簽約後尚在籌資,其背後極可能由中資支應。
歐栩韶提到,在《壹週刊》交易案2018年2月宣告破局前,壹傳媒曾多次同意黃浩延後完成交易時間,而台灣法規並未開放中資投資出版業,因此黃浩當初宣布收購《壹週刊》時尋求台灣在地投資的手法,也被外界推測是在「妝點門面」降低其身為「中資白手套」的疑慮,有利於經濟部投審會的審查。
歐栩韶也提醒,身為香港人的黃浩還需遵守《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只要港府律政司向法院申請批准,黃浩就得交出相關資料,意即在黃浩買下蘋果之後,港府就可利用蘋果日報資料庫,名正言順撈資料之後追究相關人士的「國安犯罪」。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說明,擁有20年歷史的台灣《蘋果日報》握有大量公開及未公開的報導紀錄、影音素材、針對採訪對象留下的個人秘密資訊等,都是中共政權極想獲取的關鍵政治籌碼,而蘋果日報資料庫更涉及台灣企業家、政治人物、重要民間機構等對象,這些資料若被中共政權用於認知作戰、分化打擊或政治威脅,將引起台灣民主政治與國安重大危機。
經民連呼籲經濟部嚴格把關 應以「中資有無重大影響力」判準
許冠澤推測台蘋可能以兩種方式賣給黃浩和潘杰賢,其一是「股份買賣」,買方購入「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股份後改選公司董事,再向經濟部變更分公司經理人等資料登記;其二是「營業讓與」,買方向經濟部登記新公司再收購台蘋的軟硬體設備、資料庫、網域名稱與員工等,接手《蘋果新聞網》,而兩種方式都必須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理。
許冠澤呼籲經濟部應以「中資有無重大影響力」來判斷買方是否為中資,切莫再以充滿漏洞的「中資有無控制力」、「中資持股超過30%」為判斷依據,讓中資得以透過「多層持股」等方式逃避,尤其經濟部在2019年7月駁回香港南海集團投資雙子星交易案時,曾發新聞稿表示駁回理由為「南海集團有受中國大陸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的疑慮」,經濟部應比照該案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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